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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復禁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四年,詔:「私市契丹鹽者,一斤以上論罪有差。」又 令商人輸粟塞下,增其直,江淮給顆末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代州寶興軍之 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 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按《文獻通考》:四年,禁代州寶興軍等處民私市北虜 骨堆渡及桃山鹽,犯之論罪有差。雍熙後以用兵乏 饋餉,令商人輸芻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 顆末鹽。

端拱元年西川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元年七月, 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絡井鹽、永 康軍崖鹽,勿收筭。川峽諸州自李順收後,增屯兵,乃 募人入粟,以鹽償之。」

端拱二年,令商人輸粟京師,給江、淮茶鹽。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置折中 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淮茶鹽。」

淳化四年罷鹽鐵度支使置茶鹽制置使及發運使禁鹽池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五月「戊申,罷鹽鐵戶部 度支等使。七月戊戌,復沿江務,置諸路茶鹽制置使。」

按《李繼遷傳》:「四年,轉運副使鄭文寶議禁鹽池,用」

困繼遷。數月,邊人四十二族萬餘騎寇環州,屠小康 堡。太祖乃遣錢若水弛其禁,因撫慰之。 按《鄭文寶 傳》,文寶為陝西轉運副使。先是,諸羌部落樹藝殊少, 但用池鹽與邊民交易穀麥。會餽輓趨靈州,為繼遷 所抄。文寶建議,以為「銀、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販青 白鹽為命爾,請禁之,許商人販安邑、解縣兩池鹽於 陝西,以濟民食,官獲其利而戎益困,繼遷可不戰而 屈。」乃詔自陝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 其罪。行之數月,犯者益眾。戎人乏食,相率寇邊,屠小 康堡,內屬萬餘帳亦叛。商人販兩池鹽,少利,多取他 逕出唐、鄧、襄、汝間邀善價,吏不能禁。關、隴民無鹽以 食,境上騷擾。上知其事,遣知制誥錢若水馳傳視之, 悉除其禁,召諸族撫諭之,乃定。既而文寶復請禁鹽, 邊民冒法抵罪者甚眾。太常博士席羲叟決獄陝西, 廉知其事,以語中丞李昌齡,昌齡以聞。文寶又奏減 解州鹽價,未滿歲,虧課二十萬貫,復為三司所發。乃 命鹽鐵副使宋太初為都轉運使,代文寶還,下御史 臺鞫問,具伏,下詔切責,貶藍山令。

按《墨莊漫錄》:「發運使淳化四年始建官焉。六路轉輸 於京師者,至六百二十萬石;通、泰、楚、海四州煮海之 鹽以供六路者,三百二十餘萬石。」

淳化五年,改「犯闌入黥面者,配牢城。」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闌入「黥面。」至淳 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

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席有奇禁淮南通行鹽稅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十一月甲午,禁淮南通 行鹽稅。 按《食貨志》:「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 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錢七十 二萬八千餘貫。」

至道三年三月,真宗即位。夏四月丁未,罷鹽鐵、度支、 戶部副使。八月丙申,罷鹽井役。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 年以度支使梁鼎言陝西官自鬻鹽復以公私不便罷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平中,度支使 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 為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 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 後,今商人入芻粟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 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 今聞運解鹽於邊,欲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 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 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 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 頓無入市,物論紛擾。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 興軍張詠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 鼎,罷度支使。 按《梁鼎傳》:鼎為右諫議大夫、度支使, 時西鄙未寧,建議陝西禁解池鹽,所在官鬻,詔從之, 以鼎為制置使,楊覃為轉運使,張賀副之。又以內殿 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鹽事。議者多言邊民舊食青鹽, 其價甚賤,洎禁青鹽以困賊,令商賈入粟,運解鹽於 緣邊,價直與蕃鹽不相遠,「故蕃部齎鹽至者,不能貨 鬻。今若禁解池鹽與內地同價,則民必冒禁;復市青 鹽,乃資盜糧也。」時劉綜為陝西轉運使,鼎奏罷之。綜 歸朝,亦密陳其非便。鼎既行,即移文禁止鹽商,所在 約束乖當,延州劉廷偉、慶州鄭惟吉皆不從規畫。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