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01

此页尚未校对

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又按《會典》三十三年題准,河東鹽引革去餘鹽名目, 定以六十二萬為額。除宣大二鎮及各項食鹽照舊 起解,其餘撥補先年額欠消折等鹽。所中銀兩,一體 解部,聽解宣、大、山西,專備主客兵年例支用。運司文 冊正餘鹽,通行歸併 雲南鹽。三十三年題准將黑 白安五彌沙、蘭州、舊河尾等井鹽課、革去成色虛數。 盡折紋銀。其五井提舉司額辦布疋。原解大理府搭 放官吏俸鈔。今將折俸另處補給。其漂布、每段折銀 四分五釐每銀一兩、折鹽一引俱作正課。及續增新 增、加辦加閏復開河頭等井每歲共該銀四萬三千 三百三十四兩六錢零無閏止該銀四萬五兩六錢 零。著為定額。

嘉靖三十四年奏准、陝西引鹽斤數、及每引收銀數、 仍立搭配支放收解諸事宜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奏准,「陝西行鹽地方,每鹽二百 斤為一引,每引收銀四錢五分。每十引西鹽二分,搭 配漳鹽八分。一切掛號截角支放。禁約巡緝事宜,俱 聽分守隴右道監理。其收貯銀兩,於年終解送花馬 池管糧衙門交收,專備防秋兵馬支用。」

嘉靖三十五年,定陝西二池引鹽石數及價銀數,仍 分額課、新增掣支。又雲南各井鹽課徵納之式: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十五年題准,將二池鹽每引定 價四錢,鹽八石額課新增三七,掣支餘鹽銀二錢五 分收納。」 又按《會典》:「三十五年題准,將雲南安寧井 原額引鹽,摘發琅井,帶辦八十七灶鹽,每引折銀七 錢三分」,輪撥三十六灶,每灶每月領滷二百一十桶, 折納銀一兩六錢八分零。安寧井實在鹽,每引減折 徵銀四錢五分。順盪井給商本色鹽,每引徵銀八錢; 備邊折色鹽,每引徵銀一兩。實徵鹽課無閏,該鹽四 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兩九 錢,共銀三萬五千七百十九兩一錢三分零。《通閏》該 鹽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兩零。共銀 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七錢零。俱解太倉。其山井井、 新開、石門關三井鹽課、本提舉司照舊徵納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兩淮工本鹽、減銀掣割。四川鹽 課額、量為增減、及派補免徵

按:《明會典》:「兩淮鹽,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 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 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灶買鹽赴掣。 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 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 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 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又按:《會典》三十七年議准,四 川鹽課從引定銀,大寧等場照舊每引折銀二兩;雲 安等一十四場,每引折銀七錢五分四釐三毫五絲。 綿州等三十四州縣,丁井漸添,量為增額;仁壽等九 縣,丁井亡耗,量為減額。簡州一十六州縣,丁井額課 照舊通計五十七州縣,一所一場,共鹽八萬九千二 百六十三引一斤,實徵銀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兩 四分六釐。尚少額鹽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 該銀二千二百九十一兩九錢五分四釐。查有布政 司歲收商鹽小票稅銀抵補,候查新井新丁,照額派 補。其閏課原非部額,逋負尚多,各場暫免派徵。所少 王府食鹽,亦於鹽稅銀內支補。其有餘剩、與正課一 同解部

嘉靖三十九年、令長蘆、山東官鹽、分別上中下地方、 引數發賣。仍立官置文簿、登記查銷諸法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長蘆鹽運司「利民等場官 鹽引目,按各府州縣里數分別等則:上則順天府屬 四萬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萬二千六十七引。順 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萬八百八十三 引。彰德府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引。衛輝府一萬八 百七十八引。中則河間府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引」, 真定府一萬四千三百一引,廣平府八千二百二十 一引,下則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發賣。各 該官司置立循環文簿,登記賣過引鹽并水程期限, 按季送巡鹽御史查考。 又按《會典》三十九年議准: 「山東鹽法,上則直隸徐、宿二州,沛、碭二縣,兗州府所 屬滋陽等州縣,共該鹽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 九斤五兩零。中則東昌府所屬該鹽二萬二千四百 引。下則濟南府所屬該鹽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 環文簿》,逐月登記發過引鹽水程,按季查銷。其青、登、 萊三府官臺等十一場,除歲辦額課正數外,運司印 刷小票,送巡鹽御史掛號各場收掌。」聽各灶丁納銀 一錢五分,給票一張,照鹽一引,計五百斤,編定地里, 等則發賣。每票收牙稅銀一分。

嘉靖四十年,令兩淮各商未掣鹽盡行改綑秤掣,仍 撥淮鹽發行湖廣地方。又定各處正鹽外,許帶餘鹽 則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