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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目錄

 賦役部藝文四

  與王北厓郡守論均徭二首明唐順之

  鎮江丹徒縣洲田碑記      前人

  與臺省諸公論覈丁      羅洪先

  麻城穆侯均賦頌序      王世貞

  延祥上區華氏役田記      前人

  歲賦出入疏         張居正

  役田碑記          宋儀望

  平賦役序          徐希明

  覈田碑記          劉應峰

  差役疏           劉光濟

  上巡撫胡執禮書       林景暘

  條鞭法記          孟化鯉

食貨典第一百五十一卷

賦役部藝文四

《與王北厓郡守論均徭》
唐·順之

執事所病於均徭舊法之不可行者,其說大概有五: 「大戶之詭寄也,奸猾之那移也,花分也,賄買也,官戶 之濫免也;大戶之詭寄起於官戶之濫免」,則此二弊 者,其實一弊也。夫濫免、詭寄之弊,謂某官例得免田 千畝,而自有田萬畝,或自無田而受詭寄田萬畝則 散萬畝於十甲,而歲免千畝,實則萬畝皆不當差也。 其說是矣。雖然,其以萬畝而散之各甲,以歲歲倖免 千畝者,必非田甲皆是本官真名與皆注本官者也, 必將田甲詭為之名也。使其田甲皆是本官真名,而 不詭為之名,則一人而十甲,其為奸固易破矣。若必 是一甲為真名,而諸甲詭為之名,遇其真名與注官 之甲則免,其非真名與注官之甲不得免,即十年亦 止免一年耳,安得歲歲倖免也。不然,均徭冊外,別置 一冊,注每歲所嘗蠲免之數。如某官例免田千畝,而 一甲內已免過七八百畝。縱或二甲三甲有田,許撞 足例免之數,數外則役。如此則雖甲甲免,歲歲免,亦 止得一甲一歲該免之數,又安得以千畝影免萬畝 也?此法在一彊察吏執之,雖真是官戶之田,亦不得 覬額外濫免,況詭寄乎?至於移甲之弊,則執事所謂 只據黃冊,或十段冊足以革矣。而又病於黃冊與十 段冊之不可據者,則固以為與每歲推收之法相礙 也。夫每歲推收,宜於賦,不宜於役;十年定冊,宜於役, 不宜於賦。役主戶,賦主田。賦則隨田流轉,役則依戶 擬注。是以賦法則既準之每歲旋造之徵冊,所以便 民之灌輸;役法則宜準之十年併造之黃冊,所以便 官之點差。即此兩法,本不相綰,而執事又疑於據定 冊編差,或有田既賣而差仍累者,則編差之際,其人 必且自言於官曰:「吾田已賣之某人,而某人宜頂吾 差。」於是官為之按其實,而以某人頂某人差,如是,則 是以虛名編差者,故賣主也;以實力頂差者,新買主 也。故賣主以虛名編差,可以無亂乎定差之籍,新買 主以實力頂差,可以無累乎鬻田之人。且夫役法,上 下其戶,以差其甲之錢,聚則稍重,而散則稍輕。花分 者只可花分子戶,以移稍重而就稍輕,其實不得花 分鬼名,以移絕有而就絕無也。且十年輪編,不能禁 人之花分,欲使人必不花分,則在嚴之於攢籍之始, 而非所以較於編差之際也。賄買一說,曩時輪歲編 差,則戶胥之家一年而集一甲豪民之金;今時歲歲 編差,則戶胥之家一年而集一縣豪民之金。大抵論 詭寄、賄買兩弊,則繫乎令長之彊察與否,不繫乎輪 年與不輪年也。論花分、移甲兩弊,則繫乎冊籍之精 核與否,不繫乎輪年與不輪年也。法無全利,亦無全 害。以輪年一編為全害乎?而可使小民一歲忍苦出 錢,九歲晏然坐食,以一年一編為全利乎?縱可以盡 革詭寄賄買、花分移甲之弊,而不能不使窮僻小民 歲歲裹糧集錢,奔走城郭,此其利病亦自相準。古有 之:「利不百,不變法。」先時有司激於官戶豪家之暗損 小民,然卻不就舊法中調停裒益而驟變之,以收一 切之效,以為此足以裁損官戶豪民而已,不知小民 亦竟受其病。今之萬口訿訿,喧然稱不便者,未必盡 出於官戶豪民,而往往多出於窮僻困阨之小民矣。 請試言小民之所最不便者,大概亦有數說。且如一 邑丁田以十分為率。往時一歲編審一分,其為數則 狹。令長耳目差,易遍持籌而算之差易辦,縱有弊焉, 而差易以察。今一歲盡審十分,則其為數頓闊於往 時十倍。令長一人,耳目籌算,所缺漏處必益多。耳目 籌算缺漏益多,則戶書里胥之權益以重,姦民益得 以輸金於權之所重以為規避。小民無金可輸,則歲 受苦役,益無所訴,而長令則益不能覺察。若此者,非 曩之長令多精彊,而後之長令多鶻突也。其繁簡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