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0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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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陰,每造一船,破錢一千貫,而實費不及五百貫。或 譏其枉費,晏曰:「大國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刱置,須謀 經久。船場既興,執事者非一。須有餘剩衣食,養活眾 人,私用不窘,則官物牢固。」乃於揚子縣置十船場,差 專知官十人,不數年間,皆致富贍。凡五十餘年,船場 既無破敗,餽運亦不闕絕。至咸通末,有杜侍郎者,始 以一千石船分造五百石船二隻,船始敗壞。而吳堯 卿者,為揚子院官,始勘會每船合用物料,科實數估 給,其錢無復寬剩。專知官十家,即時凍餒,而船場遂 破,餽運不繼。不久遂有黃巢之亂。劉晏以千貫造船, 破五百貫為干繫人欺隱之資。以今之君子,寡見淺 聞者論之,可謂疏繆之極矣。然晏運四十萬石,當用 船四百隻,五年而一更造,是歲造八十隻也。每隻剩 破五百貫,是歲失四萬貫也。而吳堯卿不過為朝廷 歲寬四萬貫耳。得失至微,而餽運不繼,以貽天下之 大禍。臣以此知天下之大計,未嘗不成於大度之士, 而敗於寒陋之小人也。國家財用大事,安危所出,願 常不與寒陋小人謀之,則可以經久不敗矣。臣竊見 嘉祐中張方平為三司使,上論京師軍儲云:「今之京 師,古所謂陳留四通八達之地,非如雍、洛有四河之 險足恃也,特恃重兵以立國耳。兵恃食,食恃漕運,漕 運一」虧,朝廷無所措手足。因畫十四策,內一項云:「糧 綱到京,每歲少欠不下六七萬石,皆以折會償填,發 運司不復抱認,非祖宗之舊也。」臣以此知嘉祐以前, 歲運六百萬石,而以欠折六七萬石為多。訪聞去歲 止運四百五十餘萬石,而欠折之多,約至三十餘萬 石。運法之壞,一至於此。又臣到任未幾,而「所斷糧綱 欠折干繫人徒流,不可勝數。衣糧罄於折會,船車盡 於折賣,質妻鬻子,饑瘦伶俜,聚為乞丐,散為盜賊。」竊 計京師及緣河諸郡,例皆如此。朝廷之大計,生民之 大病,如臣等輩,豈可坐觀而不救耶?輒問之於吏,下有 缺文「乃金部便敢私意創立此條,不取聖旨,公然行下。 不惟非理刻剝,敗壞祖宗法度,而人臣私意乃能廢 格制敕,監司州郡靡然奉行,莫敢誰何,此豈小事哉?」 謹按一綱三十隻船,而稅務監官不過一員,未委如 何隨船點檢得三十隻船一時皆遍,而不勒留住岸, 一船點檢即二十九隻船皆須住岸伺候,顯是違條 舞「法,析文破敕,苟以隨船為名,公然勒留點檢,與兒 戲無異。訪聞得諸州多是元祐三年以來始行點檢 收稅,行之數年,其弊乃出,綱梢既皆赤露,妻子流離, 性命不保,雖加刀鋸,亦不能禁其攘竊。此弊不革,臣 恐今後欠折不止三十餘萬石,京師軍儲不繼,其患 豈可勝言!揚州稅務自元祐三年十月始行點檢收 稅,至六年終,凡三年間,共收糧綱稅錢四千七百餘 貫,折長補短,每歲不過收錢十千六百貫耳。以淮南 一路言之,真、揚、高郵、楚、泗、宿六州軍,所得不過萬緡, 而所在稅務專攔,因金部轉運司許令點檢,緣此為 姦邀難乞取,十倍於官,遂致綱梢皆窮困骨立,亦無 復富商大賈肯以物貨」委令搭載,以此專仰攘取官 米,無復限量,拆賣船板,動使淨盡,事敗入獄,以命償 官。顯是金部與轉運司違條刻剝得糧綱稅錢一萬 貫,而令朝廷失陷綱運米三十萬餘石,利害皎然。今 來倉部並不體訪綱運致欠之因,卻言緣倉司㪷子 乞覓綱梢錢物,以致欠折。遂立法,令真、揚、楚、泗轉般 倉並行「倉法,其逐處㪷子仍只存留一半。命下之日, 揚州轉般倉㪷子四十人,皆請臣陳狀,盡乞歸農。臣 雖且多方抑按曉諭,退還其狀,然相度得此法必行, 則見今㪷子必致星散。雖別行召募,未必無人,然皆 是浮浪輕生、不畏重法之人,所支錢米,決不能贍養 其家,不免乞取,既冒深法,必須重賂輕齎,密行交付, 其押綱綱梢等,知專㪷若不受賂,必無寬剩,㪷面決 難了納。即須多方密行重賂,不待求乞而後行用,此 必然之理也。」臣細觀近日倉部所立條約,皆是枝葉 小節,非利害之大本。何者?自熙寧以前,中外並無倉 法,亦無今來倉部所立條約,而歲運六百萬石,欠折 不過六七萬石。蓋是朝廷捐商稅之小利,以養活綱 梢,而緣路官司遵守《編敕》法度,不敢違條點檢收稅, 以致綱梢飽暖,愛恤身命,保全官物,事理灼然。臣已 取責得本州稅務狀稱,「隨船點檢不過檢得一船,其 餘二十九船,不免住岸伺候,顯有違礙。」臣尋已備坐 《元祐編敕》曉示,今後更不得以隨船為名,違條勒令 住岸點檢去「訖。其稅務官吏,為准本州及倉部、發運、 轉運司指揮,非是自擅為條目,敢便行取勘。其諸州 軍稅務,非臣所管,無繇一例行下。欲乞朝廷申明《元 祐編敕》,不得勒令住岸條貫,嚴賜約束行下,并乞廢 罷。近日倉部起請倉法,仍取開金部官吏不取聖旨, 擅立隨船一法,刻剝兵梢,敗壞綱運,以誤國計。及發 運、轉運司官吏依隨船罪施行,庶使今後刻薄之吏, 不敢擅行胸臆,取小而害大,得一而喪百。」臣聞東南 餽運所係,國計至大,故祖宗以來,特置發運司,專任 其責。選用既重,威令自行,如昔時許元輩皆能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