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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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食解鹽。 陝西鹽。隆慶四年題准,將西、漳二縣課 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解蘭州收貯,專備臨鞏兵備、固 原二道客兵支用。 廣東鹽,隆慶四年題准,舊例凡 行鹽地方,各立鹽場,廣西則梧州,廣東則肇慶、南雄、 清遠。商人投稅者,每正鹽一引收銀五分,餘鹽每引 收銀一錢。後每正引一道准照餘鹽四引納軍餉銀 四錢五分。後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 夾帶,謂之「自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 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 處治。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總理巡鹽撫臣龐尚鵬奏寧夏 屯鹽事宜。其一言「該鎮田多丁少,以賠糧為累,宜於 每歲冬月遣官清查,有戶丁逃亡者即與除豁。」其一 言「延寧多美田,新開者凡萬餘畝,宜徵半租,毋苦以 役事,及為豪強所奪。其所入租即以助邊工充餉額。」 其一言「該鎮鹽引俱係土人中納,本重利微,勘合常 不得給,往往為奸商所截買。宜如近例,各商勘合凡 足三千引以上者,悉行填給,其應補勘合,聽撫臣咨 部給發。但本鎮浙鹽多、淮鹽少,而淮鹽利浮於浙,宜 通融派補。其中途截買者,仍酌擬定價,以祛抑勒之 奸。」其一言:「理鹽委官,責任不專,事鮮成效。宜令大小 二池通判專理鹽法,其倉場事務就令分管,不得復 預他事。營私曠職者聽該道參治之。」部覆如議。先是, 屯鹽都御史龐尚鵬奏將山東積引改撥長蘆派支。 至是,巡按直隸蘇士潤議其不便,請將長蘆改撥鹽 引,仍還山東。部覆從之。 五月,戶部奏預開五年各 邊常股存積鹽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八引 有奇。 八月,御史李學詩條陳《兩淮鹽法便宜》:一議 復大鹽舊例,謂:「兩淮近改小鹽,每引少收六十五斤, 而二歲中消,引反少三十餘萬。蓋灶戶餘鹽鬻於私 販,私販盛則正課愈壅。請仍舊每引五百五十斤為 率,淮安納餘鹽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淮南歲 掣八單,每單八萬五千引,淮北四單五萬五千引。其 內商分撥」邊商引目,悉依原題《三等價銀則例》。一、議 罷官賣餘鹽,謂「近議收買餘鹽,以杜私販,立法雖善, 其勢難行。蓋割沒餘銀,抵數解京,即欲收買,價將安 出?其難一也。錢入灶丁,未免妄用,侵剋抵換,寧保必 無,其難二也。銷算報部,另封另貯,事體煩瑣,交易不 常,其難三也。遠載費時,領價遲久,抑勒虧減,莫能控 訴,其難四也。往時收買,輸少償多,無論遠近,忻然輻 輳。今常價外止增三分,負載鹽費,尚且不足,其難五 也。請罷其令,但嚴加訪驗。若總催與吏為市,虛出通 關,及商引赴場,違限者如法重治,則雖不必收買,而 私販自寡矣。一、議處淮、揚食鹽。謂近將官鹽停革,即 以所買餘鹽給票市賣。今餘鹽之議難行,請令欲販 二郡官鹽者,赴司買引,免納餘銀即與超掣,則一歲 多銷邊引六萬六千二百通,而於六十萬金之課未 嘗少減,其法甚便。」戶部覆奏,官鹽仍令正餘兼納,他 皆如學詩言。從之。 九月,順天等處撫臣劉應節奏: 「薊州鹽法通行,邊儲日裕,永平實與接境,請將各鎮 存積餘引,分派開」中,以抵年例。戶部覆以來歲舉行。 報可。 十一月,巡鹽御史蘇士潤奏:「濟南、東昌、兗州 三府,本行官鹽,今積滯四十餘萬引。而前所奏罷四 萬,復令開中,是愈壅也。夫行鹽地狹,則銷引有限。若 徒慕增課虛名,而不顧其後,此何異下流洩而復決 上流灌之,安得不泛濫耶?青、登、萊三府,本行灶鹽,但 鹽票出入,不為限期,又偏行於灶而不通於民,遂令 猾者射影,強者爭奪,無賴亡命之徒驚動州縣,不惟 侵損恆課,而且以養寡矣。請所增四萬引仍舊存積, 即以增引餘銀償之。永罷開中買補之例,給票鬻鹽。 無論軍、民匠、灶,每票少加稅銀,無越府界。其繳票責 成有司以季終為期,則法可疏通而釁可」永戢。戶部 覆議,增引停罷四萬不便,第量停三萬引,差可給足。 從之。 戶部覆河東巡鹽御史郜永春、陝西巡按御 史郭廷梧奏,請令陝西延安府舊屬河東行鹽地改 行池鹽,使地近民便。大池歲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 二引,小池歲課三萬三千一百五引,勿論原額新增, 俱作正課,毋得紛更。上是之。

隆慶五年,定山東鹽價,增陝西課銀。准部覆御史蘇 士潤、盧明章等《條陳諸鹽法》。

按:《明會典》:「山東鹽,隆慶五年題准,濟青鹽價頗高,票 定銀一錢五分;登萊鹽價甚賤,票定銀七分。每季終, 該府解司濟邊。 陝西鹽,隆慶五年題准,花馬池大 小二池鹽,每引照鹽八石四倍河東,令各商報納,每 引增銀一錢二分,共五錢二分。」其臥引銀一錢二分, 西路斗底銀一錢五分,共增課銀七千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戶部覆巡按御史蘇士潤 奏:一、北直隸、山東行鹽地方,舊各計里撥引,後因商 人告指,而鹽法遂壅。今宜酌量戶口多寡及地里遠 近,隨填撥定其價直者聽各商告指,及商人越制興 販者罪之。一、各場殘鹽,亡慮三十萬引有奇,棄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