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0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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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立法雖善,而積久則不能無弊,流弊已極,而漫 改則未必有功。惟尋其根而救弊,去其弊而完法,此 自古圖治之所必先,而在今日漕運之尢所當亟者 也。運額之缺,惟是漂流、掛欠,而二者之弊極於今日, 然實運軍為之也。故有折乾於方兌之日者矣,有旋 盜於既兌之後者矣,有下實以土而上覆以米者矣」, 有一船而軍士不滿三四人,而旋以米雇人者矣。諸 弊既多,防檢難盡,自鑿舟沈,偽稱漂溺,得利而遯,轉 相效尢。然軍士之所為此者,其罪無所解,而其情亦 有可念者。洪武二十六年事例,海運軍士三月十五 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軍支正月起,以至於十一 月盡,無日不在運中,而止於三石之行糧,是一日約 得九合有餘之米,而漿洗衣服,薪鹽醫藥,歲時醵飲, 皆出其中,身一入運,其勢不得復以一刻治他生業。 妻子仰給於月糧,而今又有拖欠不時給者矣,有扣 帶隨船,以防折陷補數者矣。故冒法侵盜,夫亦苟為 衣食妻子之圖,豈盡欲取快意享豐富哉?所謂「其情 有可念」者,此也。夫不有以慰其心,則難以責其盡力, 而不有以飽其腹,則不可以望其不偷。故臣以為優 恤運士而稍足其食,誠今日料理運事之第一義也。 但欲加派於百姓則江南之民力已為不堪。欲請解 淮輕齎銀兩以畀之則戶部又已扣為太倉之數,而 雖其當與十分之三者必待到京而後給,則臣之計 窮。但「臣查得輕齎,原係耗米,以其太多而折為輕齎, 以待剝淺,固軍士之物也。近年以來,始又折一分,以 解太倉。臣乞陛下軫念運士疲困已極,特敕戶部將 輕齎銀數酌為三等:江南最遠,每石再留與耗米三 升,隨船而三六者改為三三;江北直隸府州稍近,每 石再留與耗米二升,隨船而二六者改為」二四,山東、 河南最近,每石再留與耗米一升,隨船而一六者改 為一五。減折銀給軍之數,而稍留本色以給其食。其 扣米二升折銀一分解太倉者,悉行停罷。在朝廷為 不甚費,而軍士則蒙惠已多,然後臣得稍以軍法部 勒之。每五船定為一甲,中推一人有才力者為甲長, 每船置一圓牌,旗甲懸帶上書運士十人姓名。而甲 長另置一牌,上書四船旗甲年貌,務使魚貫聯絡,遇 淺溜五船,更相援助,是常如五十人操一舟也。而平 居則互相覺察,一船折乾盜賣,四船旗甲連坐,中有 一人出首得實者,告所在官司,即給賞銀五兩,仍許 赴臣衙門給與照票,免其五年上運。誣者責治。中或 暫顧民船,「一體入編。甲不得過幇,幇不得過衛,衛不 得過總。剩四船則自為一甲,剩三船則分附各甲之 下。千百戶指揮督本管之甲,而把總則通加提撕焉。」 兌米入船之後,即將圓牌送監兌主事花押發各懸 帶挨甲前行。過淮之日,臣行查考在北不過淮者,督 運主事及沿途兵備衙門分查,無分毫額外煩「擾,而 陰收檢防之實。彼其感朝廷加給之恩,而後能守臣 統御之法。此古人所謂御軍之道,當使感天子而畏 將軍」者是也。此法既立,漂流掛欠,當自衰少,而歷年 積弊,可望更新矣。尢恐戶部據守成法,不允臣請,遂 言其詳。國漕自永樂十二年開濬會通河,於時佐成 祖定運法者,都督陳瑄也。其法,「江南民運至淮安,江 北至徐州,山東、河南至臨清,而軍士遞運焉。是千里 之途,民行其四,而軍行其六。當時瑄豈不念百姓哉? 為求可繼而久也。自是之後,諸臣輒有改更,雖因時 制宜,無非恤民之意,然積久生弊,遂成偏累之規。侍 郎周忱未改之先,尚全民運,而今則直達矣。都御史 滕昭未改之先」,尚一分支運,而今則全兌矣。全兌而 又直達,於是軍士始困,而諸弊百出也。夫惟正之供, 本民之職,自三代、漢、唐、宋以來,無以軍運者。民據田 廬,收租稅,出升斗之輸,以兌於舟次,則一歲之計已 畢。還家掩扉而臥,傍妻子享安逸,而不知軍士之苦, 方自此始也。曝挽於赤日之下,則背肉生鱗;力鬥於 急溜之中,則哀呼聲慘。運官有剝削,衙門有支費,洪 閘有需索,到倉有經營,經年勞瘁還家,席未煖而官 司已點新運矣。夫一日三餐,一升五合而飽,人之情 也。今但使其求足於九合之中,是亦無怪乎冒禁鬻 法,而漂流掛欠之相尋而未已也。一船既壞,分攤眾 賠,甚至漫及一總。是不壞者以壞者「困,不盜者為盜 者償,相胥而溺,此待盡之術也。」今承極弊之時,不以 法部勒之,則其弊不已;而不先有以稍給之,則其法 不行。臣查得弘治五年指揮蔣鑑奏軍士欠債,戶部 題奉孝宗皇帝聖旨,許將太倉庫銀借與軍士還債, 取印信結狀,來年一兩止還一兩,不取利息。祖宗念 恤軍士如此,故先年「運額不告壞缺。」今戶部誠肯捐 此三數升之額於應給之中,而先與之以為飽食之 具,使其不耗不凋,不侵不盜,以為可久之圖,不致仰 廑宵旰,則其利為甚博,何惜不為此也?臣切於為運 士披瀝艱辛,不覺情詞煩猥,干瀆天聽,伏惟聖明憐 而賜俞行焉。

《廣餉道以紓宵旰事》
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