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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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事情。臣等退而忭躍,以為昇平坐致。若據此節,即 與配戶無殊。平叔所陳,未副聖德。」又一條云:「諸州府 縣簡得鹽,便於當處官倉收貯。其京城兩縣簡責得 鹽,於度支兩常平院貯,當日各據數勒留,依所定估 出糶。」從敕下後,諸巡院便計料般鹽,分付府縣供糶, 常令所貯「有剩,不得令闕。如有違闕,知院官聞奏,貶 遠惡處官典,所繇節級重科決停解。如府縣不存公 心,課利減耗,及所送官鹽價匹段濫溺,并送納不時, 妄有申訴。其京兆亦令司錄及觀察使停見任,改散 慢官。其專判鹽案及刺史,請貶與上佐,本州專判案 官、錄事參軍、縣令亦請遠貶。」處厚駮曰:「臣竊以古人 云:『人愛其狐裘,反而負芻』,皮既不存,毛將安傅?皮喻 百姓,毛喻國家,百姓不存,國家不立。今兩稅編戶,是 國根本,擇忠信之長,命慈惠之師,推赤子之仁,布愷 悌之化,猶懼不及,而有傷痍。今為鹽鐵不登,便須貶 黜,雖龔、黃、召、杜之政,卓、魯、蒲、密之能,無所施於聖代 矣。」其末條云:「設法之初,沮議者眾,聖斷先定,則成績 可期。令出之後,輦轂之下,尢要隄防。恐爾兩軍市人、 鹽商大賈,或行財貨,邀截喧訴,臨時必有此色姦人。 伏乞聖慈委兩軍中尉兼京令尹切加把捉。如有此 色,捉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各加脊杖二十 處。」厚駮曰:「臣竊以古人云:『利不百,不變法;工不十,不 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難,故云「謀不欲多,決之欲獨。」 臣于平叔,無親故,無讎嫌,所陳者非挾情,所議者歸 利害,惟聖上獨斷,推于至公。然彊人之所不能,事必 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臣嘗為開州刺史,當 時被鹽監吏人橫攪官政,亦欲鹽歸州縣,總領其權。 嘗試研求,事有不可,蓋以設法施行,須順風俗,或東 「州便則西州害,或南州易則北州難。且據山南一道, 明之興元巡管,不用見錢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 既少,食物隨時。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蠟或 漆,或魚或雞,璅細叢雜者,皆因所便。今逼之使出布 帛,則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貨之以易絹,勞而無功,伏 惟聖明裁擇。」時平叔傾巧有恩,自謂言無不允,及處 厚駮奏,帝稱善,令示平叔詞屈,其法遂罷。五月,詔曰: 「兵革初寧,方資榷筦,閭閻重困,可議蠲除。如聞淄、青、 鄆三道,往年糶鹽價錢,近收七十萬貫,供給資費,優 贍有餘。自鹽鐵使管事以來,軍府頓絕其利,遂使經 行陣者有停糧之怨,服壟畝者興加稅之嗟,犯鹽禁 者困鞭撻之刑,理生業者乏蠶將之具。雖縣官受利, 而郡府益空,俾人獲安寧我節用。其鹽鐵先于淄青、 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巡院納榷,起今年五月 一日已後,一切並停,仍各委本道納較。比年節度使 自收管充軍府逐急用度,及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 稅錢數,至年終各且糶鹽數,所得錢,并均減兩稅聞 奏。」是時,王承元為平盧軍節度,均輸鹽法未嘗行于 兩河,承元悉歸之有司。

按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右 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 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 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 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 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 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穀 博易。鹽商利歸于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 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 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 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 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 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 處,令所繇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闕鹽者。臣以 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 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計 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擔斗石,往 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 繇,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 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務至重, 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 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又宰相者,所以 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 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後,停減鹽 司所繇糧課,年可收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 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 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 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 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 今「計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 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 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繇糧課,約每 歲合減得十萬貫錢。」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 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