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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八年,詔「定鹽法及淤溉陳留等八縣鹼池,罷三 京、二十八州軍鹽禁,聽商人受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八月丙戌。詔詳定鹽法。冬十 月丙申,弛三京、河中府、潁、許汝、鄭、鄆濟、衛、晉、絳、虢、亳、 宿等二十八州軍鹽禁 按《食貨志》:天聖初,計置司 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 師榷貨務。乾興元年歲入纔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 年數損十四萬。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 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復詔入錢 京師,從商人所便。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 困於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 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 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御 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 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 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 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 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 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 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 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月,詔罷三 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 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

按《河渠志》:「八年九月癸未,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

言「陳留等八縣鹼池,可引黃、汴河水淤溉。」詔次年差 夫。

明道元年廢杭秀二州鹽場及河中府鹼場禁民鬻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五月壬子,廢杭秀二州 鹽場。」 按《食貨志》:「河北、陝西亦有鬻鹼為鹽者,然其 利薄。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鹼場,禁民鬻鹽, 以侵池鹽之利。」

明道二年,淮南鹽聽商人仍入錢粟京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參知政事 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 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 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 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 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 積苫覆,歲以損耗。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 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願權聽通商 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 錢及粟帛,計直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 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運,一利也;江湖遠 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舟人, 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 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時范仲淹安撫江 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 使、江淮制置使同議,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 縣官,請敕制置使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 之蓄,復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 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 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 者,增鹽予之。并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詔皆 施行。

景祐元年三月癸未詔解州畦戶逋鹽蠲其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二年。淮南諸路罷博易。仍入錢京師如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諸路博易 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弛京師榷法通淮南鹽給京東詔商人願受東南鹽者入芻粟其川峽以銀易鹽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歲課減耗,命翰 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 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 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 禁如舊。未幾,復弛京師榷法,并詔三司議通淮南鹽 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又 按《志》: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并邊,願受東南鹽者 加數與之。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稅 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 又按 《志》: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產銀,而募 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 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復輦至京師,公 私勞費。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給 券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 一兩。」詔行之。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 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會西方用兵,軍食不足, 又詔入芻粟並邊,俟有備而止。芻粟虛,估高,鹽直賤, 商賈利之。西方既無事,猶入中如故,夔州轉運使蔣 賁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緡,今