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02

此页尚未校对

按《明會典》:「兩淮鹽,四十年題准儀淮二批驗所各商 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 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 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 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之上,照夾帶 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 一百七十斤,折筭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徵納餘 鹽銀兩,頂補迯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准湖廣衡 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 目,撥鹽發賣。 凡開中四十年題准「自今以後、每正 鹽一引之外、許帶餘鹽一引。正鹽在各邊報中,上納 糧草;餘鹽在各運司、查照題定則例、徵銀解部。永為 遵守」

嘉靖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兼理鹽法。革兩淮工本 鹽。定長蘆正餘鹽斤數及納銀數分。湖廣、江西屬府 復行「廣鹽。」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兩淮鹽:「四十四年題准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 免停積,且商灶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 去,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長蘆鹽:「四十四年議准 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釐五毫, 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 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發 遣。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四年,「詔湖廣衡州府、江西吉安 府復行廣鹽。」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掣鹽許附帶餘鹽外,多重斤數, 割沒問罪。南京收貯引、紙價銀查盤準折俸糧。又御 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

按《明會典》四十五年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 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 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 舊一分一斤割沒。」 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 報中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 斤以上,依舊問徒沒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 重百餘斤,積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 有包數更多,積筭至二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

又按《會典》四十五年題准:「南京戶部各運司提舉」

司查照舊例。以後將引紙價銀徑解應天府收貯。該 部缺紙刷引應天府估價買解。科道官嚴為查盤積 有餘銀。照例準折。官員俸糧不許別項那用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五年,御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 先是,兩淮額課每歲七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徵銀六 十萬兩,鄢懋卿以溢額為功,加至百萬,至是奏仍舊 額,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