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20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一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三

  後漢高祖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四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會同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三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二則 至道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一

  則 乾興一則 仁宗一則 仁宗天聖五則 明道二則 景祐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

  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一卷

鹽法部彙考三

後漢

高祖   年峻立鹽鐵之禁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漢高祖入 汴之年,屬戎虜猾夏之後,國用尤窘,故鹽鐵之禁甚 峻。明年,李守貞叛于河中,傳檄于鄰藩,以疏漢之不 道云:鹹鹺不通,從銖兩者遭刑;農器不行,務耕耘者 束手。」則漢之立法可知矣。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詔改鹽法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鹼鹽者,犯 一斤已上處死。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並處極刑, 至是始革之。」

廣順二年,敕禁私鹽,令慶州青白鹽抽稅。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 十八日敕,條流禁私鹽麴法如後:一、諸色犯鹽麴,所 犯一斤已下至一兩,決臂杖十七,配役一年;五斤已 下,一斤已上,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五斤已上,並決 重」杖一頓處死。應所犯鹽麴,關津門司、廂巡、村保,如 有透漏,並行勘斷。一,刮鹼煎鍊私鹽,所犯一斤已下, 決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已上,並決重杖,一頓處 死。所犯私鹽,若捉到鹼土、鹼水,祇煎成鹽,稱盤定罪。 逐處凡有鹼鹵之地,所在官吏節級所繇,常須巡簡 村坊鄰保,遞相覺察。若有所犯,他處彰露,並行勘斷。 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支賞錢,以係省錢充。至 死刑者,賞錢五十貫文;不及死刑者,三「十貫文。一、顆 鹽末鹽各有界分,若將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 犯鹽例科斷。」一、鄉村人戶所謂蠶鹽,祇得將歸裛繭 供鹽,不得別將博易貨賣,投托與人,如違,並同諸色 犯鹽例科斷。若是所請蠶鹽,道路津濟,須經過州府 縣鎮,委三司明行指揮。一、凡賣鹽麴,須並於官場官 務內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 麴例》科斷。一,諸官場務,如有羨餘出利鹽麴,並許盡 底報官。如衷私貨賣者,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麴》例 科斷。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衷私貨賣者, 並同罪科斷。一、所犯鹽麴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 卑幼奴婢同犯,抵罪家長主首。如家長主首不知情, 抵罪造「意者」,其餘減等科斷。若是他人同犯,並同罪 斷遣。一、州城縣鎮郭下人戶,係屋稅合請鹽者,若是 州府,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 鹽歸家供食。仍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 文帳,部領人戶請拔,勒本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簡 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亦仰「本縣預 前分擘開坐,勿令一處請給供使。」敕令:「應諸道今後 若捉獲犯私鹽麴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即斷遣 訖奏。若稍設疑誤抵,須申奏取裁。」十月戊申,解州刺 史、兼兩池榷鹽使張崇訓言:「兩鹽池周圍極遠,以棘 為籬,別無城壁。其巡警牙官,數百步一人,向未立法, 猶有犯禁。近奉九月十日《條流雖不該,制置鹽場務 司亦已曉諭,今來未審依舊法用新條。詔依新敕。先 是,漢法,犯鹽一斤一兩死之。太祖以其用法太峻,兼 不足以懲姦,乃改法加至五斤處死。主者但欲嚴酷 以集事,不顧治道之可否,故張崇訓有是奏。

按:《文獻通考》:二年敕令慶州榷鹽務今後每青鹽一 石依舊抽稅錢八百八十五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 稅錢五百八十五陌鹽五升,此外不得別有邀求。又 敕諸色犯鹽麴五斤以上,並重杖處死以下科斷有 差。刮鹼煎鍊私鹽,所犯一斤以上斷死以下科斷有 差。人戶所請蠶鹽,祇得將歸裛繭供食,不得傳易貨 「賣,違者照私鹽科斷。」州城縣鎮郭下人戶係屋稅合 請鹽者,若是州府,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