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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戶,亦許將鹽歸家供食。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 數目,攢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 場務同點檢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 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廣順三年,詔「定青白鹽池稅利,並鄉村合請蠶鹽,州 城縣鎮嚴切簡較,不得放入城門。」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 詔曰:「青白池務,素有定規,祇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 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五百、 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訪聞改法 已來,不便商販,蕃人入界,本州務及諸巡鎮倍加安 撫,不得侵欺。如蕃人將羊馬貨價,須平和交易,不得 縱任牙人,通同脫略,故為抑陵。訪聞邊上鎮鋪于蕃 漢戶人市易,糶餘衷私抽稅,今後一切止絕,如違,必 加深罪,各令知悉。」青白鹽池在鹽州北,唐朝元管四 池,曰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今出稅置吏,唯烏、白 二池而已。寧、慶諸州,民有自池務買鹽經過處,皆定 稅利。十二月,三司使奏:「諸道州府,逐年俵散戶人顆 鹽,除俵鄉村外,有州城縣鎮郭下,舊請屋稅蠶鹽處, 自前元不敢入城門,以廣順二年敕,卻許放入。緣州 城縣鎮郭下,各有糶場,切慮放入稅鹽,紊亂條法,難 為簡較。其州城府縣鎮郭下,所俵年約六千餘石,徵 錢萬五千八百貫,起來年欲住俵,其元徵錢,未審徵 否。」敕:「諸州府並外縣鎮城內,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 俵,其鹽錢亦不徵納。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州城 縣鎮,嚴切簡較,不得放入城門。」

世宗顯德元年詔食末鹽州郡令食顆鹽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年 十二月,帝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者,多 於食顆鹽界分。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鹼煎造,豈唯違 我榷法,兼又以我好鹽。況末鹽煎鍊般運,費用倍於 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唯沿流輦運省 力,兼且少人犯禁,時論便之。」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 皆食顆鹽焉。

顯德二年,改立鹽法。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 二十四日宣節頭文:「改立鹽法如後:一、贍國軍堂陽 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並煎鹽場灶,及 應是鹼池,並須四面修置牆壍。如是地里均遠,難為 修置,牆壍即是壕籬為規隔。如是人於壕籬內偷鹽、 夾嘗官鹽,兼於壕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 色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經歷地分及門司節級人員,並當勘斷。所有捉事 告事人,賞錢一兩已上至一斤,賞錢二十貫文;一斤 已上至一十斤,賞錢三十貫文;一十斤已上,賞錢五 十貫文。《一》應有不係官中煎鹽處鹼池,並須立標標 出,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鹽節級、村保、地主、鄰 人同共巡簡。若諸色人偷刮鹼地,便仰收捉及諸色 人陳告。若勘逐不虛,捉事告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 十疋;獲二人,賞絹二十疋;獲三人已上,不計人數,賞 絹五十疋。刮鹼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 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其刮鹼處地分,並刮鹼人住 處,巡簡節級所繇村保等,各決脊杖十八,令眾一月 放依舊勾當。刮鹼處地主不切簡較,決脊杖十七,令 眾一月放一課。鹽池分界內,有刮鹼煎鍊鹽貨,所犯 並依前項。」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別界分鹽貨遞相 侵犯,及將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令下三司依下項條 流》科斷。其犯鹽人,隨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 官。所經「歷地分節級人員並行勘斷。一兩至一斤,決 臀杖十五,令眾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貫文;一斤 已上至十斤,決脊杖十五,令眾一月,捉事告事人賞 錢七貫文;二十斤已上,不計多少,決脊杖十七,配發 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十貫文。一、諸州府 人戶所請蠶鹽,不得於鄉村里私貨賣,及信團頭腳 戶鹽司請鹽,節級所繇等剋折糶賣。如有犯者,依諸 色犯鹽例科斷。一、如有人於河東界將鹽過來,及自 家界內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並處斬。其犯鹽 人隨行驢畜資財,並與捉事人充賞。」

顯德三年,詔「漳河已北仍舊官場糶鹽。」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漳 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 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不許鹽貨通商,逐處有鹹鹵 之地,一任人戶煎鍊興販則不得踰越漳河,入不通 商界。」

顯德五年,詔「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既取 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 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久 居,當別有處分。」乃詔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士 卒稍稍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