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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其帶來貨物,仍在會同館照例貿易。

琉球國:康熙二十年,琉球國遣使進貢。奉

諭:「琉球國進貢方物,以後止令貢硫黃、海螺殼、紅銅。」

其餘不必進貢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一:安南國。康熙二十一

年,安南國嗣王黎維徵差陪臣齎捧謝。

恩禮物、又差陪臣齎捧。《款貢》方物、又差陪臣齎捧。康

熙十四年,歲貢方物。又差陪臣齎捧。康熙十七年,歲貢方物

朝貢二:西番各寺洮岷番寺,康熙二十一年,圓覺等六寺番僧后只即丹子等進年貢及謝

恩進貢、并請給國師頂帽、及番僧俸祿。禮部題准、給

高頂僧帽一頂。撥賜岷州衛屬官地五頃。免其納糧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一:暹羅國。康熙二十三

諭「《暹羅國》進貢員役回國,有不能乘馬者,官給夫轎。」

從人給「扛夫。」 又於伴送官外、特差禮部司官、筆帖式各一員護送

康熙二十四年

正月二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尚書科爾坤、哈占、侍郎鄂爾多」、

「科爾沁十旗,今歲進貢牛羊、乳、酒、酥、油諸物,皆毋貢至京師,悉送之黑龍江,以給軍士,籍其數奏聞,仍以進貢例賞賚之。如此似於兵丁有益」 ,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以聞。

十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麻爾圖、牛鈕禪《布傳》。」

諭厄魯特:「爾等進貢來使,沿途往返擾害民生、搶掠牲畜,以致邊境內外百姓患苦者甚眾。朕雖稔知,以爾等遠方之人,本不諳中國法紀,無知妄行,屢不加罪,概從寬免。嗣後貢使往來,如有攘奪為非者,爾等率領頭目并犯法之人,皆依中國律令治罪,曾經頒旨曉諭。今爾進貢頭目,并不嚴束傔從,任其擾害,將內地人毆死,干紀甚矣。先以爾等愚昧頑蠢,凡細微奪攘之罪,知而宥之,乃屢邀寬免,頻加曉諭,全不欽遵,竟至毆死內地之人。今若不按法抵罪,日後漸益恣肆,大起爭釁,未可定也。」 用是將毆死人命之伊忒木根,依律處斬,令爾等識之觀之。此後爾等其謹遵成法,嚴戢從人,毋得肆惡妄行。《特諭》。十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今見外藩蒙古王貝勒、貝」

子公台吉等,有因徵收年貢羊酒,借端多派,殊屬累民,可酌量大加裁減,歸於至約,令其進獻。該部會同確議具奏。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禮部主客司朝貢。一:荷蘭國。康熙二十五

年議准:荷蘭國進貢之期,原定八年一次。今該國王感被

《皇仁》。更請定期應准五年一次。貿易處所,止許在廣

東、福建兩省完日即令回本國。又令荷蘭國貢道改由福建。又議准:「荷蘭國道路險遠,航海進貢艱辛;嗣後進貢方物,酌量減定。」

康熙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二日

上諭「吏、兵二部,各省督、撫、提鎮官員,間令來京陛見。」

「原欲以地方情形及兵民生計面加諮詢具有深意近見來京各官輒以進川馬等物為辭多所置辦雖經卻還但恐其在任購買致貽地方官員兵民之累朕本欲詢兵民生計召令前來若反致累兵民殊失朕之初意且川馬如果需用朕自頒特旨令出產地方辦解何須進獻著通行嚴飭嗣後一切禁止爾等」 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三十六年

二月十八日

上諭侍郎安布祿:「朕自邊內往寧夏,可令爾衙門司」

官一員,住沙虎口。有來請安貢獻者,向伊等言:「皇上起程去遠矣,爾等雖往亦無益,俱令之回。朕行至寧夏,令此司官由邊外來赴寧夏。」 康熙四十一年

九月十三日

上諭禮部:「《琉球》國失水,二人拯救復甦;著地方官加」

意贍養,俟便船資給發還。此等船隻損壞、人被溺傷,皆因修艌不堅所致。嗣後琉球貢使回國時,該督、撫須驗視船隻,務令堅固,以副朕矜恤遠人之意。

康熙五十年

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