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淮安等倉。照原例一尖一平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專管漕運。定撥補薊 州漂流糧例。
按明《會典》,「凡有漕運地方,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 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 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遠方者,鎮巡總 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遮洋船 運糧薊州者,如遇風水漂流,照淺河船例該撥補數。」 「成化十七年,令南京運糧官軍行糧在瓜淮兌運,水 次」扣支。置「豐盈倉」,分貯海運之粟。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南京運糧官軍行糧,令江西 蘇松等處,將該納南京倉糧,就同兌運帶去瓜洲、淮 安扣支。每米一石增水腳價一斗五升。」
按《永平府志》:「『十七年管糧郎中鄭廉奏言,豐潤還鄉 河而可通漕,永平東盈倉可移置,而海運之粟可分 貯,以便永平山海之餉』。上可之,賜名豐盈倉。」
由庾水還鄉河,東導陡河,抵沙河,通陷河而及青、灤。庾小,非灤所通,沙河汙濫,是以隨行隨止,不一二年,壅塞如故。
成化二十年,設漕儲河道各官,駐劄諸府州縣。以河 淺運遲,准免曬颺及撥軍預支等項。又撥運米豐潤 倉,備官軍支給。令各罪囚關領糧米,運送諸屯堡貯 用。
按「《明會典》二十年奏准,河道淺阻,糧運遲滯,運到京 者,悉免曬颺,每石加耗米四升。未到者,令在京各衛 所官軍人等,於通州、張家灣等處地方,臨倉預支三 箇月,每石加腳價米三升,河西務七升。其所兌糧,每 石兌運該收耗米五升,并免曬颺米四升,俱作正數 支放。如無本色者,每斗折銀五分,送太倉庫。其兌支」 未盡者,俱送通州倉上納。 又按《會典》二十年題准: 遮洋支兌三十萬石,除天津等倉六萬石外,將薊州 二十四萬石內改撥十萬石豐潤倉交收,以備山海 遠衛官軍支給。 又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 將附近順、永二府所屬州縣,并永平、盧龍衛所見問 罪囚,內有雜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遠近,定擬則例。 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 貯。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 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 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始設管閘主事二員,一駐沛 縣沽頭閘,一駐濟寧。又管泉工部主事一員,駐寧陽, 即南旺閘。清江提舉一員,在清江浦;衛河提舉一員, 在臨清。欽差儹運糧儲兼鎮守地方總兵官一員,協 同漕運參將一員,俱駐淮安。」
成化二十一年,令戶部差官督同各地方官徵兌。立 「運糧官員、旗軍老疾規避」、及管運官借債與「交兌違 限」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每年戶部差官一員,於山東、 河南、南京。戶部差官四員,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 地方,督同各司府州縣正官并管糧官徵兌。」 又按 《會典》「二十一年,令運糧官員老疾不勝任者,赴漕運 衙門告驗,聽把總官開報取補。若無相應官,許於軍 政佐貳內取補。」規避運糧官員,仍發上運。旗軍不上 運「或逃避者,究問,仍發運糧。」 又題准:管運指揮等 官,有借債至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五千兩者住 俸,一萬兩者降一級,不許管軍管事。 又令各司府 州縣正官并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軍糧米徵完, 俱限十二月以裏,運赴原定水次倉交兌。不完者,各 管糧官住俸,限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帶。經該官 吏、管糧委官俱拏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冠帶住俸。 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兌官一體 候兌完日參問。
成化二十三年,改造打造遮洋運船。其木料及運糧 人夫,俱照淺船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運船為淺船,從新 河儹運。其運糧并人夫,亦照淺船例均派,每船旗軍 十名。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議准改造遮洋運船,照 依淺船裏河木料一例打造。
孝宗弘治 年發軍夫鑿河以免海運
按《永平府志》:「弘治初,議發軍夫萬人,鑿河四十里,以 免海運,每三年一挑濬。」
《會計錄》:「自小直沽口至薊州四十里,避直沽渡海之險」 云:在天順二年。
弘治二年、令每歲推選戶部官一員儹運分兌運支 運糧額、及官軍領運加耗之數。又准勘實漂流漕糧 減省腳價、及折耗米補數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每歲於戶部郎中、員外郎、 主事內推選一員,領敕催儹運船。」 又按「《會典》:二年 令官軍上納京、通二倉,兌運者加耗七升,改兌者四 升支運并遮洋仍一尖一平收受。」今遮洋加耗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