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 慮者。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 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繇切加收捉,如獲頭首 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 軍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并賞所繇告人 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 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蠹政,其弊實甚。以前件 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 聽《敕旨》。」
文宗太和二年禁燒水柏灰煎鹽犯者論罪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奉天鹵池 生水柏,以灰一斛,得鹽十二斤,利倍鹹鹵。文宗時采 灰一斗,比鹽一斤論罪。」
按《舊唐書本紀》:太和二年三月丁丑朔,度支奏,「京兆 府奉先縣界鹵池側近,百姓取水柏柴燒灰煎鹽,每 一石灰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亂法甚於鹼土,請行禁 絕。今後犯者,據灰計鹽,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從 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丁巳朔,度支奏,「京兆府奉先 縣鹵池側近陂泊池井,應有水柏柴燒作灰煎鹽等。」 臣勘案,先據兩池榷鹽使申,長慶三年二月十五日 於奉先縣界捉獲水柏柴灰四十石六斗二升,數內 取一石,煎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使司恐是盜刮鹼土, 妄稱是水柏柴灰,重收採。水柏柴三十斤,燒得灰二 「斗二升,煎得鹽二斤一十二兩。」緣從前未有明敕禁 斷,所以百姓故有抵犯。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試,據所 獲灰,准舊試例,約得鹽一斗八升,比類鹼土,煎鹽所 收鹽,分數較多。其鹼土亦有敕條禁止。其水柏柴灰, 亂法甚於鹼土,不可因循。臣今商量,從今已後,捉獲 盜採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計鹽「一斤;犯灰一斗, 即計鹽一斤四兩。並准兩池例,八斤計折,同犯刮鹼 土。前《鹽敕條》,節級科罰。所冀鹽法齊一,榷課免虧。」從 之。
太和三年,敕立「榷鹽課定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敕 「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
開成元年六月鹽州奏請移置榷院于宥州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成二年,以盧商稅鹽課績,擢都團練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乙 酉,鹽鐵使奏「得蘇州刺史盧商狀,分鹽場三所,隸屬 本州,元糶鹽七萬石,加至十三萬石,倍收稅額,直送 價錢。」五月,以蘇州刺史盧商為潤州刺史,攝御史大 夫,充浙江西道都團練觀察等使。商在蘇州,變更鹽 法,獲利倍多。時宰臣為鹽鐵使,以課績上聞,故有是 命。
開成 年,詔「嚴私鹽之禁,罰及刺史觀察。」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成末,詔「私鹽 月再犯者易縣令,罰刺史俸,十犯則罰觀察判官課 料。」
宣宗大中元年戶部侍郎盧弘止以鹽法敝更立新法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即位,茶鹽 之法益密,糶鹽少私盜多者,謫觀察判官,不計十犯。 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以兩池鹽法敝,遣巡院官 司空輿更立新法,其課倍入,遷榷鹽使。以壕籬者,鹽 池之隄禁有盜壞與鬻鹼皆死,鹽盜持弓矢者亦皆 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兩池鹽盜販者,跡 其」居處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戶盜糶二石,皆 死。
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閏三月鹽鐵奏,「據兩池榷鹽 使狀,應舊鹽法敕條內,有事節未該,及准去年赦文, 合再論理事件等一曰:准貞元、元和年敕,如有姦人 損壞壕籬,及放火延燒,收賊不獲,本令合當殿罰。皆 已有條制,今見施行。但未該地界所繇,及無捉賊期 限。」伏以鹽池捉禁,只仰壕籬,如有放火延燒,故損壞 「本縣分。一周年內,十月度同捉得五斗已上私鹽。先 准元和十二年六月三日敕,與減一選,即所酬殊寡, 難使盡心。若必遣縣令,須令賞罰相稱。伏請從今已 後,其縣令本界內,若五度捉得私鹽,每度捉得一斗 已上,兼賊同得者,不限歲內歲外,但數足後,即與減 一選。如累捉得,亦請累減,減至三選即止。」如是別色 見任正官員,前官差攝縣令,亦准正縣令處分。如是 散試官差攝縣令,無選可減者,亦得年五度捉得私 鹽,并賊同得者,即請別賞,見錢五十貫,累捉得亦請 累賞。如兩畿令及赤縣令無選可減者,在任之日,但 界內捉得私鹽件數,與《敕文》相當,簡勘別無異同,即 請申中書門下,秩滿後便與依資除官。如此則必悉 心奉法,不失罪人。其餘即請各准元敕處分。一曰:應 捉獲越界私鹽井刮鹼,盜兩池鹽賊,與劫奪犯鹽囚 徒頭首關連人等,推勘是合抵死刑者,承前並各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