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典》,「凡完糧期限,成化八年,令運糧至京倉,北直隸 并河南、山東衛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隸并鳳陽等 衛所限七月初一日。若過江支兌者,限八月初一日。 浙江、江西、湖廣都司衛所限九月初一日。其把總、都 指揮及千百戶等官,違二十日以上,住俸帶罪儹運。 若連三年違限者,遞降一級,二年不違限者」獎勵,三 年者旌擢,俱奏請定奪。 又題准:被凍官軍,給與口 糧,每軍三斗。去德州迤南者給一箇月,天津迤北者 給兩箇月。明年上運,將該年口糧照數扣除還官。 按《圖書》編。漕運歲額糧斛四百萬,兌運三百三十萬 石,支運七十萬石。成化八年,該漕運都御史奏准將 支運糧米,就各水次領兌,名為「改兌。」漕司一向循守 舊規,均搭分派軍船領兌運納。除外河遮洋總下旗 軍六千三百名,運糧三十萬石,內正兌二十四萬石, 改兌六萬石。裏河南京等十一總,旗軍一十一萬五 百一名,每軍一名,額運止兌糧二十五石二斗九升 二合,惟北直隸總下每軍多運三升八合,以盡畸零 之數。每淺船一隻,「旗軍十名,共運正糧三百七石二 斗,耗在外。前項官軍共分派正兌糧三百六萬石,改 兌糧六十四萬石,運赴京、通二倉。正兌者三七,改兌 者四六上納,通前不失四百萬石之數。正、耗米之外, 照依有司地里遠近,又出輕齎以備水陸腳價。浙江、 江西、湖廣最遠,每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五釐;山東、 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斗六升,折銀六分。其改 兌糧米,原係有司自運淮、徐、臨、德四倉上納官軍支 運之數。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斗二升,江 南各府三斗二升,江北各府三斗七升,山東、河南二 省一斗七升,俱是本色,原無折色輕齎。京、通二倉水 陸腳價,遞年於正兌、輕齎內穵貼完納,損正兌之有 餘,以補改兌之不足,多寡適均,不分南北,通融領兌。」 前項漕規,俱經先朝文武大臣議處停當。行之歲久, 則例已定。自永樂年間開設裏河漕運以來,定撥湖 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中都留守司衛所官軍 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名,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 四百萬石,於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其江西、湖廣、 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 北裏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寧、東昌、臨清、德州、 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皆隸漕運。所轄者,不過欲其 程途接續,制統聯絡,便儹運也。其直隸德州、天津、通 州等九衛,又其鄰近。京師,天下根本,萬一天時亢旱, 邊務緩」急不同,稍有不繼,必須用此直隸官軍轉搬 至京,得以一時而集。是北直隸通州等九衛之官軍, 尤重於迤南漕運衛所之官軍矣。
成化九年以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准借「折草」等 項銀完納。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總督 等官出給印信文憑,付把總官於太倉折草等項銀 內借與完納,下年照數送還。」
成化十年,撥軍餘駕運船關支行糧賞鈔,令民運兌 軍,隨遠近加耗,立「運軍帶土產」之限。
按《明會典》,十年,令運糧都指揮并把總、指揮、軍伴,於 相應軍餘內撥二十名,就令駕船,俱照運糧軍餘一 例關支行糧賞鈔。 又按《會典》,「十年,將徐、淮、臨、德四 倉民運兌運與軍者,隨其遠近加與耗米領運。」又令 湖廣、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斗,應天并江南直隸二 斗五升,徐州二斗,山東、河南一斗五升。 又令漕運 軍人,「許帶土產換易柴鹽,每船不得過十石,違者盤 檢入官。」
成化十一年,始立「改兌法。」定大同、宣府坐到各處糧 料徵銀額。
按《明會典》,十一年,罷民運淮、徐、臨、德等倉糧,令軍船 徑赴水次領兌,運送京、通二倉交納。此改兌之始。 又按《會典》,十一等年,改四倉米七十萬石,令各軍徑 赴水次領兌,名為「改兌。」其兌運中,又分支運米與天 津、薊州、密雲、昌平。其正額外又有預備米,貯於臨、德 二倉,歲運米四百萬石,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 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內兌運三百三十 萬石。改兌七十萬石。除例折外。每年實通運正、耗糧 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兌運米: 浙江六十萬石,江西四十萬石,湖廣二十 五萬石。內折色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斗。應天 府一十萬石,蘇州府六十五萬五千石,松江府二十 萬三千石,常州府一十七萬五千石,鎮江府八萬石, 寧國府三萬石,池州府二萬五千石,廬州府一萬石, 淮安府二萬五千石,太平府一萬七千石,安慶府六 萬石。鳳陽府三萬石。揚州府六萬石。徐州三萬石。山 東二十八萬石。內折色七萬石。河南二十七萬石。內 折色七萬石
改兌米: 「江西一十七萬石,應天府二萬八千石,蘇 州府四萬二千石,松江府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廣 德州八千石,鎮江府一萬石,淮安府一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