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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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斥不用。郡縣歲時閱視可否,權在醫駔,民不堪命。民

兵之害,乃至於此。此所謂不可復者一也。《周官》泉府 之制,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貸而求息,三代之 政有不然者矣。《詩》曰:「倬彼甫田,歲取十千。我取其陳, 食我農人,自古有年。」而《孟子》亦云:「春省耕而補不足, 秋省斂而助不給。」古蓋有是道矣,而未必有常數,亦 未有常息也。至於熙寧青苗之法,凡主客戶得相保 任而貸,其息歲取十「二,出入之際,吏緣為姦,請納之 勞,民費自倍。凡自官而及私者,率取二而得一;自私 而入公者,率輸十而得五。錢積於上,布帛米粟,賤不 可售。歲暮寒苦,吏卒在門,民號無告。二十年之間,民 無貧富,家產盡耗。此所謂不可復者二也。古者治民, 必周知其夫家田畝、六畜、器械之數,未有不知其數 而能制其貧富者也,未有不能制其貧富而能得其 心者也。」故三代之君,開井田,畫溝洫,謹步畝,嚴版圖, 因口之眾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賦。經界既定, 仁政自成。下及隋、唐,風流已遠,然其授民田,有口分、 永業,皆取之於官;其斂民財,有租、庸、調,皆計之於口。 其後世亂法壞,變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 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田之在民,其漸由此,貿易之際, 不可復知。貧者急於售田,則用多而稅少;富者利於 避役,則田少而稅多。僥倖一興,稅役皆弊。故丁謂之 記《景德》,《田況》之記皇祐,皆以均稅為言矣。然嘉祐中, 薛向、孫琳始議方田,量步畝,審肥瘠,以定賦稅之入。 熙寧中,呂惠卿復建手實,「抉私隱,崇告訐,以實貧富 之等;元豐中,李琮追究逃絕,均虛數,虐編戶以補失 陷之稅,此三者皆為國斂怨,所得不補所失,事不旋 踵而罷。此所謂不可復者三也。故臣愚以謂為國者 當務實而已,不求其名。誠使民盡力耕田,賦輸以養 兵,終身無復征戍之勞,而朝廷招募勇力強狡之民, 教之戰陣,以衛良民,二者各得其利,亦何所不可哉?」 富民之家,取有餘以貸不足,雖有倍稱之息,而子本 之債,官不為理,償進之日,布縷、菽、粟、雞、豚、狗彘,百物 皆售,州縣晏然,處曲直之斷,而民自相養,蓋亦足矣。 至於田賦厚薄多寡之異,雖小有不齊,而安靜不撓, 民樂其業,賦以時入,所失無幾。因其交易而質「其欺 隱,繩之以法,亦足以禁其太甚。昔宇文融括諸道客 戶,州縣觀望,虛張其數,以實戶為客,雖得戶八十餘 萬,歲得錢數百萬,而百姓困弊,實召天寶之亂。均稅 之害,何以異此!凡此三者,皆儒者平昔之所稱頌,以 為先王之遺法,用之足以致太平者也。然數十年以 來,屢失而屢敗,足以為後世好名者之戒耳。惟嘉祐 以前,百役在民,衙前大者主倉庫,躬饋運,小者治燕 饗,職迎送,破家之禍,易於反掌。至於州縣役人,皆貪 官暴吏之所誅求,仰以為生者。先帝深求其病,鬻坊 場以募衙前,均役錢以雇諸役,使民得閤門治生,而 吏不敢呵問,有司奉行不得其當,坊場求數倍之價, 役錢彀寬剩之」積,而民始困躓不堪其生矣。今二聖 覽觀前事,知其得失之實,既盡去保甲、青苗、均稅,至 於役法,舉差雇之中惟便民者取之,郡縣奉承雖未 即能盡,而天下之民知天子之愛我矣。故臣於《民賦》 之篇,備論其得失,俾後有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