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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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奏運咸陽倉粟以實邊,粟已陳腐,鼎即與民,俟秋 收易新粟。朝廷聞而止之,上封章密陳其煩擾者甚 眾,鼎始謀多沮,遂令林特乘傳與永興張詠會鼎等 同議可否,於是依舊通鹽商。鼎坐首議改作非是,詔 罷度支使,守本官。 按《李仕衡傳》,仕衡監虔州稅,召 還,判三司鹽鐵勾院。度支使梁鼎言:商人入粟於邊, 率高其直而售以解亶,商利益博,國用日耗。請調「丁 夫轉粟而輦鹽諸州,官自鬻之,歲可得緡錢三十萬。」 仕衡曰:「安邊無大於息民,今不得已而調斂之,又增 以轉粟輓鹽之役,欲其不困,何可得哉?」不聽,遂行鼎 議,而關中大擾。乃罷鼎度支使,以仕衡為荊湖北路 轉運使。 按《劉綜傳》,綜為陝西轉運副使,轉太常博 士,時梁鼎議禁解鹽官自貨鬻,乃命綜與杜承睿制 置青白鹽事。綜條上利害,力言非便,卒罷其事。 按 《林特傳》,特判三司戶部勾院,梁鼎制置陝西青白鹽, 前後上議異同,真宗選特與知永興軍張詠同商利 害,所奏合旨。

咸平四年陳恕等議江湖通商賣鹽非宜。詔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凡鹽之入,置倉 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又置轉般 倉二,一於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於漣水軍,以 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 之溫、台、明斤為錢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其出 視去鹽道里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咸平 四年,祕書承、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 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 利實多。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 則國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 免和顧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借如荊湖運錢萬 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里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 勞,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恕等為江湖官 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賣 官鹽,立乏一年課額。」冕議遂寢。

按《文獻通考》:四年十月,祕書承直史館孫冕上言曰: 「茶鹽之制,利害相須,若或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 折中糧草,在京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軍且令官賣,商人既已入中, 候其換易交引,往至亭場,川路修遐,風波阻滯,計須 二年以上方到江潭。未即間官賣鹽課,已倍獲利入, 縱其坌集,稍侵官賣之額。然以增補虧,於官無損,緣 邊入中,又委輸愈多。況三路官賣舊額止百三十萬 貫,臣計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虧至少,舊額錢數,必 甚增盈。其淮南禁鹽,有長江之限,但嚴切警巡,明立 賞罰,則官賣鹽課,必不虧懸。設使淮南因江南、荊湖 通商之後,官吏怠慢,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以折中 糧草贍得邊兵,以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 乘差擾。戶民冒涉凜寒,經歷遐遠,借加荊湖運錢萬 貫,淮南運米千石,地里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 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恕等上議曰: 「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蓋由 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官得緡錢,頗資經費。且江 湖之壤,租賦之中,穀帛雖多,錢刀蓋寡。每歲買茶入 榷,市銅鑄錢,準糧斛以益運輸,平金銀以充貢入。乃 至京師便易,南土支還,贍用之名,實藉鹽錢飲助,居 常度費,猶或闕供。今若悉許通商,則必頓無儲,擬未 有別錢備用,鹽法詎可更張?且變制改圖,事非細故, 若匪」官鹽住賣,則又私商不行,即令住賣,官鹽立乏 一年課額。況行商筭畫,必務十全,豈有江湖官猶賣 鹽,邊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獲請官鹽,首初運 到江湖,必須官私競貿。既而官價高大,私價低平。多 糶商鹽,則官鹽不售;並依官價,則私價太高。公私兩 途,矛盾不已,則官利失而私商困矣。況不「即住賣,而 望商人入中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槁粟,而望課 利不虧者,亦未之有也。向者淮南通商,亦於邊上折 中,一歲之內,入數甚微,糧則不及萬鍾,草則都無一 束。近者陝西鹽法,亦令納秸資邊,一年之間,數亦無 幾,全無實驗,但有虛名。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須撤 禁。」三處既私商雜擾,兩浙「必官鹽流離,透漏浸淫,禁 不可止。乍變易則江湖為首,終紊亂則淮浙相兼。大 失公儲,莫救邊備,施於今日恐未葉宜。」從之。

按《澠水燕談錄》:「咸平中,孫冕乞於江淮、荊湖通商賣 鹽,許商人於邊上入糧草或京中納錢帛,一年之內, 國家預得江淮、荊湖三路賣鹽課額,而又公私之利 有十倍焉。」為陳恕等沮之,遂寢。

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復雄州榷場。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復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二年川峽諸州許以鹽易絲帛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二年,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