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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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銷。及荒田原有人領佃代糧者仍准「承業,俱無另議」

外,其一應丈出田地,採訪輿論,或借給牛種,召人承 佃。或南方五頃以上,北方十頃以上,有產之家,每家 定限墾田一頃,田多者仍照頃加算,至十頃而止。或 設有官兵之處,每一百名以七十名操防,三十名承 佃,三番屯種,如古營田之制。或每縣民壯五六十名, 責令量分三分之一領佃。仍各預借二年兵糧工食, 以便備辦犁鋤工本。三年以後,方許一例徵租。其開 墾之法,即不能倣古井田一畝三畎,深尺、廣尺,畝達 於溝,深廣四尺之制。但合數百畝之田必有溝,合數 十溝之水必有川,合數大川之水必就漥而為湖,以 達於河、於江而匯於海。則高亢者有瀦、卑下者有障, 固非苟完於目前。亦非靡費於無用。不誠為千秋之 業哉。

《徭役》
錢楩

古者「田以出粟而足國之食,賦以出軍而足國之兵。」 自魯用田賦兼賦,夫田以兵而民力弗餘,然猶寓之 農也。後世崇建軍衛,竭盡夫田之入,胥食之軍。軍非 武衛則不置,非軍門則罔調也。有司編設民壯,是為 重贅之役,權處之道。今又一旦數倍額,上增羨役焉, 民倍疲矣。古者一夫從軍,七家奉之,大司馬遞而征 之,十年而役一遍,凡以更勞而均逸也。今見畿內州 邑,無歲不計闔治之民,而編之均徭。只如民壯,每丁 夫出銀一錢,每名民壯七兩二錢,則總七十二丁夫, 朋一役也。古率七家賦一兵也,賦兵則諸賦弗及也, 家無過一人,以其餘則為羨也。今者民間二稅,歲歸 之軍,養馬所需,不減歲費。民壯之設,又歲均徭十百 之一徭也。宋嘉祐中,河北招兵未已,范鎮有曰:「取兵 於民則民稀,民稀則田曠,田曠則賦役重,賦役重則 民心離。寓兵於民則民稠,民稠則田闢,田闢則賦役 輕,賦役輕則民心固。與其離民之心以備契丹,契丹 未至而民力先匱,孰若固民之心以備契丹,契丹雖 至而民力有餘,國用有備也。」夫契丹在宋何如今日? 招兵之暫視編役,又僅然也。然宋尚懼離民之心,而 匱其力耗其財也。其在今日,弗財與力之養,而務張 皇之驟,策亦竭矣。宋募義勇為河北伏兵,以禦金人, 當是時,與虜爭中土、割河北也。其在今日,全燕、全晉, 一統有之。邇嘗募義勇送備府操,計日而授之,直招 精銳「而時使之厚賞以勸之,民踴然也。又責增編民 壯數百名於版籍之上,牽纏瑣屑,民懼終身之永累 矣。」愚竊謂府操義勇不必如是之多,州邑親民得其 道概,閭閻皆鄉兵也,又何必拘之、苦之之蚤也。昔宋 湖北諸郡皆籍義勇,惟灃州、石門、慈利募義勇不置 籍。若今民壯排之版籍之固,則有不獨如「古募而籍 之者也。愚竊願委責有司,聽其各隨己便,務展所學, 得權措置之宜,而不失養教之意,緩急民間俱我手 足之捍矣,正不必於存籍也。不然隸名之外,文具殊 嚴,法網密而豪傑受長制也,求免過亦幸哉。」此謂籍 兵不宜有五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