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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斛斗猶循用轉般法, 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欲將六路上供斛 斗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 侵盜乞貸之弊。」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 至遠處,亦直抵京師,號「直達綱」,豐不加糴,歉不代發。 方綱米之來,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踰 時。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沿流鄉保,悉 致騷擾,公私橫費百出。又鹽法已壞,迴舟無所得,舟 人逃散,船亦隨壞,本法盡廢。大觀三年,詔:「直達綱自 來年並依舊法,復令轉般令發運司督」修倉廒。荊湖 北路提舉常平王璹措置諸路運糧舟船。 按:《文獻通考》:三年,尚書省言:「六路上供斛斗已令直 達,而奉行之吏因循,止將歲貢額斛於真、揚、楚、泗倉 敖為卸納摺運之地,又以所管斛斗代諸路歲額不 足之數,且欠發運司米一百二十餘萬斛不償。乞將 見在斛斗盡令般發赴朝廷。」從之。

政和二年復行直達綱更以錢塘江有害漕運亟修築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二年,復行 直達綱,毀拆轉般諸倉。 按《河渠志》:二年七月,兵部 尚書張閣言,「臣昨守杭州,聞錢塘江自元豐六年泛 溢之後,潮汛往來,率無寧歲。而比年水勢稍改,自海 門過赭山,即回薄巖門白石一帶,北岸壞民田及鹽 亭監地,東西三十餘里,南北二十餘里。江東距仁和 監止」及三里,北趨赤岸㼧口二十里。「運河正出臨平 下塘,西入蘇、秀,若失障禦,恐他日數十里膏腴平陸, 皆潰於江,下塘田廬莫能自保,運河中絕,有害漕運。」 詔亟修築之。

政和六年,以拋欠斛斗卸於轉般倉,已卸均糴斗斛 轉運上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以無額上 供錢物并六路舊欠發斛斗錢貯為糴本,別降三百 萬貫付盧宗原,將湖南所起年額並隨正額預起拋 欠斛斗於轉般倉下卸,卻將已卸均糴斗斛轉運上 京,所有直達,候轉般斛斗有次第日罷之。」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 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立東南六 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 石至四十萬石,升名次減年有差。張根為江南西路 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江南州郡僻 遠,官吏艱於督趣,根嘗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 寬諸郡,時甚稱之。」

宣和二年詔六路綱運依法募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二年,詔六 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 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并進納人管押。淮南以 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里內以四運,江東二千里外 及江西三運,湖南北二運各欠不及五釐依格推賞 外,仍許在外指射合入差遣一次,召募土人並罷。」 宣和三年,以運河淺澀,詔陳亨伯、譚稹等措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河渠志》:三年春,詔發運 副使趙億,以車畎水運河,限三月中三十綱到京。宦 者李琮言,「真州乃外江綱運會集要口,以運河淺澀, 故不能速發。按南岸有泄水斗門八,去江不滿一里。 欲開斗門河身,去江十丈,築軟壩,引江潮入河,然後 倍用人工車畎,以助運水。」從之。四月,詔曰:「江、淮漕運 尚矣。春秋時,吳穿邗溝,東北通射陽湖,西北至末口; 漢吳王濞開邗溝,通運海陵;隋開邗溝,自山陽至揚 子入江。雍熙中,轉運使劉蟠以山陽灣迅急,始開沙 河以避險阻。天禧中,發運使賈宗始開揚州古河,繚 城南接運渠,毀三堰以均水勢。今運河歲淺澀,當詢 訪故道及今河形勢與陂塘瀦水之地,講究措置悠 久之利,以濟不通。可令發運使陳亨伯、內侍譚稹條 具措置以聞。」六月,臣僚言:「比緣淮南運河,水澀逾半 歲,禁綱舟篙工附載私物。今河水增漲,其令如舊。」初, 淮南連歲旱,漕運不通,揚州尤甚。詔中使按視,欲濬 運河,與江淮平。會兩浙有方臘之亂,內侍童貫為宣 撫使,譚稹為制置使,貫欲海運陸輦,稹欲開一河自 眙盱出宣化,朝廷下發運司相度,陳亨伯遣其屬向 子諲視之,子諲曰:「運河高江淮數丈,自江至淮,凡數 百里,人力難濬。昔唐李吉甫廢閘置堰,治陂塘,泄有 餘,防不足,漕運通流。發運使曾孝蘊嚴三日一啟之 制,復作歸水澳,惜水如金。比年行直達之法,走茶鹽 之利,且應奉權倖,朝夕經由,或啟或閉,不暇歸水。又 頃毀朝宗閘,自洪澤至召伯數百里不為之節,故山 陽上下不通。欲捄其弊,宜於真州太子港作一壩,以 復懷子河故道;於瓜洲河口作一壩,以復龍舟堰,於 海陵河口作一壩,以復茱萸、待賢堰,使諸塘水不為 瓜洲、真、泰三河所分,於牝神相近作一壩,權閉滿浦 閘,復朝宗閘,則上下無壅矣。」亨伯用其言,是後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