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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寧傳》。寧子質。 自補闕至給事中。時政得失。未嘗不先論諫。元和初。 掌賦使院多擅禁繫戶人。而有笞掠至死者。質乃論 奏。鹽鐵轉運使。應決私鹽繫囚。須與州府長吏監決。 自是刑名畫一。

元和三年,復置榷鹽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月,復 以度支安邑、解縣兩池留後為榷鹽使。先是西池鹽 務隸度支,其職視諸道巡院。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 部郎中主池務,遂奏置使額。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 為一使,以杜佑兼領。佑遂奏院屬度支,亦有使名。則 鹽務不合有使號。遂與東渭橋給納使同奏罷之。至 是」,判度支裴均以其事益繁遂奏置使焉。

元和四年。李㢲奏准累年糶鹽虛錢。付度支收管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諸 道鹽鐵轉運使李㢲奏。江淮河南河內兗鄆嶺南諸 監院。元和三年糶鹽。都收價錢七百二十七萬八千 一百六十貫。比量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 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五千八百七 貫。貞元二年,收糶鹽虛錢六百五十九萬六千貫;永 貞元年,收糶鹽虛錢七百五十三萬一百貫。元和元 年,收糶鹽虛錢一千一百二十八萬貫;二年,收糶鹽 虛錢一千三百五萬七千三百貫;三年,收糶鹽虛錢 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五千一百貫。」謹具累年糶鹽比 類錢數,具所收錢,除准舊例充鹽本外,伏「請付度支 收管。」從之。

元和五年。諸道鹽鐵使奏:「鹽利虛估錢數,度支請食 烏、白兩池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四月甲 午,諸道鹽鐵使奏,「『元和元年鹽利錢虛估一千八百 五萬三千六百貫』。五月,度支奏,鄜坊、邠寧、涇源諸軍 將士等,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兩池鹽。」從之。 元和六年,以虛估鹽價付度支收管,以河中課鹽入 六州糴貨。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六年四月, 鹽鐵轉運使王播奏,「江淮河嶺已南兗鄆等鹽院,元 和五年都收賣鹽價錢六百九十八萬五千五百貫, 較量未改法已前四倍,抬估虛錢一千七百四十六 萬三千七百貫,除鹽本外,付度支收管。」從之。

按《冊府元龜》六年閏十二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 奏:「河中兩池課鹽敕文,只許于京圻、鳳翔、陜虢、河中、 澤潞、河南、許汝等二十五州界內糴貨,比來因循,兼 越入興元府及洋興鳳、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責,得 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川鹽,本土戶人及邑 南諸郡市人,又供當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 然闕絕。又得興元諸府耆老狀申訴。臣今商量,河中 鹽請放入六州界糴貨。」從之。

元和七年。鹽鐵使王播奏六年鹽利虛估錢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鹽 鐵轉運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元和六年糴鹽。除峽內 鹽井外。計收鹽價錢六百八十五萬九千二百貫。比 量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 錢一千七百一十二萬七千一百貫。」改法實估也。 元和八年以七年虛估鹽利。付度支收管。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鹽 鐵使、刑部侍郎王播奏,「應管江淮兗鄆等鹽院。元和 七年計收鹽錢六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貫。比未改 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 二百一十七萬九十貫。其二百一十八萬六千三百 貫充糶鹽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二千六百貫充 榷利,請以利付度支收管。」從之。

元和十年,加諸道鹽估,以利供軍。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年七月,「度 支使皇甫鎛奏加峽內四監、劍南東西兩川、山東西 道鹽估,以利供軍,從之。」

元和十一年,加諸道鹽估,又置「榷鹽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之討淮西 也,度支使皇甫鎛加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 以供軍。貞元中,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至元和中,減 死流天德五城,鎛奏論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沒其 車驢,能捕斗鹽者賞千錢。節度觀察使以判官,州以 司錄、錄事參軍。察私鹽,漏一石以上罰課料。鬻兩池 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盜刮鹼土一斗比 鹽一升,州縣團保相察,比於貞元加酷矣。自兵興,河 北鹽法羈縻而已。至皇甫鎛,又奏置榷鹽使,如江淮 榷法,犯禁歲多。 按《皇甫鎛傳》,鎛累遷司農卿,判度 支,改戶部侍郎。憲宗方伐蔡,急於用度,鎛裒會嚴亟, 以辦濟師。

按《文獻通考》:元和中,皇甫鎛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 并諸監院亭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 許產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