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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俸再罰,奏取旨施行。」從之。

按《通鑑綱目》:「十一年夏四月,以司農卿皇甫鎛判度 支。鎛始以聚斂得幸。」

元和 年。獨孤朗奏用觀察使領鹽鐵。不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獨孤及傳》:「及子朗,元和 中擢右拾遺,建言宜用觀察使領本道鹽鐵,罷場監 管榷吏,除百姓之患,不聽。」

元和十三年,停置鹽店收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三月, 鹽鐵使程异奏:「應諸道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 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道州府因用兵以來,或 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 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 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 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准赦文勒停。」從 之。

元和十四年三月。鄆州、青州、兗州。各置榷鹽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詔「送兩稅鹽利於上都,並以 任土產物充稅。」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正 月丙午即皇帝位。五月壬寅朔。癸卯詔以國用不足。 應天下兩稅鹽利等錢。兼諸道雜榷稅等。應合送上 都。八月庚午朔。辛未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錢貨 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鹽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產 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錢 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施行。」從 之。

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二月詔:「榷稅之法,雖合同遵,瘡 痍之餘,姑欲寬假。其河北稅鹽,宜委度支與榷鹽使 審細商量,具條疏聞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