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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六年、令南京戶部照數刷完鹽引勘合、發邊給 商

按《明會典》凡開中:「萬曆六年題准南京戶部自萬曆 二年以後鹽引勘合,以二千引為一道,照數刷完,轉 發各邊收掌。如遇商人納完糧草,即行填給」

萬曆七年題准、「兩淮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米易鹽。 仍減原派官鹽引數

按《明會典》:「兩淮鹽,萬曆七年議准淮、揚二府逼近鹽 場州縣,聽其以米易鹽,止許肩挑背負,不許多綑大 包。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 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 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鹽盡,仍將 鋪戶領過引目繳報。」

萬曆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仍令同知、副使駐劄, 管理鹽法。定廣西及湖廣衡、永二府運賣《廣東鹽則 例》。

按《明會典》,「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一員,同知仍駐 水口,副使駐劄黃崎。各分司管理鹽法。」 又按《會典》, 「廣東鹽,八年題准廣西每年于廣東運鹽五萬四千 四百五十四包,每包用工價銀四錢一分九釐。湖廣 衡永二府價銀隨時高下。每發官鹽一包,許搭商鹽 一包同賣。一歲一運,可得鹽利銀一萬五千餘兩。著 為」《定例》。

萬曆九年題准、「南京添委主事、眼同鹽政道、御史、掣 驗商鹽」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南京戶部添委主事一員。每遇 石灰山關鹽商到日,與鹽政道御史齊詣公所,眼同 掣驗。如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 得開關。其主事以四季為滿,另委更替。」

萬曆十年,定兩浙鹽課完欠事例,掣鹽運賣限期,令 各省直掌印官驗到商鹽,照依時值貨賣。又立秤驗 私鹽、巡緝興販諸法。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 拖欠,每年終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 鹽官,照依京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准:「兩浙 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 停三萬。」本部依擬覆准,挨年掣銷,以准鹽法。八九年 前壅方疏,後壅踵至。迄今運司庫貯新積引目,多至 三「十一萬九千餘引。夫此三十餘萬者,俱邊商納過 糧草之引,非積棍窩囤之引也。乃正額壓下候掣之 引,非貯庫無用之引也。」商人趨利,因何停積?祇緣資 本不敷,轉相壓墊。若誤指前引為剩物,輕議變價,是 奪其本而驅之速去,孰肯速赴飛輓,孰肯久待守支? 兩鎮軍儲藉誰出納?運司歲解濟邊,正「額從何徵解。 至於青、登、萊三府偏峙海濱,向聽民灶領票納稅。一 旦停票納引,鹽價頓增數倍,窮民誰肯引買,并票利 亦失矣。且《明旨》切戒無虧國課,若增所為,課額大虧 矣。明旨不許壅滯鹽法,若增所為,鹽法益壅矣。明旨 不許困累商民,若增所為,商民胥困矣。」皇上試一省 覽,利害較然。日者淮浙、「河東以及閩、廣,鹽法變亂,商 灶驚逃,課銀積欠,邊儲無措,臣等深切隱憂,有此積 引可以變價,豈不能搜括稍濟萬分,致令稅使為口 實哉?伏望皇上以鹽法為重,以濟邊為急」,從御史馮 應鳳之請,渙發德音,收回成命,著令鹽臣遵照原題。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二月,戶部酌陳鹽課事宜:一、 議查灶「地,以清積案。合行按臣嚴督直隸、山東該管 司道,即將越支官台二場灶地立限勘明,速為斷結。 以後照有司十年大造黃冊事例,清查各場原額灶 地若干,開立坐落州縣四至民灶互買事產若干,分 別管收。除見在據實造冊,一存本場運司,一送巡鹽 本部,以備稽查。如有影射侵占者,擬罪如律;一、議專 統轄以明職掌。合行按臣通行各州縣,今後灶戶犯 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重情外,一應輕罪俱聽巡 鹽御史斷結。所在有司不許濫准詞狀,私自攪擾。至 于各州官吏或犯事應提問者,吏則具牒運司經發, 官則轉申巡鹽批發,庶職掌不相侵越。一、議毋增引 以甦商困。合行按臣將長蘆正額鹽引,并新增寧夏 節年未到鹽六萬三千餘引,俱候勘合倉收到司,掣 鹽徵解。餘設大同給商鹽票十二萬有奇,除二十五 年掣過四萬外,餘限二十八年完銷。天津充餉鹽十 萬引,嚴追引價,完日停止。以上新舊引目,并山東積 引,俱照先後年分挨序銷掣。山東引價,遵依原議,毋 得邊內低昂。一議還鹽船以完國課。」合行按臣及咨 天津撫臣,轉行該道查勘,除已用過鹽船運糧外,備 查見在船隻若干,內將堅緻者仍揀留各運餘船發 還運司,聽各商照舊裝鹽。則運糧運鹽,各有所資,而 國課軍需兩無妨礙。一議關引以速完課。合咨該部 即將該司申請引目,先行印發,無拘舊例。本部仍「咨 寧夏巡撫及薊永宣大管糧衙門,各將拖欠鹽糧勒 限催完,填勘合倉鈔到司,以便關引徵課。一議恤商 以裕國計,合行各該行鹽地方,及廣和、廣安二店,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