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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縣隨糧帶徵;係灶戶得業者,行該場隨課帶徵,通 解運司貯庫。遇有灶戶逃移復業及年時荒歉,量支 賑恤。 又題准:戶口食鹽錢鈔,照例文武衙門官吏 及隨住人口全徵支鹽。市民男婦減半納鈔。鄉民納 米,有願納鈔者,照市民徵收。其司府州縣例該起運 京庫錢鈔,內係中半徵收者,照嘉靖六年詔例,每鈔 一千貫、錢二千文,折銀四兩徵解,不許分外科取。其 起運宣府等處,應解折色者,照舊徵銀起解;存留者, 收貯本處官庫支給官軍俸糧等項。鄉民納米、分派 缺糧倉分上納取獲通關繳報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兩淮餘鹽徵銀之數

按:《明會典》:「兩淮鹽,二十八年題准餘鹽二百六十五 斤,在淮南徵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嘉靖二十九年定「長蘆、山東各鹽場灶戶辦納本色、 折色及召商中納運賣」之例。改造「河東引目」,禁商人 掣賣違限興販私鹽。

按《明會典》長蘆鹽:「二十九年議准深州海盈場灶戶 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 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 辦天津等倉課米,每石徵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 場,折布鹽價銀舊例七分五釐、今減一分,各徵完赴 司類解。」 山東鹽:二十九年題准將高家港等十一 場逃移丁鹽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二引,與寧海等八 場正支買補小引鹽八萬三百三十九引,并永阜、豐 國等場復業灶戶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定 價開派遼東、山西等處召商中納,起運蒲、洛二關掣 賣,扣定遼東徵數,餘俱解部。其遠逃地銀四千二百 六十一兩,見在地銀八千八百十九兩,行濱膠二分 司濟青登萊四府、委官催徵近逃地銀六百四十八 兩、根究得業人照數辦納 凡開中二十九年題准、 河東引目、舊板「行鹽地方」之下、當增入「南陽汝州」字 樣、及歸德與潞安二州、近改為府、一體改正、另行鑄 造 凡鹽禁。二十九年題准、該司將行鹽地方府分、 備查各屬州縣里分、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 衙門,照數批行運司。將一應掣過官鹽,挨次鬮撥,填 給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 戶充當鋪行,照依時估交易。若有商人過違,限期不 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 將賣過退引鹽數,申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 照例問罪發遣。

嘉靖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兼理鹽法。兩淮、兩浙、長蘆、 山東正餘引鹽再加斤數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鹽法。」

兩淮鹽。三十年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

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并行開邊報中外。自 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 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 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兩浙鹽,三十年 題准,將給商正鹽二百斤外,再加餘鹽一百斤,連前 餘鹽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又按《會典》,「三十年令 長蘆」、山東二運司,各除原額正餘鹽,連包索共四百 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再加餘鹽一百五 十斤,并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 納價,依數派場,令商人買補。

嘉靖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兼理鹽法,兩淮巡鹽查 追該繳退引,長蘆運司動支贓罰銀給食鹽數。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又按《會典》三十一年,議准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 司,每年查照原定里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 限,并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 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 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 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 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 部。查果不及原派數日,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 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又令長蘆運司,「每年終、 將汝趙二府食鹽、照依衡德二府鹽數、一體動支本 司贓罰銀、各四百兩。照數解給

嘉靖三十二年、令兩淮商人、每中額鹽、帶工本鹽、上 納本色糧草。河東引目、增入行鹽地方。其王府三司、 食鹽、解送折色

按《明會典》:「兩淮鹽三十二年題准,解京割沒銀兩,量 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灶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 餘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 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又 按《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河東鹽法引目增入「太原、大 同」字樣,行令二府一例行鹽,併行巡鹽御史,將王府 三司食鹽、查照彼中鹽價、定與折色、於贓罰銀內解 送。不許仍前撥給本色、滋生弊端

嘉靖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兼理鹽法。河東運司歸 併正餘鹽額。又定雲南各井鹽課、及額辦布疋折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