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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疏略》曰:「荊岳所屬北糧,向在城陵磯、青泥灣水次 交兌,蓋適兩府交會之區,漕艘必由之路。又水勢緩 而民質朴,既免覆溺之患,又無漁獵之弊,以近就近, 軍民稱便。」迨三十一年改至漢口者,為因武、漢假借 告改,以肆恣睢,故岳屬糧之完兌者不能什一,而貽 累者八九,運官每有掣肘之虞,糧里亦多蹙額之苦。 又云:「青泥灣水次,自三十一年改併漢口,僅一年所, 而群稱不便,事勢人情,有不得不復舊者。」此三十二 年題准者也。戶部之疏,其略曰:「城陵磯原兌衡、長、荊、 岳四府之糧,若改於陳公套,相距遠甚。緣是荊、岳二 府告改於青泥灣,去城陵磯止五里,就此交兌,即謂 還其舊日之城陵可也。且運四府之糧,原定以荊岳 之船,不獨民便而軍亦便,特未經移會漕司,全單尚 開在陳公套,及今不為移定,恐後來省會之積猾,沒 利鑽改,更不便於民耳。」此三十七年戶部尚書趙世 卿,據主事洪良範之疏題准者也。按臣史弼之疏,其 略曰:「交兌之水,次他郡無論矣,若衡、長、荊、岳四府,便 於青泥灣,不便於陳公套明甚。」此職巡歷時,四郡父 老合詞控訴,而職與府道諸臣勘之至確者,正欲為 地方乞命。隨因監兌主事洪良範題請部臣題覆,仰 奉欽依准。青泥灣四郡生靈懽呼,不啻更生,而「省會 衙奸積棍,欲遂其魚肉之計,輒妄生流言,當事猶惑 其說,職誠不知其改矣。」此三十八年題請者也。合而 觀之,四郡之水次,果青泥灣便耶,抑漢口陳公套便 耶?然就四郡而言,又不無區別者。臣聞衡長之運夫, 多係攬戶,利於涉遠取事,其船又多載土產,便於赴 省發賣。又岳郡鮮有富姓稱貸「者,惟省有之。」是以青 泥灣之兌,願與不願各半。荊、岳則原係一道軍民有 婚姻之好,兌次在門屏之近,資斧省費,借辦無難。臣 隱知之邸居,細詢兩郡士民之寓長安者,罔不以青 泥灣為便,可無煩再計者。且查《往案》十九年、三十二 年之遷改泥灣,惟荊與岳耳,衡長未之改也;三十一 年、四十年之告「歸漢口者,惟耒陽與衡山之民耳,荊、 岳未有辭也。據彼二縣一曲之情,失此二郡久便之 計,當事者曷其不審思而熟計之耶?」今日楚中又議 改矣,且不行道府通查,而望風懸斷矣,迄何時而寧 哉?臣獨有說焉,兌部既裁,加敕糧道,則糧道一如兌 部可也。乃部臣每臨水次,必親督兌完,彌月始按他 「次。糧道則僅僅驗烤炕,不數日而委之判簿等官去 矣。彼其秩單權輕,自好者固多,而闒葺者亦不少矣, 安能約束軍民?且糧道又多有帶管別道之時,責其 專精糧務,不亦難乎?今後宜一申飭,毋委判簿以滋 他弊,毋攝別務,以妨本職。」此又不獨楚省為然也。臣 又聞江西一省漕糧用官兌之法,設「倉水次,令民輸 於官,官兌於軍,歲省民間費用不貲,而所以優恤軍 旗亦甚悉,其法最善。彼中事規,倘亦可彷行之乎?臣 深計桑梓,而謬獻芻蕘,伏乞敕下戶部,採擇臣言,將 荊、岳漕糧定於青泥灣水次交兌,永著為令,不得再 因別府告改紛更。其衡、長二府,另行彼處再議。」至於 申飭糧道,舉行官兌「之法,一併覆議,以聽聖裁。民生 幸甚,國計幸甚!」疏入,事下戶部,移咨楚省撫按勘議 妥確,俱如往議。遂定青泥灣水次,即於皇華亭建立 倉廒,至今永為定制云。

萬曆四十六年,派運遼餉米豆。

按《登州府志》:「四十六年,派運遼餉米豆十萬石,抵蓋 州套交卸,加至十五萬石,歲額登萊、濟、青共六十萬 石。副使陶朗先又於額外運十萬石備用。」

萬曆四十八年,造舟浮海運糧。

按《海豐縣志》,「四十八年發餉銀令邑民造舟十八艘, 浮海運糧皮島,每歲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