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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其實,而報則不必其公。不公不實,則被役之家 無不立破者。三吳官戶不當役,於是有田之人盡寄 官戶,逃險負嵎,而役無所得之。所得之者,其貧弱也 「不則其愚蒙也。貧弱漸亡,愚蒙漸詐,則勢且至於無 田無役,不特當役者苦,而編役者尤更苦。」徐大中丞 曰:「是誠苦,然而何必苦也?有田當役,則義而忠;論田 編役,則公而實。」於是有清田均役之議,上疏報可,遂 下檄清詭,寄禁花分,使有司得便宜行事。某偶以遷 謫之餘,始移至邑,倉卒計無所出,因靜而思曰:「清田 如併銀,均役如市貨,有銀則有貨矣。然詭寄不須清, 花分必難禁也。何者?官衿有優免之限,則限外皆當 役之田,是不須清也。唯是趙析為錢,張分與李,何從 而知之?」因立花分之禁。始而懸賞罰,許首告弔賣契, 而自願析田者十之一。既而對累年實徵,查一旦亡 去,買屬何人,賣在何日,駁處數豪姓,而自願併田者 十之五。既而出示將所報之田數盡行刻冊,廣貼鄉 城,許受分者不還,而知情者年年得以挾之,且終身 不敢怨一人,而自願併田者十之九。於是得田一十 六萬八十八畝。私自喜曰:「銀得併矣,貨足市矣。」然而 貨有貴賤,銀有工苦,不可一概而論。於是乎將田為 折算法,以齊其荒熟;將役為《兼搭法》,以等其重輕。而 又計五年之役,見勞者與之居後,方勞過者與之居 中,可勞而未勞者與之居前。為《輪息法》以養其氣力。 請託不可,關白不行。併田在於私署,所以防吏書;審 役在於公所,所以合億兆。田多一畝者不得抑之而 後;田少一畝者不得提之而前。以算子為「畫一之法, 以帳簿為剖萬之本,於是田二千五百畝當細布解, 一千二百畝當秋糧總書,一千畝當北運,八百畝當 公侯輕齎解,四百畝當風汛,三百畝當水鄉蕩價,鳳 陽等倉解,二百五十畝當收銀,一千二百畝當農桑 絲絹解。及收兌南運,一百二十畝當柴薪解。」父老子 弟各不相爭,俱欣欣然有喜色相告也,曰:「往年無田 有役,今役必以田公矣;往年田少役重,今論田而役 公矣;往年荒田空,多者當役,今役皆熟田公矣;往年 五年三四役,今五年一役,三年一役公矣;往年五十 畝當大役,今七十畝以下俱高枕帖席,而不知所謂 役公矣。」詳允之日,田歌社舞,街頌巷懽,以為建縣以 來無有,今日,似若令有力焉者。不知大中丞主持廟 謨,破群囂而任獨怨,斟酌調停,叮嚀告戒之際,有非 小民之所得知者。令不過奉行文亡害耳,然小民即 以此功大中丞,大中丞亦不必受。何者?損有餘以補 不足,天之道也。物壞極而後有事,政之經也。以天之 道還政之經,亦時勢不得不然耳。《易》曰:「有事而後可 大」,可大則願可久。故既壽之於石,而又刻之於書,以 告來茲,庶乎知青浦縣清田均役之顛末云。

《宣州釐革坊役記》
梅守德

縣之在城為坊者六。故事,凡諸行臺使館暨官司公 用器皿,類皆取給焉。邑附郭而繁,費且不貲,凡應役 一年,輒破產廢家,存者莫能什一。嘉靖戊申間,當道 稍議蘇之。時以計畫未周,尋復如故。坊民雖故不堪, 罔敢有言者。隆慶辛未春,郡司理真定王侯藻來視 邑事,會臺使者以侯能勤民,檄委均平賦役。侯盡心 經畫,洞悉民隱,凡諸病苦,咸與民釐革。大都「寧官任 其勞,毋寧俾民受累。」遂議以公用器皿約計費合若 干,徵銀在公,咸備供應,秋毫不以煩民。其收貯之所, 典守之人,修造之期,皆經畫得宜,上下相安,可以經 久不易。諮於郡長古滕王公嘉賓,韙而行之。坊人百 年積弊,一旦蠲洗,既相稱慶,猶以更代不常,復滋宿 弊,為將來慮。迺請於二公,勒碑垂後,永為令典。二公 可之。坊之博士弟子,為其父兄乞予記言。予惟「天下 有治人無治法」,古語信然。然君子為政,講求立法,必 思所以利民者。若苟簡從事,取辦目前,惡在其為民 父母也?且得民之道,有所欲與聚,所惡勿施。為人上 者,孰不願以得民,而蹈襲故常,因循積弊,損下奉上, 分固宜爾。馴至拂人以從己之欲,亦比比矣。今既以 身利民而立為便宜之法,又以同志屬望於後,而思 永其利於無疆,此仁人愛民無已之心也,是不可以 無記。

《荒白米議》
陳以伐

夫曰「荒白」者何?虛田之稅也。曰虛田者何?濱江坍沒, 存其虛數故也。存之者何?國稅有數不可縮也,則減 半而徵之,復為之均攤,於一邑之田共出之,是為虛 田之稅也。已而有叢弊焉。叢弊者何?夫江水之有噬 囓,其常勢也。丁之者不得不鳴於公家以均其稅,而 力弱者則不能鳴,力強者未必當鳴而鳴焉。即使縣 官親勘之,猶不得實,是故有倖免者,有不得免者。夫 邇來田數,視國初則有間矣,安在其不可減也?往者 吾不聞矣,頃年大中丞海忠介丈量魚鱗而籍之,誰 能指東為西,冒彼為此?當此時除其虛數,第舉國稅 而均之,見田之中何不可者?而當時猶存其名,後則 漸增而未已也。諺曰:「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