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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舊唐書本紀》,光啟元年四月「乙卯朔,以開府儀同 三司、右金吾衛上將軍、左街功德」使、齊國公田令孜 為左右神策十軍使。舊日,安邑、解縣兩池榷鹽稅課, 鹽鐵使特置鹽官,以總其事。自黃巢亂離,河中節度 使王重榮兼領榷務,歲出課鹽三千車以獻朝廷。至 是,令孜以親軍闕供,計無從出,乃舉廣明前舊事,請 以兩池榷務歸鹽鐵使,收利以贍禁軍。詔下。重榮上 章論訴,言「河中地窘,悉藉鹽課供軍。」

按《冊府元龜》元年三月詔曰:「近京贍國之資,榷鹽為 本,法禁久廢,姦蠹實繁。陷誤藩方,依憑城社,須知根 柢,乃可改張。委本司選周術通財,庶期革弊。」

昭宗天復元年加河中歲貢課鹽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天復元年 三月,朱全忠引軍歸汴,奏河中節度使歲貢課鹽三 千車,臣今代領池場,請加二千車,歲貢五千車,候五 池完葺,則依平時供課額。從之。」

後梁

太祖開平三年制斷曹州煎小鹽糶貨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唐

莊宗同光二年敕令條貫兩池鹽利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 二月敕:「會計之重,鹹鹺是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 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 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 便。宜令李繼麟兼兗州節度度支、安邑、解縣兩池榷 鹽使,便可制置,一一條貫。所有合制官吏等,亦委自 使」選差。

同光三年,敕「減逐年俵賣鹽價。」高萬興奏請止絕青 鹽。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 敕,「其逐年俵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斗與減 五十文。」欒鹽伏准本敕文,辛巳,鄜延高萬興奏,「河中 於僖州開場賣課鹽。」伏准本朝規制,元食青鹽請止 絕。

明宗天成元年敕合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元年。 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二月內一度俵散。依夏稅 限納錢。

天成二年。刺史竇廷琬上鹽州烏白兩池便宜狀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貝州刺史竇廷琬上便宜狀。請制置鹽州烏白兩 池。逐年出絹十萬疋。米五萬石。奉敕昇慶州為防禦 使。」便除廷琬為使。

天成三年,議減鹽價,以便生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庚申,宰臣以鹽麴價高,請議減價,以便生民。帝曰:「若 便于民,不失國計,便可以行。」殿中丞杜璟又以汴州 鹽價倍于雒陽,奏表請減。

長興四年依鹽鐵使奏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四年 五月七日,諸道鹽鐵轉運使奏:「應食課鹽州府省司 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所有 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一兩入城 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 各決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 三,放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十 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有犯 鹽人隨行錢物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田 莊,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典納。仍許般載腳戶經過, 店主人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如知情不 告,與買賣人同罪。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 巡簡節級所繇,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即據所 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乞報省。如是門司關津口 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一斤已 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應 食末鹽地界州府縣分,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 法,即未有一概條流。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 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 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六,放三斤已 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五斤已上,買賣 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 處煎煉鹽數,准條流科斷。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 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 人並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 各竈戶般鹽船綱押綱將軍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