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考成。順治八年覆准:巡鹽御史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照舊回道。六分以上,降職三級,不准回道。如有疏通著績、額課早完者,紀錄仍加優擢。運、提各司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內全完開復。過限不完,各照所降之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三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接管官照例分別議罰。州縣官銷引未完,二分以上,住俸。四分以上,降俸二級,戴罪督銷,完日開復。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
凡禁例順治八年
諭「巡鹽御史、及運司、不許於額課外勒索侵剋。」如有
貪縱各官,許商民首告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九年題准增。」
《寧國》食鹽引、一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八道。每引、徵課銀五錢二分五釐。派行淮南、一十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八引。淮北五萬三千四百二十引
陝西鹽、順治九年題准、西和縣六百五十九引。每引徵課銀五錢八分五毫零。漳縣二千八百一引。每引徵課銀一兩一錢三釐五毫零。遇閏、加課銀二百八十九兩四錢七分四釐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九年、兩淮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十年題准增」
《寧珠引》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七道。照綱引例徵課
兩浙鹽、順治十年覆准、增票引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五引。照例徵課
四川鹽、順治十年題准、「開淘鹽井」 、分上、中、下三等、以定課程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順治十年,停差御史,歸運使管理。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順治十一年題准、遼陽新民、聽自煎鹽、毋
禁
山東鹽、順治十一年題准、減正引二十三萬三千七百三十七引。照額減課
廣東鹽:順治十一年題准:「兩廣正鹽五萬九千八百八引,派行廣東,四萬一千八百八引,廣西一萬八千引。除廣西徵解課銀外,各路徵課不等。派銷廣、肇、惠三路,一萬四千五百七十八引,每引課銀一兩一錢三釐;連韶二路,八千六百三十引,每引課銀一兩三錢三釐;南雄路,一萬八千引,每引課銀一兩二錢三」 釐。梧州路一萬八千引,每引除廣西徵收軍餉外,廣東止徵加餉引目。紙價銀六錢三釐。懷集縣六百引,在廣西徵收課銀。
廣西鹽:順治十一年,題准「廣西分銷廣東鹽,至梧州府盤驗繳引,轉給印票,押運行鹽。除在廣東納課外,廣西每引納軍餉銀九錢,盤割五項銀三錢七分八釐五毫零。又,按包抽稅,經過桂林廠者徵稅銀一錢五分,引餉銀七分五釐;過平樂廠者徵稅銀三錢;過潯州廠者徵稅銀三錢;過南寧廠者徵稅銀三錢。」 又富、賀二縣照包抽稅,每引銀一兩一錢六分二釐,懷集縣每引徵軍餉引目等銀一兩一錢三釐。
四川鹽:「順治十一年題准開淘鹽井,照墾荒例,三年後徵課。」
《鹽法通例》。凡貢鹽。順治十一年題准、諸王各官、按俸銀每兩給鹽一斤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二年題准。」
增備用引四萬五千道。照正引例徵課。
山東鹽、順治十二年復行。正引一萬五千道。照例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順治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凡貢鹽。順治十二年題准、內官監鹽、交宣徽院收
凡掣割行銷。順治十二年、長蘆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三年題准。」
寧餉缺額「酬商滴珠」 四項正改備用,每引增銀四分七釐八毫零 。又題准、開封府每引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