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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銀六分六釐六毫零 。又題准增正引一十二萬道。照例徵課

山東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正引八萬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綱引一十六萬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正引一十萬道。照例徵課

河東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正引一十萬道。照額徵課

陝西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小池六千引。大池四千四百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引目。順治十三年,令巡鹽御史先領二季鹽引赴任,其二季仍委員赴領。

凡掣割行銷。順治十三年、兩浙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凡禁例》。順治十三年題准、「鹽政衙門、不許商役互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十四年題准。」

改《江都食鹽》一萬引於寧國行銷。

廣東鹽、順治十四年題准、增龍川縣引一百一十二道。照惠州路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禁例順治十四年題准「勢豪不許占中引窩,商鋪不許自定價值,如有專利害民,串通經紀,攙賣掯勒等弊,該御史嚴行禁飭。」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五年題准。」

停止備用、新增二項引目。每正引攤納課銀七分一釐九毫零

《鹽法通例》。凡貢鹽。順治十五年題准、供用庫鹽、交宣徽院收

凡禁例。順治十五年題准、商竈除犯真正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詞訟、就近鹽法衙門歸結。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十六年題准。」

上江、增食鹽九萬六千七百引、照例徵課。《兩浙》鹽、順治十六年、停止新增引目課銀、于正票引內攤補

《河東》鹽順治十六年停新增引目。每正改引、攤納課銀八分七釐零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十六年覆准浙東積存鹽引,寬限帶銷。

凡禁例順治十六年題准、商人載鹽、大小船隻、俱用火烙印記。船頭、不許混行封捉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七年題准。」

改引附同正掣增順天、永平二府屬三千六百引。照例徵課。

山東鹽、順治十七年題准、停止新增引目。課銀、按額攤納

兩淮鹽順治十七年、停行寧珠、新增二項綱引。每綱引、攤納課銀一錢二分一釐零

雲南鹽、順治十七年題准、雲南不行部引、按井給票、徵收鹽課

貴州鹽、「順治十七年題准、貴陽、思南、鎮遠、三府、每鹽百斤、徵稅二錢。」 普安州、每鹽百斤、徵稅三錢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十七年題准雲南各井,以出鹽多寡定經制課程,貴州就近食川、淮、滇鹽,各隨商販,照例抽稅 。又覆准減斤銷引,併包省費,以便商賈。兩淮、兩浙俱令兩引折行一引。

凡禁例。順治十七年題准鹽場設立公垣,場官耑司啟閉。凡竈戶煎鹽,俱令堆貯垣中,與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坦外者,即以私鹽論。商人領引赴場,亦在垣中買足,場官驗明放行。倘有私販夾帶等弊,該場官役一併重處 。又題准鹽船過關,止納船料。如有借端盤驗,額外苛求者,以枉法治罪 。又題准:凡獲大夥私鹽,必究訊窩家經紀,所過地方有無徇縱,管鹽司道指參,扶同不舉者,一併參究,不許以肩挑背負零星小販塞責 。又議准:貧民食鹽四十斤以下者免稅,四十斤以上者,仍令納課 。又覆准:將領衛所等官縱兵私販,許州縣官緝拿揭報參處。又題准:竈丁不許充當衙役 。又題准:「開店過關漏稅事交戶」 部。「無引私鹽」 事交刑部。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通例》《凡禁例》順治十八年

題准「巡鹽御史親歷場分清丈竈地、歸還竈戶、不許豪右隱佔 。」 又覆准、彝鹽不許侵入長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