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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崇寧三年五月辛丑詔黜守臣進金助修宮庭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春正月己酉,「罷諸州歲貢供奉物。」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五月甲寅復諸路歲貢供奉物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三年,停減諸路貢物有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罷諸路州 軍見貢六上局供奉物名件四百四十,餘存者才十 一二,減數十二,停貢六。」

政和四年禁勿得復貢毒藥詔廣南市舶司歲貢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秋七月戊寅,焚苑東門所儲 毒藥可以殺人者,仍禁勿得復貢。十二月己未,詔廣 南市舶司歲貢真珠、犀角、象齒。」

政和七年,置提舉御前人船所,以內侍鄧文浩領之。 司貢東南花石。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七年置提舉 御前人船所。時東南監司郡二廣市舶率有應奉。又 有不待旨但送物至都。計會宦者以獻。大率靈璧、太 湖、慈口溪、武康諸石,二浙奇竹、異花、海錯,福建荔枝、 橄欖、龍眼,南海椰實,登、萊文石,湖湘文竹,四川佳果 木皆越海渡江。毀橋梁、鑿城郭而至。植之皆生而異 味。珍苞則以健步捷走雖甚遠,數日即達,色香未變 也。乃作提舉淮、浙人船所,命內侍鄧文浩領之。蔡京 以曩備東封船二千艘及廣濟兵士四營,又增制作 牽駕人。乞詔人船所比直達綱法,自後所用,即從御 前降下,使係應奉人船所數貢入,餘皆不許妄進。

宣和七年六月乙丑罷減六尚歲貢物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元年罷諸路勸誘獻納錢物詔減天下土貢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冬十月「己未,罷諸路勸 誘獻納錢物。」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諸路常貢時新口味、果實之類, 所在因緣更相饋送,騷擾為甚。其令禮部措置,除天 地、宗廟、陵寢薦獻所須外,餘並罷。」又詔:「天下土貢,如 金、銀、疋帛,以供宗廟祭享之費用,以贍官兵之請給, 不可闕者,依格起發外,其餘藥材、海錯、邠州火著、襄 陽府漆器、象州藤合、揚州照子之類,一切罷之。」 建炎三年夏四月乙卯,罷上供不急之物。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四年,張浚獻黃金,詔卻大食國珠。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秋七月戊申,張浚獻黃金萬 兩助軍用。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宣撫使張浚奏大 食國遣人進珠玉寶貝。上曰,大觀、宣和間,川茶不以 博馬,惟市珠玉,故武備不修,遂致危弱如此。今復捐 數十萬緡易無用之物,曷若惜財以養戰士乎?」諭張 浚勿受,量賜予以荅之。

紹興二年徐康國獻銷金屏障詔毀之占城國遣使來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五月戊子,兩浙轉運副使徐 康國獻銷金屏障。詔有司毀之,奪康國二官」 按《禮 志》:「二年,占城國王遣使貢沈香、犀、象、玳瑁等,荅以綾 錦銀絹。」

紹興三年,大理請入貢,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邕州守臣 言大理請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 紹興四年,高麗來貢。詔淮南州軍進奉大禮,銀絹並 蠲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四年閏四月。「高麗 貢金器。」

按:《文獻通考》:四年,「先是,和州言本州殘破之餘,乞蠲 免大禮銀絹。戶部奏展半年。中書舍人王居正言:生 辰及大禮進貢,乃臣子饗上之誠,初非朝廷取於百 姓。若民力無所從出,合預降詔,曲加慰諭,止其進奉, 則君臣恩禮兩盡。既不能然,至使州縣自乞,蓋已非 是,矧又不許,臣竊以為過矣。望特與蠲免,仍詔戶部, 『淮南諸郡如合行除放,不須令本處再三申請,庶使 恩意自出朝廷,人知感悅』。」乃詔淮南州軍進奉大禮 銀、絹並蠲之。

紹興五年六月戊午,減福建貢茶歲額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三佛齊來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七年,三佛齊國乞 進章奏,赴闕朝見,詔許之。令廣東經略司斟酌,只許 四十人到闕,進貢南珠、象齒、龍涎、珊瑚、琉璃、香藥。」詔 補保順慕化大將軍、三佛齊國王,給賜鞍馬、衣帶、銀 器,賜使人宴於懷遠驛。

紹興十年三月。命胡世將與夏人議入貢。夏人不報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