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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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果州四十三井,十四萬六千餘斤。普州三十八井, 二十二萬九千餘斤。昌州,八井,四萬餘斤。瀘州淯井 監及五井,七十八萬三千餘斤。富順監十四井,一百 一十七萬三千餘斤。利州路則閬州,一百二十九井, 六十一萬餘斤。夔州路則夔州、永安監,十一萬七千 餘斤。忠州五井,五十一萬三千餘斤。達州三井,十九 萬餘斤。萬州五井,二十萬九千餘斤。黔州四井,二十 九萬七千斤。開州一井,二十萬四千斤。雲安軍「雲安 監及一井八十一萬四千餘斤,大寧監一井一百九 十五萬餘斤,以各給本路。監則官掌井,則土民斡鬻, 如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煮鹵者。」并 州永利監歲煮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 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 德軍,許商人販賣,如川峽之制。凡顆末鹽皆以五斤 為斗。顆鹽賣價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 末鹽賣價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五代 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禁法,貿易至 十斤,煮鹼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 十斤以上,徒三年;增闌入三十斤,煮鹼至十斤,坐死; 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建隆三年,增定「闌入」之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增闌入至 三十斤,鬻鹽至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 者奏裁。」

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禁峽州鹽井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二年,弛「江北監鹽亭戶緣江樵採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李煜世家》,「乾德二年,詔 江北許諸州民及諸監鹽亭戶緣江採捕,過江貿易。 先是,江北置榷場,禁商人渡江及百姓緣江樵採。是 歲以江南薦饑,特弛其禁。」

開寶三年夏四月己亥罷河北諸州鹽禁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四年夏四月己巳,詔「禁嶺南商稅鹽麴如荊湖 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以峽官自鬻鹽,詔「斤減十錢,又減成都鹽 錢,校諸州鹽課。」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秋七月丙辰,詔減成都府鹽 錢。 按《食貨志》:「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 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 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 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 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大為 監,小為井。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幹鬻,如其數輸課,聽 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承舊利,官自鬻鹽。」開寶 七年,詔斤減十錢,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按《文獻通考》:「七年,詔三司校諸州鹽麴市征課而殿 最之。令諸州知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所掌鹽麴 及市征地課等,並親臨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滿,較其 殿最,欺隱者置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詔「茶鹽榷酤 用開寶八年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元年。」即開寶九年詔:「先是,募民掌 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商旅 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道。今 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禁江南通商鹽定闌入黥面之刑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二年二月己酉,令江南 諸州鹽先通商處,悉禁之。 按《食貨志》:闌入坐死,自 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 二百斤以上鬻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 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

太平興國三年,增川峽官糶鹽價,悉蠲未償之課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右拾遺郭 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鹽井濬深,鬻 鹽極苦,樵薪益貴,輦之甚難。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 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姦,賤市於官,貴糶於民,至有斤 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望稍增舊價為百五 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從之。有司言:「昌 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中知州李 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并薪錢歲額外課部民鬻鹽, 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產不能償其數,多流入 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免。」詔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 千六十斤如故。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甲申,除福建諸州鹽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元年五月庚戌朔除江南鹽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