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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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之游民,無尺寸之庸,調為農者常使「陰出。」古者 游民之所入,而天子亦嘗兼任養兵興役之大患。故 夫兵役之弊,當今之世可謂極矣。臣愚以為天子平 日無事而養兵不息,此其事出於不得已,惟其干戈 旗鼓之攻,而後可使任其責。至於力役之際,挽車船, 築宮室,造城郭,此非有死亡陷敗之危,天下之民誠 所當任而不辭,不至以累兵革之人,以重費天子之 廩食。然當今之所謂可役者,不過曰農也,而農已甚 困,蓋常使盡出天下之費矣。而工商技巧之民,與夫 游閒無職之徒,常遍天下,優游終日而無所役屬。蓋 《周官》之法,「民之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今可使盡為 近世之法,皆出庸調之賦。庸以養力役之兵,而調以 助農夫;養「武備之士」,而力役之兵可因其老疾死亡, 遂勿復補,而使游民之丁代任其役,如期而止,以除 其庸之所當入。而其不役者則亦收其庸,不使一日 而闕。蓋聖人之於天下,不惟重乎苟廉而無所取,惟 其能緩天下之所不給而節其太幸,則雖有取而不 害於為義。今者雖能使游民無勞苦嗟嘆之聲,「而常 使農夫獨任其困。天下之人皆知為農之不便,則相 率而事於末。末眾而農衰,則天子之所獨任者愈少 而不足於用。故臣欲收游民之庸調,使天下無僥倖 苟免之人,而且以紓農夫之困。」苟天下之游民,自知 不免於庸調之勞,其勢不耕,則無以供億其上,此又 可驅而歸之於南畝。要之十歲之後必將使農夫眾 多而工商之類漸以衰息,如此而後使天下舉皆從 租庸調之制而去夫所謂「兩稅」者,而兵役之憂可以 稍緩矣。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
前人

「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異同之議,其一謂諸州衙 前。臣請先論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實,蓋定差鄉戶, 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勢必少, 此則差衙前之利也。然而每差鄉戶,必有避免糾決, 比至差定,州縣曹吏乞取不貲,及被差使,先入重難。 若使雇募慣熟之人,費用一分,則鄉差生疏之人,非 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蕩家產。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 極畏之,此則差衙前之害也。」若雇募情願,自非慣熟, 必不肯投。州縣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及至勾當, 動知空便,費亦有常,雖經重難,自無破產之患,此則 雇衙前之利也。然浮浪之人,家產單薄,侵盜之弊,必 甚於鄉差。熙寧以來,多患於此,此則「雇衙前之弊也。」 然則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 府。若差法必行,則私家之害無法可救;若雇法必用, 則官府之弊有法可止。何者?嘉祐以前,長名衙前,除 差三大戶外,許免其餘色役。今若許雇募衙前依昔 日長名免役之法,則上等人戶,誰不願投?諸州衙前 例得實戶,則所謂官「府之害坐而自除。臣竊謂雖三 代聖人,其法不能無弊,是以易貢為助,易助為徹,要 以因時施宜,無害於民而已。」今差法行於祖宗,雇法 行於先帝,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此三代變法之比 也。其二謂諸州縣役人,臣前已具論差雇役人利害, 以為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戶,而雇役之利利 在中「等,既利害相半,則兼行差雇,為利實多。然則祖 宗舊法,與先帝近制,要為皆有所去取,唯當問人情 之所便,更不當以新舊彼我為意,有所偏係也。」臣觀 前後役法,皆由臣僚意有所執,或自前曾經議論,欲 遂成其說;或見今觀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 法,不得通濟。右臣竊見元祐以來,朝廷改「更弊政,如 青苗、市易、保甲等事,一皆划削,而天下卒無一人以 為非者。至於改募役為差役,建議之始,異論已多,逮 今五年,終云未便。蓋事之當否,眾口必公,雖古聖人, 孰敢違眾?故臣願朝廷採此眾志,立定成法。」臣昔於 元祐三年任戶部侍郎,竊見朝廷始議兼行差、雇二 法,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錢「雇募州役,是時特出朝旨, 不問有司斷然必行,已而眾皆稱便。何者?非常之原, 凡人不曉,或暗昧不矚至理,或偏係不肯公言,竢其 同心,事何由濟?故臣今所言,欲乞出自聖斷,與大臣 熟議。如有可採,依三年例斷而行之。所貴天下之民 速蒙利澤。不然,使中外雜議,動經歲月,大法無由得 成,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臣不勝區區,不知言之煩 瀆。死罪死罪。」取《進止》。

《民賦序》
前人

「古之民政有不可復者三焉:自祖宗已來,論事者嘗 以為言,而為政者嘗試其事矣。然為之愈詳而民愈 擾,事之愈力而功愈難,其故何哉?古者隱兵於農,無 事則耕,有事則戰。安平之世,無廩給之費;征伐之際, 得勤力之士。此儒者之所歎息而言也。然而熙寧之 初,為保甲之令,民始嫁母贅子,斷壞支體,以求免丁。」 及其既成,子弟挾縣官之勢以邀其父兄,擅弓劍之 技以暴其鄉黨。至今河朔、京東之盜,皆保甲之餘也。 其後元豐之中,為保馬之法,使民計產養馬,畜馬者 眾,馬不可得,民至持金帛買馬於江、淮,小不中度,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