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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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逃,國無利而喪權,民積困而失業,其作敗亂者 一也。所在之處,多有土鹽,或煎而食之,或藏而貨之, 流行既深,紊亂非細,如無告訐,莫能追尋。若配俵之 權,憑于官吏,誡嚴之法,委自藩方,則民漸困以何辜, 國轉虛而何利?其作敗亂者二也。天下鹽鐵,國家大 權,常重慎于弛張,助國家之經費,喻河流之不竭,同 嶽鎮以無傾。蓋轉運所引,行之如水;禁嚴其固,挺之 若山。豈可緣支用而絕本源,為迫切而摧重大?權衡 一失,整頓甚難;利害再思,辨明極易。是則民有害而 可救,國無利而何圖?其作敗亂者三也。困弊敗亂,願 陛下細而思之,審而行之,恐不宜以為常事,而不軫 聖慮也。」大凡錢穀之利,祇以聚斂為能,至于度支之 司,惟以濟辦為「效。殊不知人心小失,所憂之事非常; 王道大行,所悅之方益遠。」臣竊慮有司以配鹽事件 敷奏聖聰,必云百姓賒得食鹽半年然後納價,國家 隨其二稅頭段徵得鹽錢,場院既免遷延,官典更無 逋欠,民獲其濟,國有所資。臣請詰之,以解前說。且百 姓窮困十八九焉,或市肆經營,取錐刀末利,至于日 「食鹽酪,辦即買之,偶或無錢,不妨淡食。今以半年鹽 味,配給貧民,請歸其家,殆非所濟。當俵鹽之日,已不 欣歡,及納價之時,可量困躓。復有稅租甚大,舍屋頗 多,骨肉替零,家事牢落。官中以戶門而須配,本人懼 條法以難辭,剩請官鹽,莫之為用。都徵省債,無足可 償。以此通民,何州不有?以此編戶,何」處不空?是則百 姓因之逃亡,鹽錢固所虧失。省司指本州本使,不管 流移,州司追鄰人保人,須令攤配。如此則已傷殘而 重困,未波逃而復驅,益國濟民,其利安在?蠹時害政, 不亦多乎!所司或對云:「自古理民,有利則有害,當今 贍國,不斂則不充。」諫官祇以憂民為詞,不知經國之 務。臣請再詰,以證斯「言。夫國家取利之方,王者安民 之道,雖或甚利于國,微損于民,聖君尚以割股啗腹 而為言,本固邦寧而垂誡,何況有甚害于物,而小益 于時者乎!必欲糶賣鹽錢,須要倍于往日,惟宜減落 鹽價,慎選場官,示諭諸州,峻整公法,凡經半課利,但 令逐處較量,比及周正,必期集事。如糶一倍于元數, 課租濟于朝廷,則必授以殊資,別委主之重務。如或 所賣不及于元數,所資不濟于朝廷,則必顯示斷懲, 永更不令任使。既鹽價極輕而鹽法甚重,則民間不 犯而貨易自通。州府以公家在心,場院以貞幹為事, 自然國有其利,民無所傷。」與夫配百姓而失經費之 宜,其利害懸于天壤矣。伏惟皇帝陛下每「憂勤庶政, 嘗諮訪群臣,當明君求諫之秋,是微列得言之日。」尋 有旨寢其事。

天福七年,出帝即位詔「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令省 司差人勾當。」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七年六月乙丑,皇帝即位。 按《冊府元龜》。少帝以天福七年六月即位。十一月詔 州郡稅鹽。課稅斤七分。住稅斤十分。州府鹽院差省 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蠶鹽外,每斗海鹽界分 約收鹽價錢一十七萬貫。高祖以所在禁法,抵犯者 眾。遂開鹽禁,許通商。令州郡配徵人戶食鹽錢,上戶 千文。下戶二百,分為五等,時亦便之。至是掌賦者欲 增財利,難于驟變前法,乃重其關市之征,蓋欲絕其 興販,歸利于官也。其後鹽禁如故,鹽錢亦徵,至今為 弊焉。按原本訛六年今改正

按《文獻通考》:七年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 之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其諸道應有保屬州府 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俵散蠶鹽 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錢一十七萬貫有 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 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 「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朝廷行 之,諸處場務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 縣,每斤不過二十。掌事者又稱驟改其法,奏請重置 稅焉。蓋欲絕興販,歸利於官,場院糶鹽雖多,人戶鹽 錢又不放免,民甚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