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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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仰體恤商至意,如遇鹽貨經過,查驗引目水程,公 平取稅,不得抑勒騷擾。仍嚴禁巡攔人役,止許查報 隱漏,敢有需索滋害者,究遣如律。行河西務鈔關一 體遵守,以甦商困。一、議處納課,以均苦樂。合行州縣 掌印官核查原納課銀若干,今應增課若干的數報 部,按季交納運司,轉解濟邊。仍嚴查煎主姓名,造冊 送運司及巡鹽衙門。如有越境販賣,并究燒煎原主。 其行鹽小票,該州縣用印登記,解送運司,掛號行使。 如查原無,即屬私鹽,依律究罪。一、議絕大包,以杜私 販。合行長蘆、山東各運司,悉照所議,蘆鹽每包止許 六百四十斤,東鹽每包止許六百十六斤,築包時場 官逐一秤驗。有容縱奸商,仍前大包夾帶至掣時驗 出者,場官并商灶人役一體治罪。此外有僭越私販 者,仍于蒲、洛二關及批驗各所,委官設法盤詰。一、議 恤寄莊,以均灶役。合行各該有司,將灶戶寄莊田地 開報本籍衙門行查。在灶已重役,則在民當免雜差; 如本籍並無重役,則照州縣田土應當差徭。庶寄莊 不致偏累,而灶丁得畢力于煎曬。」得旨:「依議行。」七月, 文華殿中書田應璧奏:「為寸心未竭,再陳所聞。」得旨: 「目今中外多事,經費浩煩,且不忍加派」小民。這所奏 設官積鹽,既有「搭放變價舊例,就差所奏內御馬監 左少監魯保前去會同彼處巡鹽御史及地方官,查 明變價,解進內庫,以助工費,不許隱匿阻撓。」

萬曆十八年,魯保、陳增、張忠、李鳳等各進鹽引課,及 額外餘銀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浙江巡鹽葉永盛疏為 百戶高時夏奏浙福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 萬兩,題請原奏官民指引山堆之鹽在於何縣何場, 所謂鹽堆之上,樹株茂密,合抱森森者在於何處。著 令撫按等官同臣及督稅內官勘驗。果如奏官所云, 則欺奏之罪在臣,臣甘伏斧鉞之誅。如其果虛,乞念 邊防大計,祖宗二百年相守成規,亟停搜括。」上曰:「原 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 可得銀三十萬,已有敕旨,著內官劉成、高寀會同各 該巡撫官酌議解進。這本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 還著內外官員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直隸巡按 應朝卿奏:淮鹽壅阻已極,課銀借徵「已盡,法弊勢窮。」 上曰:「這奏鹽法事情,便著會同經理內官魯保酌議 明白,奏請定奪。」太監張忠奏:餘鹽價未賣完,鹽臣駕 言無實。上曰:「國用缺乏,各內外官既食廩俸,當用心 處濟,豈得各肆忿訐,虛言罔上?人臣之義謂何?前御 史汪以時奏餘鹽每萬引可賣價銀七千兩,朕亦疑 其言太過不實,未即准行故令彼處撫按等臣會同 欽差內官從公查議奏請定奪據張忠奏來果無此 價御史豈可以一己之私偏執抗拗輕指陷人。己先 不端何能正物姑且不究。奏內餘鹽聽其變賣二萬 一千兩即立限先行解進以後鹽課查照原奏額數 准照中號定額徵收以昭朝廷撫恤商灶德意著巡 按御史委令運司官一員,包撈包賣。在官銀兩,按季 如數交與張忠類總解進。其黑河南岸,既說塗泥淤 壞,亙五十餘里,撈採難到,特准停免。今後如有不遵, 仍前紛紛執奏,致虧國課邊餉的,一體必罪不宥。」五 月,魯保進兩淮鹽引銀五萬六千兩,陳增進山東額 外鹽課銀三千餘兩,又查出積餘引目。上曰:「這奏內 查出積餘引目,徵進銀兩以濟國用事情伱還會同 欽差內官魯保、馬堂、張煜各該撫按及巡鹽御史等 官會議明白,奏請定奪,毋虧國課,亦不許困累商民。 高寀進福建積商引價銀五百三十餘兩;張忠進山 西鹽課銀一萬餘兩,額外餘銀一千七百兩;李鳳進 廣東鹽稅銀三萬六千兩。」

萬曆二十七年,魯保、陳增、張忠等又進「鹽課及餘鹽 等銀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七年四月,兩淮掣鹽太監魯保 奏,「遵旨會查存積違沒,據實敬陳。」上曰:「近徵違沒渰 消加罰銀兩,既會查明白,著先解進。其查出存積鹽 引,依擬著商變賣銀兩,遵照原題事理,每歲夏冬二 季解進,以濟國用。爾已奏旨經理鹽務,不必又立衙 門,庶免煩費。其告理詞狀,非係鹽情,不許濫行接受, 致啟弊端朝廷清理鹽課專為裕國通商爾宜仰體 如敕奉行。」魯保又奏「商鹽輸粟濟邊難照市物。」上曰: 「這奏內兩淮引鹽既納過官價儀真稅課地方豈得 重抽疊收殊失朝廷裕國通商之意。准免徵稅。還著 魯保暨祿、公同各該撫按等官會議具奏。」魯保進鹽 課銀四萬六千兩。錦衣衛百戶吳應琪奏資工費。上 曰:「這所奏山西地方蒲解二州安邑等十縣鹽課及 前積舊鹽變價有裨國用。管鹽太監張忠不妨礦事 帶管督率原奏官民前去彼處會同撫按等官徵收 銀兩解進不許濫用匪人擾害地方」太監陳增進吳 宗堯銀兩上曰:「這解吳宗堯夥本收寄銀兩著內庫 查收。」奏內已故吳守「禮同子吳時修等,失火燒毀鹽 引,私刊小票行鹽,追銀二十五萬兩。著經理內官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