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以上二款,各省同。
一、行鹽地方〈某省某府某州縣某城某衛某營堡等處。〉一,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包,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所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此款載兩淮鹽引內〉
右引付客商。〈某。〉收執照鹽准此。
另文申飭七款
一、各場竈丁除正額鹽外。將餘鹽夾帶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兩鄰知私煎而不首者,杖一百充軍。
一、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審問。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牲畜入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杖一百。充軍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十兩,仍究何場竈戶所賣,依律處斷。鹽運司盤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一、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者,依律斷罪罷職。
一、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砂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若商人將所買官鹽插和砂土貨賣者,杖八十一。起運官鹽並場戶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並行處斬。
一,「諸色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 ,因而販賣者,處絞。
一各處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竈戶鹽丁、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天聰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天聰五年令守邊人稽察煎鹽。」
天聰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天聰七年、令煎鹽人照價每兩納稅三分
帶私鹽者,以其半入官。
天聰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天聰九年差撥什庫徵收鹽稅,按月解送」
仍委各旗員役監管
順治 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順治初年、令奉錦各屬鹽場」 歲辦
上用白鹽。及祭祀
諸陵長白山白鹽并
皇莊、官莊鹽、共六萬六千斤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順治初,差長蘆、兩淮、兩浙、河東巡鹽御史各一員,總理直隸、山東、江南、湖廣、江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鹽務,一年更差。其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六省鹽政,舊隸巡按,後改隸巡撫。
凡貢鹽、順治初,定供用庫白鹽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六十六斤。內官監白鹽六萬二千斤。青鹽七萬二千五百斤。光祿寺青白鹽一十四萬二千斤以上每百斤加耕三十斤。鹽磚一萬斤,計六百六十七塊。鹽鹵二千四百斤。神樂觀鹽六千五百二斤,每百斤加耗三十斤。戶部都察院鹽院官吏食鹽二十一萬一百六斤。每百斤、加耗十斤。以上俱係長蘆興國等場辦解、遇閏、照數加解 。又題准、部院等衙門鹽、交戶部查收貯庫給發
凡考成順治初定、「直省鹽課、每年巡鹽御史、及兼理鹽法巡撫、開列屬官職名分數具奏。其州縣原額、並完欠細數、運司及管鹽法司道、彙造清冊、送部查核」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元年題准長」
蘆正引七十一萬九千五百五十道。改引三萬五千四百五十三道。每引、徵課銀二錢六分五釐七毫零
山東鹽、順治元年題准、山東正引四十六萬三千七百三十七道。每引徵課銀二錢五釐零。票引九萬四千四十七道、每引徵課銀一錢一分八釐三毫
河東鹽、順治元年題准、河東正引四十萬六千七百三十三道。改引三千二百道。每引徵課銀三錢二分
《鹽法通例》,凡引目順治元年,令寶泉局刊鑄銅版,刷印鹽引。每引納紙硃銀三釐,附同正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