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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十三年八月己亥。鄭剛中獻黃金萬兩。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六年六月,安南獻馴象十。秋七月壬辰,立祕 書省《獻書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七年。春正月己卯。禁監司郡守進羨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年,交趾來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二十年二月二十 九日。交趾貢馴象十。

紹興二十四年四月己酉,羅殿國貢名馬。八月甲午, 罷溫州市黃柑。福州貢荔枝。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十一月辛未,真臘、羅斛國貢馴象。十 二月丁酉,禁閩、浙、川、廣貢真珠文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交趾來貢。

按《宋史高宗本紀》,「閏十月丙午,罷廉州貢珠,縱蜑丁 自便。」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散蜑丁。蓋 珠池之在廉州,凡十餘,接交趾者,水深百尺,而大珠 生焉,蜑往採之,多為交人所取,又為大魚所害。至是 罷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六年,詔罷臨安府歲貢御服綾一 百疋。」

按《玉海》二十六年八月「庚寅,交趾賀升平,獻黃金器、 明珠、沈香、翠羽、綾絹、馬十、象九。」

紹興二十七年,焚交趾翠羽,詔市舶察蕃商假託入 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丁亥,詔焚交趾所 貢翠羽於通衢。十二月甲午,詔廣南經略市舶司察 蕃商假託入貢。」

按《文獻通考》:二十七年,宰執奏四川便民事,上曰:「蜀 製造錦繡帟幕,以充歲貢,聞十歲女子皆拘在官刺 繡,朕自即位以來,不欲興土木,被文繡首為罷去,後 來節次科敷,多所蠲減,想民力稍寬矣。」

紹興三十一年,詔「卻安南獻馴象,禁獻羨餘及武臣 獻寶貨、鞍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三十一年正月。安 南獻馴象。帝曰:「蠻夷貢方物乃其職。但朕不欲以異 獸勞遠人。」其令帥臣告諭。自今不必以馴象入貢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兩浙轉運使獻趲積錢二 萬緡。臨安府獻五萬緡。上謂大臣曰:「可樁留外府。若 下諸路。切戒毋得科敷如昔時羨餘。適資贓吏而擾 吾民也。」上謂輔臣曰:「近大將入覲,有以寶貨鞍馬為 獻者,惟馬不可缺,餘皆卻之。蓋慮以進奉為名,公私 掊剋,有害軍政耳。」是秋,申嚴獻羨餘之禁,從劉珙奏 也。葉顒知常州。或勸獻羨餘,顒曰:「羨餘非重征則橫 斂,是民之膏血也。」弗聽。

紹興三十二年,詔:「外國入貢者,令所在州軍諭遣;其 州軍土貢除薦獻甘旨外,餘並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三十二年,孝宗登 極。詔曰:「比年以來。累有外國入貢。太上皇帝沖謙弗 受。況朕涼菲。又何以堪。自今諸國有欲朝貢者。令所 在州軍以理諭遣。毋得以聞。」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 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 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 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 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 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 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 制坐之。」

孝宗隆興元年詔軍官進奉會慶聖節不得踰制又禁上供未足而進羨餘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隆興元年 詔「自今後內外主兵官進奉會慶聖節香疏有合併 沈香並不得過二十兩,馬不得過四匹,餘物並不得 投進。十二月,詔諸路州軍歲起上供錢物,例有拖欠, 監司郡守卻以羨餘進獻,僥冒賞典。今後上供錢物 須官依限起發數足,如輒行率斂進獻,仰本部按劾 以聞。」是歲,廣東提刑司獻緡錢十五萬,有旨令就便 撥賜廣西所司,充本路今年上供錢。

乾道二年冬十月己卯減饒州歲貢金三之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容齋四筆》:「乾道二年,蒙恩召還,乞蠲減鄱陽歲貢 誕節金千兩,言此貢不知起於何時。或云藝祖初下 江南郡庫適有金,守臣取以獻長春節,遂為故事。 乾道三年,劉珙奏請停罷進羨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劉珙 入見,論羨餘之弊曰:「州縣賦入有常,大郡僅足支遣, 小郡往往匱乏。而近者四方尚有以贏餘獻者,不過 重折苗米,或倍稅商人之有。此民之未便者也。望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