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加一等。有能當年補完者,通免降級。如下年補 完及三年內全完者,准奏復原職。其一應提問官旗, 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御史,南京并江 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又議 准: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 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 財者,聽把總官就拿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 充軍,另拘戶丁補伍。又議准: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 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 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 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 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 幇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 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 作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 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 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又議准:漕運把 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 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 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 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筭人等,指稱 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者,計贓論罪。如至二十兩 以上,發邊衛充軍。」又議准: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 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 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 覺察,參問治罪。又題准: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 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 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 又令兩浙巡鹽御史 仍帶管漕糧,止行文督催,免其押送鎮江。 又議准: 運軍中途病故,預支安家月糧,俱免還官,仍優卹二 年。其遺下行糧,給本船旗軍以充雇募,免「下年扣除。 若中途脫迯者,獲日問罪,仍追安家月糧還官。」又議 准:「運軍土宜、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司 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儹運御史盤 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六十石之外, 俱行入官。前途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其餘 衙門,俱免投文盤詰。」
萬曆十三年,令「增給運軍輕齎羨餘。」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輕齎羨餘銀,舊例一分解淮, 二分給軍,今照萬曆七年例,惟山東遮洋二總,每船 仍止給銀一兩。中都、錦衣、旗手、上江、下江、淮大揚州 七總,原議每船一兩五錢,今增五錢,共二兩。浙東、浙 西、湖廣、江西四總,原議每船三兩,今增一兩,共四兩。 其扣省銀兩,京倉八項,通倉六項,照舊扣除。」
萬曆十七年修築諸湖堤埧,以濟漕運。
按《山東通志》:「安山湖,萬曆十七年修土堤,共長四千 三百二十丈。又於似蛇溝八里灣建閘二座,以便蓄 洩,可為濟漕永利。」
南旺湖萬曆十七年開濬湖中渠道。南西北三面舊 堤、長一萬二千六百丈。添東面子堤、長七千一百八 十八丈。又於五里鋪建石埧一座、長五丈。以便蓄洩 濟運
馬踏湖萬曆十七年刱築土堤,自弘仁橋起,至禹王 廟止,共長三千三百一十三丈,以便存蓄濟運。 坎河口係汶水洩入鹽河之處,遏之不能,縱之河竭。 萬曆十七年,築滾水石埧一座,長六十丈。水漲任其 外洩,水平仍復內蓄濟漕。
按《魚臺縣志》:「十七年都諫常居敬奏,東平、濟寧之間, 築設南旺、安山、馬踏、獨山等湖,謂之水櫃。滿則引水 入湖,以預瀦蓄,旱則決湖入運,以通漕舟。自先年河 道諸臣開召耕種,徵其租入,以代魚沛諸邑之稅,於 是界限混淆,居民兼并。請各查頃畝,於高下相承之 地,築一東湖小隄,隄以內永為水櫃,隄以外作為湖 田,庶界限分明,內外有辨,小民難於侵占,官司易於 稽覈。」詔從其請。
萬曆二十二年開韓莊支河,以利漕舟。
按《魚臺縣志》:「二十二年開韓莊支河成。先是己丑河 溢茶城,漕舟告阻,乃開呂家塘、新河,建內華、古洪三 閘,以距河水,閉不時開。至是淫雨連綿,泉湖湓溢,鄒 滕諸山之水,匯於赤、呂諸湖,周迴數十里,曹單金城 河濟故道,橫潦東下,由廣運閘口釣鉤嘴等處,直貫 穀亭,匯於昭陽湖,亦週迴數十里,交灌漕渠下流,又」 為三閘所閉,無從疏洩,河隄潰決幾二百里。尚書舒 應龍乃請於嶧縣性義嶺下中心溝稍北,開韓莊支 渠一道,長四十里,通於彭河泇口,以洩諸湖之水。 萬曆二十五年,自登州運糧赴朝鮮。
按《登州府志》:「二十五年,東征倭寇,自登州運糧赴朝 鮮。時瀕海各道,俱運」
萬曆三十六年,姜性疏請「湖省水次定所,以裨漕計。」 從之。
按《岳州府志》:「三十六年刑科給事中姜性疏奏,為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