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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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而驟開之,反以病民。今宜均搭派支之數,每歲召 商開邊,各兼給殘鹽六萬餘引,期以六年而盡。派支 之時,每引量免五十斤以寬之。一、先年量增鹽額五 萬引,後又改派遼東,引目愈繁,阻塞愈甚。今宜罷免, 勿令改中運司,以滋壅滯。一、山東青、登、萊三府俱小 民領票通販,但正課之外,不論遠近,概令納銀一錢, 不無塞此通彼之患。宜量為增減。一、正鹽、私鹽相為 消長。正鹽既行,則宜苛為私鹽之罰。如歲課倍原額 者,一切勿問;不及原額者,第以所虧多寡,以法繩之。 一、各運司皆無鹽鈔諸稅,獨長蘆有之。且歲徵不過 一百餘金,不足以裨益縣官,而於灶戶稱困。今宜盡 罷勿徵,仍禁官攢等苛擾,以示寬恤。」詔如議行。八月, 戶部覆巡鹽御史盧明章條陳鹽法六事:「一,清理實 籍,毋令灶產、民產互相影射;一,禁戢私販,以通官課; 一,飭治分司申明春秋兩巡之法;一,嚴督行鹽地方 驗單銷繳,不得阻滯;一,蠲免長蘆利國等二十四場 白鹽腳價;一,御馬監歲用啖馬涼鹽,止許見買商鹽, 不得交通私販,撓壞鹽法。」報可。

隆慶六年,議行「兩浙場分票鹽,裁革長蘆,該所官吏 責令事簡御史、各省鹽法道、各運司判官,專管掣驗, 稽撥徵課。」又戶部覆准「河東巡鹽俞一貫乞免土鹽 抽稅。遼東撫臣張學顏奏,撥積滯鹽引。」

按《明會典》:「兩浙鹽,隆慶六年奏准,寧波府所轄五縣, 松江所轄二縣,共一十四場,俱無住賣商引」,又未議 行票鹽,令僉選牙埠,置立簿票,每票一張,照鹽三百 斤納銀一錢二分。 長蘆鹽,隆慶六年題准,張家灣 批驗所,舊以商人運到引鹽,每一十引抽鹽一斤,放 支做工官軍後,前鹽議免,止每十引割收銀五釐解 部。該所見設官吏三員裁革。 又按《會典》六年題准, 南京石灰山關,每年差事簡御史一員專管掣驗,一 年定以四掣。每仲月巡鹽御史委官稽船封引,督批 驗所催船登冊,務限季月末旬赴關聽掣。 又題准 行各省鹽法道,專管驗引稽撥事宜,一切囤積夾帶 私賣之弊,嚴行禁治。 又題准:各運司判官,責令駐 劄汛地,專徵鹽課,一切解銀齎捧,並不許差委。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閏二月,戶部覆河東巡鹽俞一 貫奏,「大同、渾源等州縣,地瘠民貧,所煎土鹽僅可給 日食,充地賦,與太、汾等處利源繁衍者不同。乞免抽 稅,第禁其越境興販,毋與他境爭利。」從之。四月,戶部 覆遼東撫臣張學顏奏,寧夏、延綏二「鎮鹽引積滯者 多,率置之無用之地,宜撥寧夏一萬引、延綏五千引 加派遼東,用充兵馬支費。至薊鎮額派兩淮常股存 積之引,聞賈人皆不願報中,宜擇宣大引內屬在長 蘆者易之。」報可。

神宗萬曆二年令福建添設運判移駐運副運同督理鹽務廣西募人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仍添設鹽官管理

按《明會典》:福建鹽,萬曆二年設運判一員,駐劄黃崎 分司。將黃崎分司運副移駐水口,運同移駐泉州,專 督理泉、漳二府鹽務,給票抽稅。每鹽三千斤定稅一 錢五分。潯、浯惠四場,除灶戶原曬鹽場不課,其新 漲海灘民間開曬者,通行計坵徵課。惠安場歲徵課 銀仍舊解部。其潯、浯、「每引復加二分,與給票抽稅, 及漳浦、詔安等縣潯浯等場新設坵稅,俱作該省常 餉,待海上撤兵,起解濟邊。」 「《廣東》鹽,萬曆二年題准 廣西雇募水手人夫,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仍添設 梧州鹽運司副提舉二員,常輪一員,齎銀督船往來 管理,公私諸費,悉如商販之例」,買完運梧州,候桂林 船到轉發。

萬曆三年令福建「附海」本色引鹽納銀解部

按《明會典》:「福建鹽,萬曆三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 附海本色,每引納銀三錢,差官解部。」

萬曆四年,定「長蘆商人上納割沒鹽銀,兩淮商人每 季掣鹽期限。」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長蘆割沒鹽,商人完納不前,每 沒四十斤,定銀一錢,令本商自行上納。」 又題准:兩 淮巡鹽及南道御史以後,每季掣鹽,以孟月二十日 開價分賣,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關,如期 驗放。若奸商觀望,故違前期者,不准續賣,及到關違 時者,亦不准放。

萬曆五年題准、兩淮照舊開中存積鹽定陝西解二 池庫鹽、及新增課銀地方、令南京戶部委官專印鹽 引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先因兩淮堆鹽壅滯數多,暫停 存積,今照舊開中 陝西鹽。」萬曆五年題准,將定邊 道庫貯鹽,大池者解延綏,小池者解寧夏。其新增延 安府課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原議解河東運司,就 近改解延綏,即將該鎮應發主兵銀,扣補宣府抵河 東額課。 又按「《會典》五年奏准,南京戶部選委司官 一員」,專印鹽引。各運司起紙解到、即將各匠計紙限 工印刷。每引印以職名粘簿、封發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