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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 斗五升,江北揚州、淮安、鳳陽四斗五升。河南民糧於 蕭縣水次兌者四斗,民自運至瓜、淮等處兌軍運者 三斗。其兌運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按:「《續通考》十 三年,令各處兌運民糧,每二石與新蘆蓆一領。其淮 安等處倉支運者,每二石領墊倉舊蓆一領。至京、通 二倉,每百領」除損壞,止納七十領。
正統十四年令運糧旗軍操練、委官督糧里人等、運 納明年糧儲。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運糧旗軍留京操練,明年糧改 委有司官督糧里人等上納,又令蘇州府委官督糧 里及殷實大戶人等,自運京儲,退回旗軍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