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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輕,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今廊廟大臣,皆異 時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況二 聖恭己,惟善是從,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 乃獨因舊稍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如人服藥,病日益增,體日益羸,飲食日益減,而終不 言此藥不可服,但損其分劑,變其湯使而服之,可乎? 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 配,其害故在也。農民之家,量入為出,縮衣「節口,雖貧 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何所不至?況子弟 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如《詔書》所云,以此之類,本 非抑勒所致。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給納之際,十費 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 也。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 或關撲賣酒牌子,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 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二十年 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 數,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 及一半為額,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日指 揮,猶許人戶情願請領,未免於設法網民,使快一時 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 去無幾也。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 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或云: 議者以為帑廩不足,欲假此法以贍邊用。臣不知此 言虛實,若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說,不可不察。昔漢 宣帝世,西羌反,議者欲使民入穀邊郡以免罪,蕭望 之以為:「古者藏于民,不足則取,有餘則與。西邊之役, 雖戶賦口斂,以贍其乏,古之通議,民不以為非,豈可 遂開利路,以傷既成之化!仁宗之世,西師不解,蓋十 餘年,不行青苗,有何妨闕!況二聖恭儉,清心省事,不 求邊功,數年之後,帑廩自溢,有何危急!而以萬乘君 父之尊,負放債取利之謗,錐刀之末,所得幾何?臣雖 至愚,深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今後 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錢斛,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 料,隨二稅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 四等以下人戶並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 後世有所譏議。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云:『首建青 苗,次行助役,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姦臣有詞,流傳四 方,所損不細。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 奏聞,伏候敕旨。

《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
前人

元祐四年十一月十日,龍圖閣學士朝奉郎知杭州 蘇軾狀奏。「『臣自熙寧以來,從事郡縣,推行役事。及元 祐改法,臣忝詳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問夷民,備 見雇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雇役之法,自第二等以 上人戶歲出役錢至多,行之數年,錢愈重,穀帛愈輕, 田宅愈賤,以至破散,化為下等。請以熙寧以前第一、 第二等戶,逐路逐州都數,而較之元豐之末,則多少 相絕,較然可知。此雇役之法害上戶者一也。第四等 已下,舊本無役,不過差充壯丁,無所陪備。而《雇役法》 例出役錢,雖所取不多,而貧下之人無故出三五百 錢。未辦之間,吏卒至門,非百錢不能解免。官錢未納, 此費已重,故皆化為游手,聚為盜賊』。當時議者,亦欲 蠲免此等,而戶數至廣,積少成多,役錢待此而足。若 皆蠲免,則所喪大半,雇法無由施行。此雇役之法,害 下戶者二也。今改行差役,則二害皆去,天下幸甚。」獨 有第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每戶歲出錢多者不過三 四千,而今應一役,為費少者日不下百錢,二年一替, 當費七十餘千,而休「閒遠者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 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苦樂 可知也。而況農民在官,貪吏狡胥,恣為蠶食,其費又 不可以一二數,此則差役之法,害於中等戶者一也。」 今之議者,或欲專行差役,或欲復行雇法,皆偏詞過 論也。臣愚以請,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 等人「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此最良法,可久行者。但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合役空閒人戶不及 三番處,許以六色錢雇州手,分散從官、承符人。」此法 未為允當。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 不許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 紓中等人戶之勞。法不簡徑,使姦吏小人,得以伸縮。 臣到杭州,點檢諸縣雇役,皆不應法。錢塘、仁和,富貴 縣分,則皆雇人,新城、昌化,將為貧薄,反不得雇。蓋轉 運司特於法外創立式樣,令諸縣不得將逐等人戶 都數通比。其貧下縣分,第一、第二等人戶,例皆稀少。 至第三等,則戶數猥多,以此漲起人戶,皆及三番。然 第三等戶豈可承當第一等色役?則知通計三等,乃 俗吏之巧薄,非朝廷立法之本意也。臣方一面改正 施行,次旋准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諸州衙前投 名不足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舊條, 差役更不支錢。」又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條定差, 如空閒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既下,吏民 相顧,皆所未曉,其餘繚繞不通,又恐甚於前三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