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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抵補若干,則亦極憐長沙之苦而恤之不遺餘力 矣。如此德意,某等又何忍辜負而不再以其微情上 控乎?大抵今日言民窮財盡,言水旱,則各郡亦能作 此言,何必嚽?言糧重,則部文已詳,何必嚽?獨是查各 郡糧起科,每畝有輕自一合重至一升者,而長沙糧 每畝則重至一斗,輕亦五升矣。各郡糧一石,有田百 畝至數百畝者,而長沙糧一石,其為田多者二十畝, 少者十畝矣。各郡有山土,有水田、旱田,有塘,其起派 輕重不等,而長沙則無論塘土山水鄉之田,共囫圇 派為一則矣。各郡之為農者,種黍、種麥,種「雜豆、棉花, 或二熟,或三熟,此詘則彼贏。」長沙之田止堪一種,遇 水旱則千里無粒米之入矣。各郡穀價雖貴賤不一, 然未有銀一兩糴穀五石者,而長沙穀賤至十石、十 二石,遇荒月比較火急,則鄉民指田作當,貸新穀銀 納糧,有銀一兩至十八石二十石者矣。每田一畝,即 遇豐年亦僅收穀七斗,而貸銀一兩至穀二十石,則 去田三十畝之入。故窮民鬻身鬻兒女不足,往往棄 田而逃矣。今為各郡之言者曰:「長沙糧每石派銀一 錢三分,而渠糧每石派銀三兩有奇。」驟而聽之,豈不 駭人?然未嘗較其畝之多少,而但扭比以立論,則《孟 子》所謂取食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奚翅食重 之說也。今試呼長沙之百姓數人,與各郡之百姓數 人,相與班荊共話,而曰:「各郡之田或百畝,或數百畝, 加銀三錢五分,而長沙田十畝,亦加銀如之。」則其均 不均又何如也?夫長沙去省會千里,其人有自祖及 孫,未曾見撫治院及兩司旌蓋作何狀者。至老公祖 巡狩,今亦七年,始得一望其清塵,則其有苦而不得 訴者多矣。若使得訴其苦,背一垂聽,誰謂羊之觳觫 不如牛之觳觫?當不致如《孟子》所謂「見牛未見羊,而 取長沙以益諸郡」也。今糧一石,業已徵銀二錢一分, 而部文止曰「一錢三分」,則多此八分者又不知何故? 且長沙非無事之國也,其地多盜賊僣竊之區,今百 姓之心莫不蠢動,朝廷及當道以其為遠,不蒙軫恤。 如馬日散矣,而鞭之不休,激而為變,又何難焉?伏乞 垂念地方七年之苦,今日始得見老公祖,出一言之 訴,如暗者久而始得有睹,喑者久而始得有言。亟下 道府會議,其徵銀仍照舊額,但二錢一分而止;其所 少者,或本府十二州邑設法抽扣抵補;補之而不足 者,或仍命各道「再議通融改派,并諭各道公祖及各 郡士夫,無執我見,普共發念,為朝廷救此。長沙一片 瘠土,不獨於朝廷有益,而安輯上流以為捍蔽,則於 十七州郡亦未必無益也。」臨楮云云。

《征丁議》
前人

為備條征丁末議,以求採擇事。考之三代司徒之職, 鄉大夫以歲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 七尺以至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 丁之所自始也。漢初為算賦,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 錢百二十為一等。唐初,民年二十為一丁,六十為老。 宋法如之。而征丁者論戶口不及土田,徵糧者論土 田不及戶口。此一定之制也。今以為老生常談,不必 論已。若本朝賦役之法極詳,而專重「黃冊。」「黃冊」之設, 專為審丁。若田糧則只訊其推收,而賦之多寡已定 於初,不必十年一審矣。今載在《會典》者,各項差役有 銀力均徭等件,近歲始通融為一條編,而有無糧者, 仍納丁銀。有糧有丁,及糧多丁少,丁「糧俱多,一切照 丁糧辦納。」此今天下同軌同文之制,豈亦可以老生 常談吐之乎?合縣官民恪遵已二百餘年,而忽自丈 糧之後,有攸縣令董某者來查丈糧冊,遂欲改派每 糧五石,兼出一丁之銀,而盡銷舊跡,以為可以市恩 於無田者矣。邑人不肯奉行束閣,洎今幾五十年,所 但徵糧銀,置丁不問。所以得不問者,以《條約》內有楚 祿、京布二項,自來徵解不完,故即以丁銀充作虛數, 而苟且塗塞耳。凡民但見目前無徵丁之利,故相與 以為便安。而豈知今之楚祿已作木價,致老父母且 不得考滿,而稍動循良之心有如是乎?此生等所以 前日合詞奉白,而求「癸未年老冊」以為根底,加之潤 澤,庶「幾有利無弊,可為永式。不謂老書閑冊竟不可 得,今尚紛紛無定論也。」其說大約有二,皆不察其始 終利害而狃於一得者,一則細人之說,一則君子之 論。夫所謂細人之說者,以為邑糧每歲而三限之,每 一開限不過旬日,遂告竣事。明年初限今冬竣矣,則 何不以丁銀加之於糧,咄嗟可辦,而諄諄考圖冊,索 戶口,問逃亡,偵隱匿,何時而定乎?此其說便於里遞 中乎吏胥庫徒,而非所以為邑計長久也。何以明之? 夫本邑之田,猶今長善之田,其瘠一也;本邑之民,其 初亦猶今長善之民,其不完糧一也。自癸巳後,更何 本江姚渥源、包儀甫三四父母苦心均較生等,人人 獻其《瞽說》,盡去吏書。龍頭鱔尾、過海買比等法,及歇 戶包攬、解官乾沒等弊,開花戶自納之實數,疏遠年 墮徵之積苦,寫深山密箐,鄰邑極遠之民,以一人而 頂一族,一年而兼帶十年之徵,勢不能完之狀,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