一也。民驍俗勁,易於激變,往昔已然,於今恐效。茲不 可行者二也。東南迫大海,西北近強胡,高者多山陵, 下者多污澤,其地寧前開鐵尢促,相距十里。此不可 行者三也。夷情叵測,甚難於防。農夫已出耕作,申歸 宴息。此蓋欲為而不得為,視有司朝出暮入,欲為而 為之者異矣。其夷患」寧前、鐵嶺尤多。茲不可行者四 也。民拙不知蠶織,土薄罔有所出,布帛諸物之用,咸 取給於有司,千金之子輒以「陶朱」稱焉。年凶無就食 移粟之地,事減無用力求利之途,少值凶歲,民遽逃 散,視有司生業多、蓄積厚而耐災異者殊矣。此不可 行者五也。事類多端,筆舌難狀。祖宗當肇造之初,經 略四「方,其租賦之重輕,疆里之要害廣狹,稱量於神 智之下者,錙銖不爽矣。」是知編稅之法行於有司,富 庶之地,輕稅之思庇。夫邊鄙寒苦之區,茲豈厚於遼 東而薄於有司,法疏於遼東而密於有司耶?直茲以 上不可行之故耳。若果可行,祖宗已先為之矣,奚待 於今日耶?正德初年,逆瑾扇禍,不察邊係之重,罔知 邊戍之難,輕變祖宗之法,奏遣評事魏訥編稅遼東 邊田,激成叛亂,貽害良民,豈細故哉?嘉靖八年,巡撫 都御史潘珍誤聽《掊剋》之言,復踵前轍以行之。軍民 惶懼失措,書生極陳,利害,遂已。乃爰開告訐之門,因 而重稅之。茲風一行,遊食刁民,反以獲志,貪官污吏, 因以成奸。務本農家,垂首喪氣,餘風至今未殄,公私 日益多事矣。此所當革者也。
一、先年除屯田正糧外,奏加關銀、糧樣、田糧巡撫米 俱無額田,歲撥餘丁輸納,乃虛糧也。嘉靖九年,巡撫 都御史潘珍奏請上項虛糧免納。將鎮、守、副、參等官 莊田奏革,招人佃種納租,以補虛糧之數。又於民間 起稅,餘田隨等量加以益之。夫加有田之舊稅,免無 田之虛糧,誠良法也。但奸吏因緣為市,於無知無勢 「小民,或全加者有之,或半加者有之;於權豪勢要之 家,或全不加者有之,或乘機開除者有之。行不一二 年,虛糧仍納而未免,民稅仍加而未除。小民銜負累 莫訴之冤,奸吏收那移開除之利,此政務所當革者 也。」
閩書
《版籍志》
唐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家則 有調。其賦,揚州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 綢、綾、絹,然則閩中賦錢也。五代中,偽閩為政,諸州各 計口算錢,謂之「身丁錢。」民年十六至六十免放。後漳、 泉等州折變作米五斗。宋興,版籍仍偽閩之舊,因取 官斗較量,閩時五斗得七斗三升,自是命民歲輸身 丁錢七斗五升,意二升為加耗也。真宗之世,念南方 地狹人貧,終身傭作,粗了身丁,其閒不能輸納者,至 父子流移逃避,甚或生子往往不舉。祥符中,下兩浙、 福建,除身丁錢四十五萬貫,其漳、泉、興化三州以丁 錢折變作米,無人論奏。除錢之惠,遂不行之三郡。景 祐初,福建轉運使龐籍請罷之,有司持不可。慶曆五 年,知福州蔡襄復以為言,不報。景祐三年十一月,詔 曰:「漳、泉、興化自偽閩以來,計丁出米最重,或貧不能 輸,朕甚憫焉。自今泉州、興化舊納七斗五勝者,主戶 與減二斗五勝,客戶減四斗五勝,為定例。」〈升作勝出宋淳祐志〉 蓋是時龐籍為相也。元豐八年,分主客戶,以丁力多 寡科差,兼論資產。「主戶者,土著之戶也;客戶者,外邑 之人,寄莊守米者也。自衙錢法興,應役者輒至破產。 民有父子兄弟自分為戶,或嫁遣孤孀,求單丁以避 重差,有司方且以增戶課最,以故戶額雖多,丁口實 無所益,徒誕謾具文而已。」南渡後,詔「州縣官殿最,以」 生齒多寡為差,而冒增之弊終宋世矣。元定人戶為 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包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 辦,其詳不可攷。然聞之故老,其治鹵莽闊疏,大約額 不及宋口數,髣髴之。國初定閩中,即令民以戶口自 實。至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式》於天下。戶目凡七:曰 民,曰軍,曰鹽,曰匠,曰弓兵,曰鋪兵,曰「醫令」,其各以本 等名色占籍,十年,則覈其老幼生死而更造之。民父 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 聽異籍。惟軍籍禁不聽。有「清勾法」,蓋慮其分異而規 避。凡科敷物料及差役,十年一事。男子年十六以上 為成丁,丁當米一石事。其身貴者、老者、疲癃殘疾者, 皆復之,不事而要之。「七戶之中,軍民為重,軍戶又視 民戶幾三之一,其丁口幾半於民籍。」夫軍戶何幾?民 籍半也。蓋國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 犯罪者,輒編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乃今多 耗矣。正德十四年,沈御史灼欲民易辦,始行八分法, 每一丁歲徵銀八分,以充歲辦等料,惟差役仍舊,十 年一事云。今庶民之家登冊者名為官丁,不登冊者 名為私丁。官丁納官錢約可三錢,私丁則里胥量其 家之人口多寡、財力豐詘而取其資,以備衙門應役 之用,亦其勢也。有司編審之時,率視米多寡量註丁 口,皆非實數矣。然予觀漢王成偽增戶口,隋裴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