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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二

  明四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十四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卷

鹽法部彙考十二

明四

穆宗隆慶元年議准長蘆運司俸給及歲增鹽引陝西池鹽配納及井鹽價銀禁官吏商灶鹽徒夾帶影射私煎貨賣等弊又御史蘇朝宗劉翾李叔和及戶

部條奏《諸鹽政》,俱從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長蘆運司并二十四場官 吏本色俸給,共銀六百餘兩,於各場應納灘價并鹽 商腳價銀內支用,河間府免行編派。 又令長蘆鹽 運司歲增五萬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聽商自行收 買。」 陝西鹽,「隆慶元年題准將大小二池納價餘鹽 等銀五錢二分,以四錢作引價,一錢二分作臥引,商 人上納淮浙鹽一千引,准配池鹽一百引。」小池鹽於 西路發賣者,仍照舊例納斗底銀一錢五分,解固原 州,聽軍門犒賞。其餘引價解慶陽府,聽延、寧二鎮客 兵支用。 又議准:西和縣原開鹽井一眼,漳縣舊開 鹽井四眼,又有新井,各商獲利爭報,令每百斤納銀 二錢九分。 又按《會典》元年題准,官吏食鹽,各「衙門 自行差人公給腳價,赴場關支,即委運司首領官催 儹起發,至小直沽批驗所,另委府官會同秤掣。如有 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 發遣。」議准: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 令該管人役於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 仍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拏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 會擒捕。其各處進貢進鮮糧運,并沿河射利之家,窩 藏夾帶者,許各巡捕官兵設法搜邏,依律重治。事干 權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又題准:「商人有囤積引目 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人從重究治。」中納商人領 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引,照數買鹽。如無見鹽,官 立文書,銀交灶戶「依時算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 角,不許多買沒官;引目即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 弊。其姦商通同催秤,以貨物舉放貧灶私債准折虧 害者,嚴行禁革。場官通同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灶戶 者,即時拏究問黜。」 又議准:福山、狼山二港,為鹽徒 往來門戶,責成總兵官督令把總等官用心防禦;有 任其縱橫出沒者,一併參究。 又議准:行北直隸、山 東、河南各州縣地方,嚴禁私煎貨賣。如地本鹹滷,不 生五穀,責令依額納鹽,發官商領賣,給與印信小票, 令其肩挑背負貨賣,不許攙越別境。 又題准:御馬 監歲用啖馬涼鹽,移文本監知會,毋得差人下場收 買夾帶。長蘆運司查照來文內鹽引,每年先期處辦, 候差人支領。 又按《會典》元年題准,清查灶丁影射, 行督撫及行各鎮軍衛衙門,以後選充軍人,務要互 相保結,果係空閒民丁,方許投充。若係灶戶,即行追 回所給軍裝,押還該場問罪。若朦朧保結者,一體連 坐。運司官員,亦要設法招徠,加意安撫,使其守土樂 業。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巡按直隸御史蘇朝宗條 奏鹽法六事,一蠲工本,以蘇商困。言「鹽課自都御史 王紳建議扣留餘鹽八萬二千兩,每引官給灶戶銀 二錢,收買餘鹽,謂之工本。後以引鹽積滯,旋議停罷, 而銀兩亦無見貯,議於正鹽外,每引附帶餘鹽二十 斤。淮南八單,淮北四單,共徵銀八萬二千兩有奇,以 抵工本之數。而鹽課愈重,商本愈虧。今宜少從寬恤。 將附帶鹽斤,秋季以後即為停止。每引照舊以五百 十斤稱掣,則額課減而商困少蘇。」一明分地以正鹽 法直隸淮安、廬鳳、河南南陽、汝寧、陳州係淮北行鹽 地方,載在《銅板》與《鹽法志》。近南陽十二州縣為河東 所侵,迄今未復。今淮北頻年水災,商「人告困,無利可 趨,勢必他徙,淮北、淮南,兩受其敝。宜敕該部查照舊 界,將南陽所屬地方悉行淮鹽,以充國額。一,定科差, 以恤貧灶。言灶丁糧差,如嘉靖二十年《黃冊》恤灶之 法甚備。近來有司務為苛刻,混加僉派,動行勾攝,諸 徭雜出,迫之逃亡。鹽課積負,率由於此。宜敕撫按行 淮揚二府,將灶戶稅糧存留本處上納。一切徭役,悉 與蠲除,非有重犯,毋得勾擾。」一、《通零引》,以均貧戶。灶 丁貧富不一。今《九則》編派之法,自四引起至二十引 止,皆以耦起數,甚於貧灶不便。宜兼用奇耦之數。下 下丁,以三引、四引起,下中丁,以五引、六引起算。至於 上三丁,則更加一算,如十五引至二十三引而止。辨 事產「之厚薄,分丁力之壯弱,斟酌損益,務使灶丁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