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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而并訾其賦法,或因其賦法之不可變而併謂 其役法亦「不可變」,皆偏辭也。蘇郡其亦然乎?聞部司 文書督逋甚急,則楊給事之說不行矣。又累賢使者 區畫,奈何!奈何!

《鎮江丹徒縣洲田碑記》
前人

「古者與天下為公,而泉布其利,然山川林麓,天地之 產,金石、鉛錫、萑蒲鹽蜃、鳥獸翎革之瑣細,莫不為之 厲禁。而名山大澤,雖封諸侯不以及者,非自封植也。 懼夫利孔不窒,而爭獄滋繁,則是以其利人者為人 害也。」其慮可謂深矣。丹徒環江為邑,沿江上下,多有 蘆洲,其為利甚鉅。而新故之洲,時沒時長,故不入版 籍,而人據以為私。每一洲出,則大豪宿猾人人睥睨 其間,畢智殫賄,百計求請,或連勢人以搖官府,必得 乃已。及不可得,則讎其得者,而相與為私鬥。甚者搆 亡命,挺矛槊陰賊,公鬨於叢葦高浪之間,相殺或數 十人。官司逮捕,輒反覆解脫,獄案滿筐篋,積十數年 不可詰絕。故洲之爭未已,而新洲之爭又起。於是丹 徒之視蘆洲如懸疣,枝指之著體,非特其懸與枝而 已,且痛連於骨體而怵於心,畜為瘇蠱,不治日深。而 丹徒綰水陸之口,廚傳日費數十金,謂之「班支」,郡邑 公私筵燕,諸所狼藉,歲費且數千金,謂之「坊支」,閭里 騷然苦焉,不可以已也。莆田林侯既蒞郡,日夜問民 所利病,除所不便,深知班坊苦民而未有以處也。適 會有洲田之訟,於是慨然諗於眾曰:「吾欲祛兩害以 興兩利,可乎?且夫古者山澤之利,其權一歸於上而 今擅於下。古有遺人掌客,道路委積,賓旅廩餼之奉, 其費一出於官而今役乎民。權宜歸於上者而擅於 下則孔漏,孔漏者啟奸而人以殃;費宜出乎官者而 役乎民則斂重,斂重者積蠹而人以貧。今若一切反 此二弊,使擅乎下者歸之於上,役乎民者出之於官, 塞其漏孔而蠲其重斂,因天地之贏以濟人事之乏, 收豪民之腴以代貧人之瘠,是蘆洲之果為茲邑利 也,而又何病乎?」眾讙然曰:「侯議是。」侯又以丹陽水陸 之衝與丹徒同,而並練湖田為豪民所擅,與蘆洲同。 思推所以處丹徒者,處丹陽也。乃并二議以請於巡 撫公。巡撫公是之,請於巡按公。巡按公是之既得請, 於是痛繩其豪之爭洲者與其侵湖者,而歸之官,而 兩邑廢寺之田附焉。總洲與湖田、寺田之所入,而勾 其贏縮,以代故時班坊之所出,裁其濫而存其不可 已者。於是出入之數,大略相均。以嘉靖癸卯九月而 《計籍》成,如其籍而行之,遂以為故事。邑人既深德侯, 而恐後之人不能守侯之法也,而又恐豪者惡是之 病己而欲壞之也,相率請於邑令茅君,而鑿石以記。 凡洲田與寺田之在丹徒者,為畝共五千三百九十 五,歲入租二千九百石有奇,易金可若干兩;蘆薪歲 易金可百「兩,山薪歲易金二十六兩,以代故時班坊 之所出,定其額,凡為金四百兩而羨。凡湖田與寺田 之在丹陽者,為畝共三千四百五十有奇,歲入租千 七百石有奇,易金可若干兩,湖魚歲易金可二十兩 以代故時班坊之所出,定其額,凡為金四百兩而羨。 藏其羨以待歲收之所不及,而間出其羨以賑」凶饑。 自癸卯九月至乙巳五月,總羨金九百八十二兩,米 千五百九十石有奇。其纖悉列之碑陰,其區畫出入, 則計籍具存。林侯名華,字廷份,篤志古道,為政一本 經術,余嘗為序其口義者,其惠愛在民,多可書。茲以 記《洲田》也,故不及。

《與臺省諸公論覈丁》
羅洪先

按「攢造《京省黃冊》,不敢虧損原額丁口,曰『遵制也;府 縣編派,別有實徵數目,曰『便民也。原額不敢虧損,故 假立推收冊,無可據,實徵便於編派。故丁有新舊,歲 必增減,此江右之通例也』』。」吉水成丁男子一十四萬 二千二百零七丁,猶永豐一十一萬有零,蓋洪武初 年之原額也。嘉靖年間止有九萬七百一十丁,而永 豐則減為五萬八千八百有零。二十六年,前令王君 之誥奉本院刊刻「實徵以革宿弊」事例,研除補湊,止 有七萬九百一十七丁,刊冊申繳,永豐亦減而為四 萬五千七百,此編派之所據也。二十七年,使司類撰 總會文冊,吉水仍以九萬舊丁載入課程項下,而永 豐得書新丁四萬五千,由永豐推之「他縣可知也。」是 時申訴再三,未得允改。三十六年,使司編派,皇木又 以原額十四萬丁起數,而他縣皆從實徵。日者詳查 本府三十一年改造《實徵總冊》,吉水仍載十四萬原 額,而永豐又書五萬舊丁。彼此舛錯,竟無歸一。夫縣 一也,實徵有新有舊之不齊,此欲清者一也,編派一 也。有用原額原實徵新丁之不齊,此欲清者二也;府 冊一也。有書原額、書實,徵舊丁之不齊,此其欲清者 三也。切思當道文移浩繁,宜難稽覈至此極者。要之 有司不及周知,愚民不敢哀籲,而珥筆者又欲肆譸 幻以存營窟耳。自貽伊戚,夫復何言?茲者伏遇執事 下車之初,詳問疾苦,而永豐有辭,欲均科派,此正更 生之一機也,故敢盡言以聞。且里甲之派,照里起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