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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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復海運,以濟餉道。上以為事體重大,遣給事中胡 檟往視之。檟及山東撫、按官議,皆以為不便。疏治,乃 奏言:「今為新河之議者,徒指元人故渠及副使王獻 臆說,非能涉三百餘里間親睹其利害也。臣嘗濬分 水嶺,驗問獻所鑿,渠,皆流沙善崩,雖有白河一道,徒 涓涓」細流不足灌注。至如現河小膠河、張魯河、九穴 都泊,稍有潢汙,亦不深廣。膠河雖有微源,然地勢東 下,不能北引。且陳村閘以下,夏秋雨驟,衝流積沙,為 河大害。縱謂諸水可引,亦安能以數寸之流濟河之 用?則諸河之不足用明矣。或謂諸河頗多積水,可因 用為渠。不知潢潦所聚,皆以下流壅滯之故,設皆濬 深,水必盡洩,則蓄水之不足恃明矣。或欲引濰河之 水,不知濰河之高密,西去新河一百二十餘里,中間 高嶺甚多,雖竭財力,終不接濟,則濰河之不可引明 矣。分水嶺以南至陳家閘,以北至周家莊,雖云近海 通潮,又皆岡石縻沙,終難鑿治,則海水之不可達明 矣。大抵上源則水泉枯涸,「無可仰給;下流則浮沙易 潰,不能持久。二者皆治河之大患也。故《元史·食貨志》 以為勞費而無成。國朝遍訪運道,舍此而不顧。自獻 以後,屢勘不行,良由於此。苟率意輕動,捐內帑百萬 之費,以起三百里無用之渠,如誤國病民何?請亟罷 其事,并令所司明示新河必不可成之端,勿使今之 既誤而復誤後人也。」上乃罷之,令自今不必更議,以 滋紛擾。

隆慶三年,以巡鹽御史兼督漕務,坐派應兌漕運,以 便軍船就近兌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兼督浙江杭嘉 湖三府,直隸蘇松常鎮四府漕務,革監兌官。」 又按 《會典》三年題准,除原派薊鎮倉糧船隻照舊外,仍將 臨清、德州各水次應兌漕運,坐派昌、密二鎮,以便北 衛所軍船就近派兌,工部設廠,戶部委官監收,就與 領運,以免進倉出倉繁費。其應用腳價盤剝該扣米 一萬一千六百一十二石。每石五錢。行令有司徵銀 一萬八百六兩、隨糧起解、以備穵運

隆慶四年、令御史等官各分經理催督糧務。給儹運 把總關防。定有司軍衛兌糧違限。及掛欠官旗逃回 事例。准潘允端行海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漕船起行,都御史坐鎮淮安,參 將移駐瓜儀,總兵駐徐州,各分經理催督船糧。」又題 准給儹運把總關防。又議准南京巡屯御史,兼督應 天、太平、寧國、安慶、池州五府及廣德州糧務。 又按 《會典》四年題准,漕糧定限十月開倉,十二月終兌完 開幇。如十二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糧道與府州 縣「掌印管糧官,及領運把總、指揮千百戶,住俸半年。 違正月終限者,各住俸一年。違二月終限者,各降二 級。布政司掌印官,降一級。」 又題准:「掛欠官旗,有先 期逃回者,移文漕司并各巡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 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發遣。」

按《萊州府志》:「四年,以尚書劉應節言,遣侍郎徐栻開 膠萊河,尋罷。是年參政潘允端行海運。」

隆慶五年、准設官員儹運及經理糧務。又准部議、量 撥近地漕糧行海運

按《明會典》五年,以糧運遲誤,漂失數多,復題差御史 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又按《會典》五年題准 差御史儹運。又題准裁革參將,設參政一員,每年正 月移駐瓜儀,經理糧船,過閘過壩,管押到京。又令兩 淮巡鹽御史兼督廬鳳、淮、揚四府,及滁、徐、和三州糧 務。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山東撫臣梁夢龍等上《海運議》 曰:『今漕河多故,言者多獻開膠河之說,此非臣等所 敢任也。第嘗考海道,南自淮安至膠州,北自天津至 海倉,各有商販往來,舟楫屢通。中間自膠州至海倉 一帶,亦有島人商賈出入其間。臣等因遣指揮王惟 精等自淮安運米二千石,自膠州運米一千五百石, 各令入海,出天津以試海道,無不利者』。」其淮安至天 津一道,計三千三百里,風便兩旬可達。況舟皆由近 洋,洋中島嶼聯絡,遇風可依,非如橫海而渡,風波難 測。大約每歲自五月以前,風順而柔,過此稍勁。誠以 風柔之時,出並海之道,汛期不爽,占候不失,即千艘 萬櫓,可保無患,以接濟京儲,羽翼漕「河,省牽挽之力, 免守幇之苦,而海防衛所犬牙錯落,又可以嚴海禁, 壯神都,甚便。」事下戶部,戶部以為「海運法廢已久,難 以盡復。乞敕漕司量撥近地漕糧十二萬石,自淮入 海,工部即發與節省銀萬五千兩,充傭召水手之費。」 上從之。

隆慶六年,題准開造運船旗甲花名長單,定「運官旗 甲漂糧欠糧事例,派各衛打造淺船,提調官令民運 白糧船隻,與軍船一體輓運,量帶土宜。又撥糧分由 河道運赴隆慶、奠靖等倉。」允行。王宗沐《條議海運》,及 萬恭請改挑濬河道期限,以便漕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運糧衛所各掌印官會同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