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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勘給,是以凝滯。若自發舟,計日往復併支,可以 責其程限。又楚、泗運米於舟,至京,復輦入倉,宜宿備 運卒,令即時出納。如此每運可減數十日。楚、泗至京 千里,舊八十日一運,一歲三運,若去淹留之虛日,則 歲可增一運焉。今三司欲藉民舟,若不許則無以責 辦,許之則冬中京師薪炭殆絕矣。不若莫舟之堅者 漕糧,其損敗者任載薪炭,則公私俱濟。今市米騰貴, 官價斗錢七十,賈者失利,無敢致於京師,雖居商厚 儲,亦匿而不糶,是以米益貴,民將餓殍。若聽民自便, 即四方奔湊,米多而價自賤矣。」太宗明日具奏,太祖 可之,其事果集焉。

開寶九年,鑿渠以便饋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河渠志》:「九年,詔發卒五 千,自洛城菜市橋鑿渠,抵漕口三十五里,饋運便之。」

太宗   年漕米數百萬給京師廉得倉吏受賕為姦斬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自江南東,歲 漕米數百萬給京師,太宗恐倉吏給受不平,遣皇城 卒變服偵邏,廉得永豐倉持量者八輩受賕為姦,悉 斬之,監倉免官治罪。」

太平興國 年盧之翰議導潩河以便漕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盧之翰傳》:「太平興國中, 之翰為河東轉運副使,徙京西轉運副使,改工部員 外郎。建議導潩河合於淮,達許州,以便漕運,以勞加 戶部員外郎。」

太平興國三年,開襄、漢漕渠,置轉運判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春正月戊戌,開襄漢漕渠。渠 成而水不上,卒廢。夏四月乙亥。置諸道轉運判官 按《河渠志》:「三年正月,西京轉運使程能獻議,請自南 陽下向口置堰。迴水入石塘沙河,合蔡河達於京師。 以通湘潭之漕。」詔發唐鄧汝潁許蔡、陳鄭丁夫及諸 州凡數萬人,以弓箭庫使王文寶、六宅使李繼隆、內 作「坊副使李神祐、劉承珪等護其役。塹山垔谷,歷博 望、羅渠、少柘山,凡百餘里,月餘抵方城,地勢高,水不 能至,能獻復多役人以致水,然不可通漕運。會山水 暴漲,石堰壞,河不克就,卒垔廢焉。」按《王文寶傳》,太 平興國初,文寶領媯州刺史。二年,京西轉運使程能 議開新河,自襄漢至京師,引白河水注焉,「以通湘潭 之漕。」詔發唐、鄧、汝、潁、許、蔡、陳、鄭丁夫數萬赴其役,發 諸州兵萬人助之,命文寶與六宅使李繼隆、作坊副 使李神祐、劉承珪分往護作。按志稱程能獻傳稱程能未詳孰是 太平興國五年,命姚沆為陝西三門發運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太平興國六年,疏導諸河,以通關南之漕,計運江、淮 米菽五百五十萬石。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河北諸水有通 轉餉者,有為方田限遼人者。太宗太平興國六年正 月,遣八作使郝守濬分行河道,抵於遼境者,皆疏導 之。又於清苑界開徐河雞距河五十里,入白河。自是 關南之漕悉通濟焉。」按《食貨志》:「先是四河所運,未 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 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 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 百五十萬石,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 太平興國七年,以汴漕壅滯,詔別置水陸發運兩司, 以王賓等掌其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王賓傳》:「太平興國五年, 車駕北巡,賓副王仁贍為大內都部署。七年,改洛苑 使。會汴漕壅滯,軍食不給,詔別置水陸發運兩司,以 賓有心計會,領演州刺史,與儒州刺史許昌裔同掌 其事。凡四年,儲積增羨,號為稱職。俄改右神武將軍。 以度支使張遜薦,命賓護黎陽軍,兼領黃、御兩河發 運」事。

太平興國八年,詔擇彊幹吏,分掌水陸發運。

按《宋史太宗本紀》。八年九月癸丑朔,初置水陸路發 運於京師按《食貨志》。「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 運米四百萬石。所在雇民挽舟。吏並緣為姦。運舟或 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 納邀滯。於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八年乃擇彊幹之 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 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財貨出納,並關報 而催督之」,自是調發邀滯之弊遂革。初,荊湖、江、浙、淮 南諸州,擇部民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 檢御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產不能償。乃詔牙吏 部送,勿復擾民。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鍊用之, 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麤者斤僅得三兩。遂令 鐵就冶郎淬治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致遠,以勞 民力。汴河挽舟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 人,藍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帝怒,捕 鞫得實,斷腕徇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杖配商 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