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0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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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餘耗本折,皆歸旗卒,官固無利之者。是故旗卒富 饒,糧運於斯為盛。其成化一年,改淮、徐、臨、德四倉支 運糧七十萬石,此山東、河南、直隸民運西倉交納者, 亦令軍船就水次與民交兌,運赴京、通二倉上納,即 今之所謂「改兌」者。其加耗數少,止有隨船耗米,俱無 一六、二六、三六折耗輕齎,就令於兌運輕齎銀內均 貼腳價,進倉等用。若地方災傷,支運倉糧,亦以兌運 輕齎處貼之,亦只總完四百萬石而已。此雖減耗究 貼,比之只了兌運者,數雖減少,然用亦裕而軍無告 苦。至正德六七年來,京師權要始有官債,虛立文約, 逼奪輕齎,而弊又從此生矣。時各總運官多出其門, 牽引為害,蓋借公物以為私賂,希寵庇耳。於是始有 鞘封過淮,赴漕運衙門呈驗重封,仍委官至張家灣 過發之,蓋以革逼奪之弊。而把總聶欽遂引夤緣驗 封,查算使用,以羨餘獻之於官,故又有扣除之例矣。 欽雖即以贓敗,而後之相繼者則用意算扣,歲增其 數,咸務多獻以為功。太倉庫所積羨餘,至盈數十萬, 而官旗揭借陪費,貽害不可勝言。欽之倡始為可罪 也。夫一六、二六、三六輕齎,乃耗糧也,惟因地有遠近, 故耗有多寡,非腳價也。若「腳價,則一例矣。灣中起糧 使用,則各總皆同,又何必分一六、二六、三六之殊哉? 今以輕齎除於官,是則正糧四百萬之外復收其耗 糧也,豈制法之意乎?」後又添設參將一員,駐劄通州, 專一驗封。參將王佐乃定腳價,搜刮倉中使用。如太 監則有茶果錢,如經歷倉攢每石一釐,則謂之「釐兒 錢。」及至吏「書門官斗級之類,莫不定之以數,每年造 報花銷,遂以為例。先年,倉中使用,初無定數,每因人 之狡懦而高下而增減之。司使用之人,又有虛數以 欺眾者,累致爭訐。故此法一立,一時人亦便之。但使 用公行太監茶果又添火耗,摧茶果者又有班兒錢。 其經歷倉攢,往年各衛得以所帶貨物高價與之,而 今皆紋銀,且以此為應得,又於數外求之為厚薄低 昂矣。蓋作法於涼,其弊猶貪;作法於貪,弊將焉止?故 為法之不可不慎也。」後又革去參將,只巡倉御史會 同通州坐糧員外驗封查算,凡倉中一應無名之費, 俱不準開銷,扣除愈多,糧米不能上納,運軍苦逼之 甚,勢不可行。乃以別淮南河起剝以抵其費,為法不 一,故倉有掛欠之米,庫有羨餘之銀,而理不可通。又 往往人皆以為言,故又議以羨銀給軍。夫羨餘不復 扣之於官,而又給軍,是矣。然而無救於糧運之弊者, 蓋有說也。各總運船只旗甲一人管事,眾軍只任撐 挽。今以羨餘概給,使旗甲則有掛欠、鎖扭追賠,船軍 則有羨餘,歌唱飲酒,恝然不顧,但恨扣除之不多,又 相結黨告訐,欺打旗甲。時灣中糧運俱集,動聚數人, 成群哄嚷,官亦無如之何。為弊一至於此,而旗甲受 累,日益困敝,是故旗甲敝而運亦敝也。愚謂盈縮之 利,當歸旗甲,旗甲裕而運其有不裕哉?眾軍則量賞 之,以酬其撐挽之勞可也。

運期宜早

萬曆初,總理河道侍郎萬恭與漕運都御史王宗沐 議,《疏》言:「黃河之汛與潮汐等,三月清明,水高數尺,且 不害運。惟自五月至於九月為伏秋,水高至丈餘,此 運船之所必避也。使歲運從四月前盡過徐、呂二洪, 而閘河先肅清以待事。令不與怒河直,則河豈能為 之患哉?故河臣能使河之安,而不能使運之早;漕臣 能使運船之入閘,而不能使運船之必早入河,其權 則在於各省之糧儲道矣。宜督令江以南各省糧儲 趁早運輸,巡按御史驗覈,限四月前盡。漕船過徐,臣 等得按程殿最之。其三月過洪者以上勞敘,四月者 次之。至五月者罰,而過伏秋水漂流者重。擬則為河 亦所以為漕也。」奏可。於是漕船不與河泛溢直而「歲 運畢」,如期抵京矣。

漕運各倉總論

「漕之法,莫善於轉般,莫不善於直達。」稽之於古漢漕, 關東、山東之粟,悉從渭而上,故「河東有糧倉、涇倉,滎 陽有敖倉,河南以東,置漕舟五百艘,則知東方諸郡, 其粟自遠而致者,皆至三河交卸給節而入都矣。」迨 後魏邸閣之法立,歷代相因。在唐則於水次有集津 倉,有洛口倉,有含嘉倉,有河陰倉。水通則隨近轉運, 否則暫寓以待,以及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 河陰,河船之運積河中,操舟便宜,無有傾覆,唐之運 於斯為盛。在宋東京之制度,四方之運者謂之船般 倉,曰永豐,曰通濟,曰「富國」等,凡十倉,則受淮、江所運, 謂之「裡河;曰永濟;曰永富」者,受淮、孟等州所運,謂之 西河;曰廣濟等者,受潁、壽等州所運,謂之河南;曰「廣 積」,曰「廣儲」者,則受漕、濮所運謂之北河。又置搬運倉 於真、楚、泗三州,而江南之船至三倉而止,汴船轉輸 京師。故大中祥符間,歲漕至七百萬石,可謂極矣。一 達直達,久涉歲月,姦費互作,而委積發運,名浮於實, 遂啟胡人之亂。元都、幽燕變為海運,而白河一道,接 運備至。在河西則有「倉十四,通州則有倉十三,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