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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聽巡倉坐糧官看驗印烙。」 又按「《會典》三年令內 官監收受白熟糯米并粳米,每正糧一石加耗一斗, 不許分外多收。」巡視光祿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如 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等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 弊,聽各官拏問參奏。」

嘉靖五年,令顯陵衛原運湖廣糧,折銀解納太倉、鎮 雄府額運烏撒倉糧,支與守禦官軍。又令各處錢糧, 聽民自運本色外,查驗折徵到京銀兩,召商收買。 按《明會典》「五年,令以顯陵衛原運湖廣正糧二萬三 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折銀解赴太倉收納,船隻派 與無船衛分撐駕。」 又按《會典》「五年,令四川鎮雄府 額運」烏撒倉糧,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 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 內補支。 又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除 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總 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召商,照時定價, 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窩 誤事。」

嘉靖六年,准敕督理開修河閘隄壩,剝船以便糧運。 以輕齎銀兩備修河等項支用外,給散運軍。令究治 上納糧米不同原樣、及光棍掯留糧袋等罪。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開濬通惠河,修理閘座,築隄立 壩,造船盤剝,以便糧運。每年二月,戶部請敕給赴通 倉,坐糧員外,會同巡倉御史督理。 又按《會典》六年, 令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扣省腳價,解送太倉銀 庫,以備修河等項支用。羨餘銀兩,給散運軍。 又議 准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 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日,漕 運都御史提問。又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 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 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

按《魚臺縣志》:「六年,河決曹、單城武等縣梁靖口等處, 衝入雞鳴臺,漕運塞。都御史盛應期鑿新河,中止。 嘉靖七年,議准考選及考察漕運官,不許各總衛所 剋取行糧,輕齎及饋送交通賄賂,令將山西原掣回 民糧起運宣府等處,鹽價銀照舊仍解山西。又准吳 仲請,給運軍腳價,并減歲運,以寬貧民。」

按《明會典》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又議准淮 安清江浦管廠指揮,聽漕運衙門填註賢否,送戶兵 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又按《會典》七年令 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 辦酒米段疋紗羅,并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事發拏 問重治。 又奏准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 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 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

按《武進縣志》:「七年會通河糧運既成,運一百九十九 萬,省腳價一十萬兩。武進吳仲以運軍疲敝,請皆給 三分之一,俟一二年之後,并減歲運,以寬貧民,庶軍 民兩受其益,報可。」

嘉靖八年議准、「挑濬儹運河道、查補運軍原額、量給 起剝支費。除豁漂流糧米、徵收腳耗銀兩。定各處運 糧過淮上納期限、及各官旗雜犯弊端事例」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儹運郎中,遇河道水淺阻礙船 隻,就便起集挑淺隄溜,及各泉源挑濬等項夫役,併 力疏通。如工程浩大,設法起夫,協同管河管閘等官 整理。 又按《會典》八年議准,江北直隸等總,係南京 衛分者,南京兵部選委主事一員;係布政司者,各該 巡按御史會同監兌守巡兵備等官,嚴督各該衛所 軍政,掌印官通查原額運軍逃故缺少者,先將掌印 住俸,另選正伍內精壯旗軍補役。正軍不足,於空閒 餘丁或別差下選補。該衛所無丁,同衛所撥補。本衛 無丁,於本總衛所撥補,發各把總官處審驗上運。如 有已撥上運,又復改差,及老弱不堪,詭名搪塞等弊, 並聽漕運衙門并巡按御史及各委官」照例參究,仍 將撥過姓名數目造冊,送戶、兵二部查考。 又議准: 輕齎銀兩解赴漕司驗兌,每幇先給十分之三,備沿 途起剝支費。其七分鞘封,到京候完扣算。其山東、河 南輕齎銀不先給。 又議准江西九江府民糧,照舊 徵過湖米七升,通兌與該衛運軍,內扣三升作行糧。

又議准、「官軍過江領兌蘇州等處者、《江北三總》」 、并

廬州衛,每石腳米一斗三升,南京兩總并鎮江衛,每 石七升,其廬州衛本府兌者七升。 又議准,河南兌 軍秋糧,每石加米三升,折銀一分五釐。 又議准:江 北官軍兌本府州縣糧者,限十二月裏過淮。南京、江 南直隸官軍兌應天等府州縣糧者,限正月以裏過 淮。湖廣、浙江、江西三總官軍兌本省糧者,限正月以 裏過「淮。山東、北直隸二總官軍兌本處糧者,限正月 以裏完報。遮洋官軍兌山東、河南糧者,限三月以裏。 違者聽儹運官參治。」 又議准:「淮徐等五倉收糧部 官,遇糧船到彼,定與水程,令齎到前路部官處,照限 查考。」 又議准:山東、北直隸所屬衛所,限四月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