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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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遵旨會同撫按等官,上緊嚴追,完結解進。其吳時 俸等知罪請貸銀一萬兩,并究罰各犯銀五萬兩,及 題進吳榜等原收吳宗堯營運銀二千四百兩」,伱既 奉公審實,俱依擬,銀兩勒限解進。知府胡士鰲、同知 燕祖召黨庇屬官姑降一級調用。原奏官程守訓等 著吏部紀錄問革監生吳涫准復業。吳宗堯任內徵 收錢糧均徭見在銀兩查審詳確奏請定奪魯保奏 隱稅價上曰:「奏內兩淮故商吳守禮與吳時修等認 納代引小票引鹽追罰銀二十五萬兩伱便會同遵 旨上緊追完解進其山東地方吳時俸等知罪請貸 銀一萬兩并究罰各犯銀五萬兩。還著彼處督理礦 稅內官陳增遵照前旨追完解進。歸結各司職掌。毋 得干涉。不許連累無辜。魯保進商人孟養志等違沒 渰消銀一萬三千二百七十七兩。進犯人吳時修加 罰課價銀十萬兩。《張忠進》山西」餘鹽價銀一千三百 八十兩戶部覆山西開採冠帶官董璉本,上曰:「這河 東鹽池若果有遺利,何必拘額廢棄?但不許重徵疊 收,擾害地方。伱部裡以宣、大、山西三鎮邊餉所需事, 亦執一面之詞,還行與彼處撫按會同內監并巡鹽 御史各捐成心參酌事理,勿虧助工急需,亦勿妨損 邊餉。議處妥當,會同具奏定奪。」忠義衛百戶高時夏 奏稅鹽助工。上曰:「這奏福建等處鹽場累年積鹽堆 久壅滯疏通每年約有銀三十萬兩有裨國用准著 浙江督理稅務內官劉成福建督理礦稅內官高寀 不妨原務各帶管彼處督率原奏官商土民前去會 同各該撫按等官查理銀兩解進不許擾害地方其 徐州沿江船料等項見有餘銀共七十萬兩。便著督 理山東礦稅內官陳增公同彼處撫按等官查理明 實,奏請定奪魯保進餘鹽銀六萬八千兩。」十二月,山 西巡按汪以時奏實在鹽數。上曰:「這本說山西鹽池 每一萬引可賣價銀七千兩,而僅以三千三百兩解 進,其餘盡充原奏官食費。吳應麟坐擁重貲,晝夜酣 飲,吳有成等瓜分巨利,挈回原籍,置買田宅,大肆橫 行。今來具奏,要將所報通關額鹽內賣價銀八千九 百兩進用,掣還群奸坐耗之徒。應否虛實,還著彼處 撫按等官,會同欽差內官張忠從公查議,奏請定奪。」 萬曆二十九年,戶部奏請挨年銷掣山東引目,浙江 巡鹽,奏免新增鹽課。俱不報。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九年五月,戶部奏:「國家經費,莫 大于軍儲,九邊餉饋,半資于鹽法。故鹽法之通塞,邊 儲之贏縮係焉。頃該內監陳增不察原委,誤將山東 運使候掣未銷之引,指為餘積,上請變價。隨該巡鹽 御史馮應鳳揭為稅監誤將積引,再惑天聽,虧課病 商,阻壅鹽法萬萬難行。夫鹽法,臣部職掌也。山東稅」 派鹽引,開中山東、遼東,抵充主客軍餉。其行鹽之地, 止青、登、萊三府,舟楫不通,向聽民灶戶納稅領票發 賣。僅濟、東、兗三府「行運司引鹽,原分存積、常股兩項。 嘉靖初年,開邊不等,大約常股三萬餘引。間有不敷, 量開存積補之。」于時鹽法疏通。至嘉靖二十九年以 來,邊餉浩煩,漸次徵派。嗣後每歲開邊,額定存積四 萬,常股八萬六千有奇,遂致引多鹽壅,銷掣不前。隆 慶四年,鹽臣蘇士潤將額開存積題停三萬。及萬曆 十二年,鹽法稍疏,漸復開中。奈十五年至二十年,復 壅至三十六萬九千餘引。閣臣張貞觀目擊壅滯,請 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餘鹽等銀,印 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如違十日以 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 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 寬假。」 又按《會典》十年題准:「各省直凡遇商人運到 引鹽,掌印官驗令原編牙鋪,照依時值貨賣,不許仍 前分派里甲大戶、馬頭鄉長,致害小民。其緝獲私鹽, 秤驗上」廒,開報運司,撥商支掣。如有消折,量減斤數, 毋致鋪戶賠累。 又題准:「江南鹽徒越境興販,行令 應天、浙江巡撫并操江都御史,于各該參遊、守把等 官,俱給與批劄,不妨原務,兼捕鹽盜,各照汛地巡緝, 不許畏縮推諉。」

萬曆十二年,禁湖廣人民買食用鹽及興販私鹽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湖廣荊州府屬人民買食用 鹽及潛往歸夷地方興販私鹽,嚴行禁革,不許仍前 販賣起稅。

萬曆十六年,戶部酌陳鹽課事宜。詔如議行。又以田 應璧再陳所聞,差官查明引鹽,變價解進。

「將山東運使候掣未銷引目,挨年銷掣,以疏積滯,毋 致陳增求伸己說,恣睢東土,釀成大患。」不報。十月,浙 江巡鹽周家棟奏免新增鹽課二萬六千兩,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