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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書。其番僧分為四族。定三年一次進貢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通例。康熙三年定。凡外

國慕化來貢方物;照其所進查收,不拘舊例朝貢。一、琉球國。康熙三年,中山王遣使奉表謝。

恩進貢。

暹羅國:康熙三年,暹羅國具表進貢。「正貢」 二船,令員役二十名來京;補貢一船,令六人來京。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一:琉球國。康熙四年中。

《山王》遣使進獻香品慶賀。

登極進貢。其貢物有在《梅花港口》遭風飄溺者。奉 旨「免其補進。」

安南國:康熙四年題准:安南國貢道,由廣西憑祥州起送。

暹羅國,康熙四年,《暹羅》進貢至京。禮部題定「貢期三年一次,貢道由廣東。」

朝貢二:西番各寺金川寺番僧。康熙四年題准「金川寺僧堅藏利卜齎繳舊敕」 舊印,三年一次進貢。每貢許一百人起送八人赴京,餘皆留邊。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一:琉球國。康熙五年補。

進貢物奉

旨「發回。」又令琉球國應進瑪瑙、烏木、降香、木香、象。

牙錫、速香、丁香、檀香、黃熟香等十件,不係土產,免其進貢。又題准:琉球國進貢硫黃,應留福建督、撫收貯;餘所貢方物,令督、撫差人解送。其來使不必齎送到京,即給賞遣回。

荷蘭國:康熙五年,荷蘭國入貢貿易奉

旨:「荷蘭國既八年一貢,其二年貿易,永著停止。」

朝貢二:西番各寺洮岷番寺康熙五年,岷州衛法藏等寺番僧進貢。禮部題准、「三竹」 、裕竜《藏經》三寺既經修理給發

《敕書》荔川工布二寺、俟修完日、再行請給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通例。康熙六年定。凡外

國投文到該督撫,該督、撫即開閱原文,議題朝貢。一、琉球國,康熙六年題准貢使仍令齎表入

荷蘭國:康熙六年題准:「荷蘭國違例從福建來入貢,除今次不議外,嗣後遇進貢之年,務由廣東道入,別道不許放進。」

暹羅國,康熙六年,暹羅進貢正貢船一隻,護貢船一隻,載象船一隻,續發探貢船一隻。禮部覆准,進貢船不許過三隻,每船不許過百人,來京員役二十二名。其接貢船、探貢船,概不許放入西洋國。康熙六年,廣東巡撫奏稱「西洋國遣官入貢,正貢船一隻,護貢船三隻。」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一:安南國康熙七年安

南國王差官歲貢、及奉謝

恩冊封。奉謝

賜卹,奉敘款貢,各具奏疏,并乞將「三年一貢」之例改

為六年兩貢奉

旨允行。

暹羅國,康熙七年,《暹羅》入貢。正使到京,其存留邊界稍目給與口糧。

西洋國:康熙七年題准:西洋進貢以後,船不許過三隻,每船不許過百人。

康熙八年

八月初五日

上諭禮部:「凡進貢來朝人等騎用馬匹駱駝,應加意。」

喂養肥壯,以便往來行走,昭示柔綏遠人之意。近聞喂馬人役侵盜草料,致馬駝竟不肥壯,殊為可惡。此皆監管喂養章京及部內堂司官怠玩不經心之故。以後若再仍前偷盜草料,「著監管喂養章京及巡察官員稽察舉發。如不舉發,致馬駝瘦弱,將部內堂司官及喂養官役,一併從重治罪,決不饒恕。」 《特諭》。

八月初七日

上諭兵部:「近聞邊外蒙古進貢馬匹、有接至邊界不」

由賣主強逼勒買者,甚至搶奪偷盜,又或沿途跟隨強買,或已入館將進貢馬匹強買。「此等違法妄行,俱大不合理。以後進貢馬匹,必俟察收,方許官員兵丁購買餘馬,如仍前妄行者,作何處分,爾部會同理藩院議奏。《特諭》。」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通例。康熙八年題准、凡

外國進貢正、副使及定額從人來京,沿途口糧、驛遞夫馬舟車,該督、撫照例給發,差官伴送及兵丁護送到京。其貢使回國,沿途口糧、驛遞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