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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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平。」一、掣河鹽,以疏邊商。言「國初邊商親自支鹽, 至儀、淮二所掣賣。其後困於餘鹽,將河鹽推置淮、揚, 存積漸多,不暇守候。乃分撥引目,鬻之居民。故內商 坐致富饒,而邊商奔走益困。宜照嘉靖四十年事例, 淮鹽、河鹽相兼稱掣,則鹽法疏通,而邊儲」給足。一,革 濫費,以肅官箴。言:「兩淮運使設有店戶,居停官商,各 場有工腳,充抬鹽看倉之役。近來店戶計引徵銀,歲 以萬計,及隸卒既以類編,而別取工食,皆有奸私。宜 一切禁革。」戶部上其議,上允行之。 四月,戶部覆巡 按御史劉翾條奏鹽政四事:一、《調停商灶言灶丁積 負鹽課奏》,詔蠲免。商人先已「報中,無從支給,宜將鹽 課如舊追徵。其灶丁貧乏者,別議優恤。一、《議處食鹽》。 言在京官吏食鹽,皆責場灶起解,有裝載包賠之苦, 宜令各衙門公處腳價,自行關支。一、《清查灶丁》。言近 者灶戶貧苦,往往竄名軍伍中,丁口日損,額辦日耗。 宜行督撫將召募軍丁嚴行查勘,如係灶丁,不得收 伍。其各運司官亦宜加意撫綏,毋困以徭役」;一、嚴禁 私販。言:「權貴射利者,以內監等衙門為名,販載私鹽, 絡繹道路。沿河勢要之家窩藏寄頓者尤眾,公行販 賣,莫敢誰何。宜行尚膳、御馬二監,今後啖馬涼鹽、魚 蛤等鹽,止許易買商鹽,不得入場販載。一切指稱者, 聽所司擒治。其豪右窩藏及皇船夾帶者,官兵設法 搜捕,重則巡鹽御史劾奏以聞。」從之。 九月,戶部奏, 「預開隆慶二年各邊中鹽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 六十八引,內派甘肅淮鹽十二萬七引,浙鹽十五萬 引,得銀十萬二千一百五十兩;延綏淮鹽十二萬七 百十二引,浙鹽十萬五千七百七十引,得銀九萬七 千三百七十五兩五錢;寧夏淮鹽八」萬四千九百八 十引,浙鹽十二萬引,得銀七萬七千九百九十兩;宣 府淮鹽十四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引,又改撥二萬三 千二百九十六引,長蘆鹽九萬七百七十五引,得銀 八萬九千八百九十九兩;大同淮鹽七萬三千三百 七十九引,又添派五千引,長蘆鹽四萬五千引,得銀 四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兩五錢;「遼東淮鹽六萬一千 八百十二引;山東鹽六萬二千五百引,得銀四萬二 百八十一兩;固原淮鹽二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引;浙 鹽一萬引,得銀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九兩;山西淮鹽 五萬六千七百八十一引、浙鹽四萬八千九百九十 九引;山東鹽六萬三千六百二十引,得銀五萬五千 八十二兩,薊鎮淮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長蘆鹽四 萬五千三十三引,得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其 各邊引價,淮率五錢,浙率三錢五分,而惟甘肅各減 五分,長蘆率二錢,山東率二錢五分。」制曰:「可。」 十月, 御史李叔和言:「遼東中鹽,弊叢姦積,公私俱病。蓋吏 胥官攢,因緣為姦,則費多商苦,不得不寬斗頭招徠 之。斗頭既寬,上納數少,是在官之弊宜革也。鹽商暗 賄營私,避遠就近,以致插和,虛出賣窩,奸計百出,莫 可究詰。是在商之弊宜革也。若鎮西諸堡則久廢未 派,鎮武諸堡,則收納無倉,黑莊窠諸堡則應議添設。 請令管糧部臣斟酌計處。」戶部覆奏。從之。

隆慶二年,題准「兩淮鹽價著為三等。兩浙額課改行 小鹽。山東折布,給票納銀;四川灶丁多開小井,立各 處關領引目限期。免商人割沒,鹽斤重罰。」差都御史 經理屯鹽,將南京庫貯食鹽鈔銀買絲織造。又御史 趙睿、馬文煒、龐尚鵬,科臣何起鳴及戶部條奏諸鹽 政。俱從之。

按《明會典》:「兩淮鹽,隆慶二年議准河鹽引價著為三 等,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淮北定銀八錢。分撥起 紙關引,淮南八錢,淮北七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 錢,淮北六錢。」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 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即日回還,不得掯勒留 難。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如遇支鹽到橋頂 壩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如該掣鹽 一百引,方許造單,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著為定 例。 兩浙鹽,隆慶二年題准,額課改行小鹽,以隆慶 三年為始,每引定以正鹽二百斤,外加包索三十斤, 帶餘鹽七十斤,共三百斤為定例。每引餘鹽七十斤, 納銀一錢四分五釐,比舊每引少銀一「錢五分五釐。 將內商派引執照紙張中津橋票稅,與各近便場戶 買補折色引鹽等項銀兩加增抵補。仍查照戶部近 議,存積三分改中本司,每引加銀二錢上下,以抵補 前課之額。」 《山東鹽》,隆慶二年題准官臺等十一場 折布鹽課給票納銀事例,詳查灶戶貧富,分別上中 下三等。除額辦正課外,每年上丁納票銀二錢,中丁 一錢,下丁五分。其票戶各執三張,以便行鹽地方發 賣。 四川鹽,隆慶二年題准許灶丁多開小井,以補 塌井逃丁之數,不必加增。其保寧、重、夔、嘉、潼等處窵 遠商人,赴提舉司告給小票不便,亦令增加引票,酌 定張數,分發五府州縣,就近告給。 凡開中,隆慶二 年題准,南京工「部各查照鑄造銅版,完日送南京戶 科收貯,刷印引目,通行各該鹽運司、提舉司,分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